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车站商铺运货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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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车站商铺

运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地铁车站商铺运送货物形式,达到管理的有效性、有序性,保障和尊重乘客、承租方的共同利益,创造良好的车站环境,特制定《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车站商铺运送货物管理制度》,请各承租方共同遵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地铁车站范围内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所属商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出租方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承租方为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

第四条承租方的运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地铁票务政策》和《地铁乘客守则》。运送货物必须避开地铁运营繁忙时段并听从地铁车站和商贸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二章:运送货物的形式

第五条不得使用地铁车站出入口的电动扶梯进行运送货物。

第六条不得使用地铁车站内任何的电梯进行运送货物。

第七条在地铁车站运送货物上下普通楼梯时只能采用人手搬运形式,不得将货物直接放在楼梯上进行拖、拉、滚等方式前进。

第八条在地铁车站运送货物时不得将货物直接放在地面上进行拖、拉、滚等方式前进。

第九条在地铁车站运送货物所使用的手推平板车最高标准为长90CM 、宽60CM,限高150CM,必须使用橡胶轮。

第十条商铺招牌外延1米作为店铺收货区域,卸货时间为30分钟。其余时间不得将货物堆放在商铺以外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域,特别严禁阻碍地铁车站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卸货时货物堆放限高150CM,必须不能影响来往的乘客的人生安全。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地铁票务政策,不得利用地铁列车运送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货物。运货人员乘坐地铁所携带的货物重量大于等于20公斤、小于等于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等于1.3米、小于等于1.6米时,须为货物加购2元行李票一张。

第十三条运送货物过程中,如损坏了列车或地铁车站的设备、设施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章:运送货物的时间

第十四条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指定的时间段进行运送货物,时间段分为“正常运货时间”和“补货缓冲时间”。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大规模的运送货物必须在“正常运货时间”内进行。

第十六条小量的补货可允许在“补货缓冲时间”内进行,但必须参照地铁票务政策的行李标准,货物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货物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

第四章:运送货物的车站通道

第十七条原则上承租方进行运送货物必须按照本制度指定车站出入口,如遇特殊情况需从其它出入口运送货物须征得车务部门同意,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在车站出入口卸货时不得阻碍乘客进出地铁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五章:运送货物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如地铁车站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发现承租方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租方必须立即配合地铁车站运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整改。如承租方不配合进行现场整改的,地铁车站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将投诉至广州地铁资源开发事业总部商贸部,违规的承租方将收到以商贸部名义发出的运送货物违规警告函。如一个月内运送货物违规警告函发出二份,将视为承租方违约,视情节严重,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100-500元的违约金,以后每再发出一次违规警告函递增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月租金的10%。

第二十条车站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根据《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对承租方运送货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方运送货物的实际表现影响以后续约时的评

分,对于一个季度内五次以上违规且未能及时整改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终止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是地铁商铺租赁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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