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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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赠与”,受贿之风盛行,一方面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预防受贿犯罪的措施是:立法上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加强侦查机构建设;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格惩处;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关键词:受贿罪;产生的原因;预防措施
受贿罪以权钱交易为其核心内容,它通过影响或操纵手中的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它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并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何为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顾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有腐败,特别是受贿的犯罪行为。受贿罪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一样的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罪存在以下特点。
1.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共同发展
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受贿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金钱。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根据对方报出的价格决定是否“交易”这种权力,而行贿者为了获取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其正常轨道,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2.手段更为隐蔽
有些受贿之人打着各种公开、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子女上学、或有价证券。领导干部接受礼金之后,通常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掩盖贿赂的事实。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或送“干股”的方式行贿。贿赂犯罪手段也呈现一些新的方式:从即时收益到转调岗位或退职退休时再受益,实现“期受”效果,有的甚至利用自己的配偶、子女等接受贿赂,造成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假象。
3.内容不断变化,形式多种多样
从金钱、高档礼品、购物券等发展到住房、性贿赂等,且数额越来越大。有的贿赂双方甚至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如给子女提供国外读书、免费提供旅游,提供赚钱的信息,更突出的是赠送
汽车使用权,且承担汽车所有费用,名义上是借,但实际上是送。如某省某位女副厅级干部通过出卖自己的肉体,连续征服两任书记,为自己的平步青云打下“坚实的基础”。
4.危害性大,腐蚀性强
受贿罪对社会各方面的腐蚀是其他犯罪所难以比拟的。在思想道德方面,它败坏了社会风气。受贿罪以以权谋私,唯利是图为信念,违背了人类道德准则,其蔓延会严重影响社会信仰的基础,会动摇人们的公平、公正的正确信念,以至于降低社会的道德标准。在客观后果方面,政治上它使公共权力蜕化变质,损坏国家形象,甚至会危及政权的存续;经济上它使交易成本增加,使经济活动不能有序进行,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5.对受贿罪打击的非理性化
打击受贿犯罪呈现出非理性的重刑化趋势。惩治受贿犯罪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但是,受贿犯罪的发展态势使得刑罚的预防功能难以实现,这突出表现在行业腐败严重以及行业监管机构被俘获的现象严重发生。由于刑罚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功能趋于失效,实际上做不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所以就通过加大对已发现的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来实现稳定政局、平息百姓的目的。于是,重刑就成为判决受贿犯罪的主要依据。
二、受贿罪产生的原因
受贿罪作为腐败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虽其产生、蔓延有着同其他经济犯罪相同的原因,但有其自身产生的特殊原因。
权力是滋生受贿罪的前提,没有权力就没有受贿犯罪。只要一种权力能够产生利益并且这种利益是能够产生巨大回报的,就能产生贿赂犯罪的土壤。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支配一定的社会资源,当这种资源的支配能够产生一定利益时,这种权力就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对象。当前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新的价值体系刚刚建立,尚不稳定,为贿赂犯罪风气的蔓延创造了环境。且市场经济消极的一面,如一切商品化、市场化,金钱万能等对人的思想的腐蚀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使得一部分人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将手中的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成熟的体制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条件。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而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时难以根除,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政企不分,客观上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加上监督体制不完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但是这些都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程序和标准,使得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一个人手中拥有权力,思想受到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如拜金主义,就会为贿赂犯罪提供机会。拜金主义使得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达到了非正常的崇拜程度,致使社会道德沦丧。加之,当今社会攀比之风盛行,大家互相攀比房子的大小、车子的豪华,一些权力拥有者看着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却没有受到惩处而且还能平步青云,心里产生落差、埋怨,“为什么别人能搞我就不能搞”这一思想的出现会为自己埋下了祸根。
受贿罪产生的深层原因不是犯罪者的利欲熏心和不廉洁,也不是权力扩张的特性及权力的异化。如同提高关税与激励走私,同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力与贿赂是相伴随的,有权力必有腐败,也就必有贿赂的空间。受贿的泛滥是由于权力的泛滥,是权力本身导致了受贿。受贿罪存在的根源在于公共权力的不合理设置和运行体制的严重错位。而这种“不合理和严重错位”又根源于正确的刑事政策的指导的严重缺乏。
三、受贿罪的预防措施
要减少受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预防是根本。犯罪不可能一时根除,但可以控制,反腐败的核心就是遏止腐败。针对我国当前的现状,要遏制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应采取下列措施,使潜在的犯罪者不敢犯、不能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纵观世界上反腐败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在立法上对惩治腐败犯罪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香港的法律规定,政府雇员,没有行政长官的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关系,是否为行贿人牟取利益,均构成犯罪。内地刑法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从司法实践上看,不利于对贿赂犯罪的惩处,所以立法上应对此加以改进。如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掌握官员财产变动情况,做好控制及预防。
对受贿罪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立案查处,消除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一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纪委的协调与联系,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属于对方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对重大疑难案件联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