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派出管理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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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派出管理机制探究

【摘要】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对新《会计法》理解的基础上,探讨了企业集团体制下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问题,财务总监在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作用,并进而提出了财务总监派出管理的一种模式。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该项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积极作用

财务总监委派制又称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

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体制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员、机构、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权力的总称。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派,对企业进行监督,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为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财务总监要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奠定了基础。

(2)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其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再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监事会的监督属事后监督,偏重于合法性监督;而财务总监不仅要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更要注重企业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3)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督;二是管理。虽然财务总监来自于所有者的直接委派,使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但它与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有着本

质的区别。由于财务总监的工作与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联系密切,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财务总监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二、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的设置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在《公司法》和《会计法》中都规定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岗位,而没有关于财务总监岗位设置的规定。财务总监是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而设置的,但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却又有所不同。因此,若设置财务总监而不设置总会计师,会产生法规对抗;而同时设置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由于财务总监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统一的法律保证,会使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缺乏刚性。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发生冲突时,结果往往是财务总监选择退让。久而久之,必然会使财务总监的工作流于形式,也会影响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结果是企业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2)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本质特征被混淆。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目的都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都是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总会计师是受命于企业的经理的,他与经理的管理是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财务总监是独立于企业的,他与企业的经理没有从属关系。其次就是他们所做的工作也是不同的,财务总监是负责监督企业的,而总会计师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组织工作和领导本

单位的的会计工作,帮助经理对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做出决策的。但目前有些地方在委派了财务总监后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甚至以财务总监替代企业的财务主管管理企业财会工作。倘若如此,则财务总监既是企业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的监督者,又是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的助手;既要代表企业所有者——国家,又要代表企业经营者,这必然使财务总监无所适从。其结果,要么财务总监完全听命于企业所有者,干预企业正常经营,违反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要么完全倾向于企业经营者,与他们站在一个立场上,甚至串通一气,从而不能够向所有者负责,不能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或约束,其结果必然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3)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对经营者可以用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有关指标来衡量其经营业绩。但是,对于财务总监,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得出真实的利润数据、现金的高效合理使用等指标,若仍用一些利润指标来衡量显然不能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反而会加大财务总监作假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意志,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国有资本的增值程度来衡量其业绩。但是,国有资本的增值状况难以计算,这就导致了难以衡量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难以合理确定其报酬方案。

三、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1)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如果仍沿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

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势必会出现以下尴尬局面:要么是无论财务总监怎样尽心尽责,也将因其“钦差大臣”的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要么他事实上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哪种结果,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2)明确财务总监在企业中的定位。财务总监的委派机构首先应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所在。笔者认为,现阶段财务总监应以监督职能为主。因此,应给予财务总监相当于企业总经理的地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以保证财务总监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便于有效实施对企业的监督。(3)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从法律上给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一个合理的定位。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须取得法律支持,纵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规定。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委派制的法律,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委派财务总监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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