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传记许可协议详细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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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记许可协议

人物传记许可协议

甲方:,笔名: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律师批注1

关于合同的签约主体及其名称的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等,参见《文学艺术作品合作创作合同》律师批注1和《文学艺术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律师批注1。

鉴于:

1.甲方拟撰写相应纪实性人物传记,乙方同意由甲方为撰写而进行的采访并提供相应背景资料。

2.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约定人物传记的许可合作关系。

●律师批注2

【条款目的】

关于鉴于条款约定内容及其法律意义,参见《文学艺术作品合作创作合同》律师批注2。

【风险提示】

我国法律未规定撰写和出版特定人物传记需要“传主”的授权,但撰写个人传记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传主”的姓名、肖像,甚至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授权则构成对“传主”的侵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2012.10.12通过)

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

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相关案例】

1.华夏出版社出版黄晓阳著《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但未取得著名导演张艺谋的相应授权。张艺谋导演起诉作者及出版社严重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最终张艺谋导演胜诉。

2.中国言实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分别出版发行了《图解南怀瑾国学精粹》、《左手李叔同右手南怀瑾》、《南怀瑾大师开释人生》三册书。该三册书分别在封面、封底、切口、书腰等处不同数量地使用了南怀瑾的照片,且均未征得南怀瑾的同意。南怀瑾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三家出版社,最终法院支持了南怀瑾大师的诉讼请求。

为此,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达成如下约定:

●律师批注3

关于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等,参见《文学艺术作品合作创作合同》律师批注3。

1.传记概况:

1.1 名称:《》,具体最终名称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由甲方确定。

1.2 传记人物:。

(1)甲方以乙方及其真实事迹为对象撰写传记。

(2)甲方以(已去世)及其真实事迹为对象撰写传记,乙方为其子女。

1.3 长度:计划约章、字。

1.4 写作计划:甲方准备在个月内完成创作。

●律师批注4

【条款目的】

1.人物传记的“传主”如已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则应由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作为许可方授权作者。

2.本条款主要明确传记的规模、完成时间等基本要求。

2.许可事项:

2.1 许可内容:

2.1.1 乙方许可甲方以本协议约定传记人物为对象进行创作,并可在传记中使用传记人物及其相关家庭人物的真名及其真实故事。

2.1.2 乙方许可甲方参考、查阅并在传记中使用乙方所提供背景资料的相关信息。

2.1.3 乙方许可甲方在传记出版或发表时,配合文字使用甲方对约定传记人所拍摄的照片或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传记人物照片。

2.2 许可性质:独占性授权,即:在约定区域和期限内,仅有甲方享有人物传记的创作权,乙方不得授权他人进行约定传记人物的传记创作。

2.3 许可地域:全球范围。

2.4 许可期限:自本协议生效后年内。

2.4.1 在许可期限内,乙方许可甲方对人物传记享有独占性创作权,且乙方不再许可他人进行人物传记创作。

2.4.2 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乙方可另行许可他人进行人物传记创作。

●律师批注5

【条款目的】

本款在于明确撰写方使用“传主”姓名、肖像等的具体方式、期限、地域。

【风险提示】

确定了许可期限的人物传记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且在该期限内仅有撰写方有权撰写“传主”的传记并使用其姓名、肖像等。期限届满后,撰写方则丧失对人物传记撰写的“独占性”,“传主”可另行授权他人进行传记创作。

2.5 甲方就取得人物传记创作的许可,属于。

(1)有偿性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元并于本协议签署时支付费用的%,于传记创作结束后支付费用的%。

(2)无偿性质:甲方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 甲方采访和撰写的人物传记稿件的版权归甲方单独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发表、出版等使用。

●律师批注6

【条款目的】

“传主”许可撰写方相应权利,可以为有偿许可,也可为无偿许可。

【风险提示】

人物传记的版权应当由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则传记的版权归“传主”。

3.传记撰写:

3.1 采访与资料收集:

3.1.1 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个日历天内,安排对乙方的采访活动,采访过程约个日历天,采访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3.1.2 乙方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应对甲方采访事项如实、充分披露,不应提供虚假新闻信息。

3.1.3 甲方采访时,可在采访过程中对乙方进行拍照、摄像。

3.1.4 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相应照片、背景资料,均由甲方用于人物传记创作。

●律师批注7

【条款目的】

撰写方应当对“传主”及其推荐的相应人员进行采访,从而收集“第一手”原始资料,为审慎起见,应当在采访时由接受采访的对象对采访内容签字确认。

3.2 稿件确定与使用:

3.2.1 甲方采访后,应将人物传记草稿提交给乙方,以征求乙方对草稿的意见;对于乙方就草稿涉及的事实提出的修改意见,甲方应予采纳和修改,但对于乙方就草稿涉及的分析、评论等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甲方可以考虑后决定是否采纳。

3.2.2 甲方在向乙方采访和收集资料后,可同时向了解和知晓传记人物相关情况的其他方进行采访、调查、核实,并根据综合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同时,在传记发表或出版时,甲方可将乙方与其他信息提供方的差异和分歧予以披露或注明。

3.2.3 甲方对于人物传记,可选择相应媒体发表、出版,并可授权其他媒体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律师批注8

【条款目的】

“传主”为了确保传记对其个人经历或事迹描述客观真实,往往会要求其亲自对传记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3.3 特别承诺:

3.3.1 甲方向乙方承诺,本传记中涉及对传记人物及相关事实的描述真实、准确,不存在故意歪曲事实或重大错误。

3.3.2 甲方向乙方承诺,本传记中涉及对传记人物及相关事件的分析、评论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并确保人物传记的积极向上主题,郑重体现传记人物的积极面。

3.3.3 在人物传记出版后20个日历天内,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套出版物。

4.其他事项:

4.1 违约责任:

4.1.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即为违约,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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