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晚点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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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概论论文

任才 法学1203班 12261068

列车晚点是

应得到赔

内容摘要

中国的列车晚点已经成为交通运输的一个常态。尤其是高铁投入运营以来,大规模晚点现象更是时有发生。严重的晚点导致旅客面临一系列利益上的损害,列车晚点的赔偿问题也愈来愈常见的被提出。针对中国列车晚点是否应得到赔偿,本文旨在运用法理学、民法、交通运输法等中国法律及国外有关事例,对本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列车晚点消费者权益国外先例侵权责任社会主义法制

正文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本条款明确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即由铁道部改组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应到保证乘车者正点到达的合法权益。但是,除去本条没有相关消除损失的规定的条款以外,铁路法中并没有其他约束铁路运输企业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的条文。所以,我们只有通过研究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对列车晚点是否应对旅客赔偿进行讨论。

本论

2005年2月17日晚,由上海开往南京的T722次列车晚点近一个小时,14名乘客因此拒下火车,要求铁路方面赔偿,最终每人获赔200元误餐费和交通费。这是中国有据可查的唯一一例因列车晚点产生的赔偿。但是,有关铁路段负责人反复表示,该赔偿并非铁路方面作出的赔偿,而是乘务段自发组织的赔偿。因此,在铁路部门看来,该赔偿不能成为任何以后发生的侵权赔偿请求的先例。在我国,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均以驳回或者败诉告终。驳回的理由大多为于法无据,败诉则也多为法律上没有相关列车晚点要对乘客进行赔偿的规定为由。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这些判决多为铁道法院作出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也是正常的。但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一系列判决均被否决,并不能影响我们对中国列车晚点应当赔偿寻找理由和依据。

我们可以从国外关于列车晚点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和事例中寻找到依据。欧盟法律规定,火车晚点一小时后,乘客可以获得票价百分之二十五的现金赔偿,火车晚点两小时后,乘客可以获得票价百分之五十的现金赔偿。这一规定在全欧洲得到贯彻执行,仅奥地利一年就有一万余名乘客获得近30万欧元的赔偿。台湾当局法律规定,乘客搭乘捷运等列车时,晚点四十五分钟即可获得晚点赔偿。在日本,新干线铁路如果出现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仅要给乘客退票,还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乘客。事实上,列车晚点达到一定时限乘客即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甚至退票要求已经是国际惯例,但是中国却因

为种种原因无法实行。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列车晚点赔偿的依据。乘客购买了车票后,事实上即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合同履行完毕。车票为双方的合同凭证。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101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列车运输晚点后,实际上即可视为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即在约定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晚点极为严重,耽误了旅客其他事由,比如参加会议、转乘飞机、参加考试等,实际上也违背了和你期间的约定。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列车晚点无论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失还是过错,损害了乘客因搭乘列车而产生的合法权益,乘客均可像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铁路运输企业在解释赔偿问题时常用我国铁路晚点现象常见,难以赔偿所有乘客的损失,否则会对铁路运输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等理由回答,但是从消费者的权益角度讲,我认为这些借口都不是铁路运输企业拒绝对晚点进行赔偿的合理依据。作为公共性国有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保证乘客正点到达的权利,这也是铁路法规定的。对于较为短的晚点,铁路部门对乘客进行道歉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高铁动辄五小时甚至十小时的晚点,乘客基于快捷乘车多付出的乘车费已经毫无意义,基于紧急事务而祈求快速到达的意愿也无法达成,如果仅凭借道歉就安抚旅客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此,对于恶性晚点事故,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

结论

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铁路运输企业,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服务我国广大人民,而不是单纯的为了盈利和员工的福利。对于我国人民的利益和福祉,铁路运输企业只有正视其合法权益,而不是回避人民的反对和诉求,才能做好社会主义铁路运输的工作。面对列车晚点已成常态的问题,铁路运输企业只有将解决问题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将逃避和推脱责任挂在口中,才能真正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动辄拿中国国情特殊、列车晚点不是现在能解决的问题做借口是不能真正解释列车晚点不赔偿的原因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有责任保证列车正点,就不能把列车晚点当做正常现象,我国民法相关条款给出了侵权的赔偿范围,列车晚点在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就不能只依靠赔礼道歉切实挽回乘客损失,这时,只有依靠赔偿来解决。我国铁路不断提速,号称与国际接轨,而国际上列车严重晚点进行赔偿已经是常态,这些关系到乘客利益的问题却并没有与国际接轨,其中

的体制内问题和过去铁道部权力过大现象都是消费者权益不能保障的重要因素。而现在,铁道部被改组为中国铁路总局和国家铁路总公司,在将政企不分的现象解决后,乘客利益势必要提到台面山来。届时,希望能看到我国列车晚点赔偿问题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乘客合法权益能得到根本的、法律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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