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立法相关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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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及 效 力及 其阻 断 、 优先 权 的物 上代 位效 力 等基
本 规则 。
一
般 优先权 首 先分 为 “ 于所 有债 权 人 的优 先 优
权 ” “ 于普 通债 权人 的 优先权 ” 和 优 两类 。 前者包 括 为全体债权人 利益而对债务人财产 实行保存 、 清 偿、 分配 诉讼 等发 生 的费 用 ( 共益 费 用 ) 劳 动保 险 和 费用 及最 近 一年 内 的职 工工 资优 先权 : 者 包括 债 后 务 人及 受 其 扶 养 的人 的 必要 的 丧 葬 费用 及 最 近 六
21 0 0生
特 定不 动产 优先权 包 括 : 对特 定 不动 产进 行 重
大程 度 上 失 去 了在 基 本 法 中统 一 规 定 优 先权 的 制 度优 势 , 国现 行 立法 的散乱 疏 漏状 态 并未 得 以根 我
大修 缮 以及 拍 卖 、 讼 和 为 防 止其 毁 损 、 失 而 产 诉 灭 生的对 不动 产所 有人 或 者使 用权 人 的债权 , 该 不 就 动 产 所 有 权 或使 用 权 享 有 的 不 动 产 保 存 优 先 权 ; ( 现行 合 同法 上 )建 设工 程承 包人 对 该 工程享 有 的 不动产 建设 优先 权 ; 不动产 出卖人 或 者 不动产 使 用 权 的出让 人对 未 付 的价 款 或 者 出让 金 的债权 就 该 不动产享 有的不 动产买 卖优先权 。
第 1 2卷第 1 期
2 0年 2月 01
黄 山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u n s a ieri o r lo a g h n Unv st n y
Vo . 2N0. 11 . 1
F b2 1 e .0 0
优 先 权 立 法 相 关 草 案 评 析
程 旭
( 山学 院 社 科 系, 徽 黄 山 2 5 4 ) 黄 安 4 0 1
一
个月内的医疗费用、 供给债务人及受其扶养的人最
近 六个 月生 活必 需品 的费 用 以及职 工 工 资 ( 近 一 最 年内 的除外 ) 和其 他劳 务费用 的优先权 。 特 别 动产 优先 权包 括 : 不动 产租 赁 或其 他 相 因
关 租赁 关 系而 发 生 的承 租 人 的债务 。 出租 人对 承 租
别 动 产 优 先权 、 定 不动 产 优先 权 、 识 产权 优先 特 知
权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等六个小目。
“
一
出卖的设备价格超过一万元的 , 出卖人得在一年内
就 该买 卖产 生 的债 权对 该 项 设 备 享 有 的 动产 买 卖 优先 权 ;因事故 发 生对加 害 人有 债权 的受 害人 , 就 加 害人 因该 事 故 取 得 的 责任 保 险 金 享 有 的 责 任保
险金 优先权 。
般 规定 ” 目Biblioteka Baidu规 定 了优先 权 的定 义 、 先权 优
的取得 、 优先权 的标的、 优先权的效力范围、 优先权
的担 保范 围 、 优先权 的 消灭 以及 特 别 法 上的 优先 权 等 内容 。其 中涉及 优先权 的登记 对 抗 效 力 、 优先 权
来 稿 日期 :0 9 0 — 0 2 0 — 6 3
、
两个草 案的概 述和 比较
《 建议 稿 》 “ 在 担保 物权 ” 专 节规 定 优 先权 , 章 与 抵押权、 质权 和 留置权 并 立 。 居 末 节 。共 计 2 位 8个 条文 (2 — 5 5 6 5 4条 ) 。下 设一般 规定 、 一般 优先权 、 特
人 置于 该 不动产 上的动 产 享有 不动 产租 赁 优 先权 : 因特定 动产 的修缮 、 进 、 卖 以及 防 止其 毁损 、 改 拍 灭 失 而发 生 的债 权就 该动 产享 有 的动 产保 存 优先 权 ;
基金项目: 安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 究一般 项 目“ 优先权制度 与我 国民事立法”20 S 3 6 (08 K 0 】 作者简介 : 程 旭 (98 。 徽 休 宁人 , 山 学 院社 科 系讲 师 , 16 -)安 黄 法律 硕 士 , 究 方 向为 民商 法 。 研
・
8 8・
黄 山学 院学报
知 识产权 优 先权包 括技 术 合 同优 先权 、 作 权 著 优先权 、 商标 权 和商标 使 用权 优先权 以及 职 务发 明
本改善。其中物权的优先效力条文 , 本属物权总则
的 内容 , 性 放 入 优 先权 章 , 硬 一方 面 降 低 了物 权 优 先效 力规 则 的地位 , 另一方面 又挤 占了 优先权 的法 条空 间 ( 占去 8个 条 文 中 的 2条 )造 成 体 例凌 乱 。 , 更严 重 的 是 。 果将 物 权 优先 效 力 、 如 债权 人优 先 受 偿权 以及 其 他 “ 先取 得 的权 利 ” 纳 入 优先 权 范 优 均 畴, 则这 种 “ 优先 权 ” 不仅 超 越担 保 物 权 , 甚至 横 跨
度 , 尚未达成共识 ,f 已经进入了立法者的视 尽管 ① 旦
野。在公布的方案中, 定优先权制度者 , 嘲 主要是
王 利 明教授 主 持起草 的《 中国物 权 法草 案建 议 稿 》 闭 ( 称《 下 建议 稿 》和 20 ) 04年 8月 全 国人 大 法 工委 修 订 的物权法 草案 ( 下称 《 订稿 》 。 修 )
关键 词 : 物权 法 ; 优先权 ; 立法
中图分类号 : 5 1 DF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47 2 1 )1 0 8 - 5 1 7 - 4X(00 0 - 0 7 0
优先权 是指特 定债权人 基 于法律 的直 接规 定而 享 有的就债 务人 的总财产 或特定 动产 、不动产 的价 值 优先受偿 的权利 , 质上属 于法定 担保物 权 。 性 在 制 订 物 权 法 的过 程 中 ,是 否 采 立 优 先 权 制
摘 要 : 王利 明教 授 主持起 草 的 《 中国物 权 法草 案 建议 稿》 比全 国人 大 法工委 修 订 的物权 法草 案 , 相 在
概 念 定义 、 整体 体例 以及 具体规 则方 面更 为 准确 、 谨 、 严 完整 和具 有可 操作 性 。我 国今后 在 优先权 立法应 当 采 取 的体例 、 义、 类 以及 相 关具 体规 则的取 舍设 计上 , 定 种 有待进 一 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