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消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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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老对比 --新老对比
天祥集团 2014年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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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颇多,该法对网络购物维 权、消费举证责任、商家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 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力图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新消法让消 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使用“反悔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 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受到新消法约束, 消协可以公益诉讼等等。同时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 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 商家习惯“我说了算”,进而改善消费者维权难困境。新消法 新消法 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 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 正义,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 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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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节 第一章 总则( 总则(第一条-第六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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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修改前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 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 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 健康、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 方式, 方式,反对浪费。 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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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修改前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 现行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 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 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 到保护的权利。 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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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修改前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 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行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 本法和其 本法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 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 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 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 设定不公平、 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得强制交易。 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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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修改前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 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严重缺陷,即使争取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 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 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的措施。
现行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 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 宾馆、商场、 商场、餐馆、 餐馆、银行、 银行、机场、 机场、 车站、 车站、港口、 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 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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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修改前法
无
现行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 人身、 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 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 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警示、召回、 召回、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销毁、 销毁、停止生产或者 服务等措施。 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 支出的必要费用。 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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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修改前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 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现行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 、用途、 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 实、全面, 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宣传。 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 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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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修改前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必须出具。 现行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发票等 发票等物凭证或 发票等 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 发 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票等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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