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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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是取得合法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的业主委员会。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的物业,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人与二家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选原则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条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的物业名称、类别、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招投标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和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符合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送物业所在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续聘原物业管理公司的。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总体模式与配套措施;

(二)物业管理机构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六)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实施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目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依照招标书约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

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专家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制作专家名册。招档人可从名册中随机选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

第二十四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应主动回避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木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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