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核算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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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中存货核算的比较分析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这次修订的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与修订前的存货准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化。文章就这一变化首先阐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别从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和具体内容差异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指出了我国新存货准则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期对会计人员对新准则的理解与使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分析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步伐,与国际化会计准则接轨
的需要也日益迫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本文将结合新准则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新旧准则中存货核算的差异结合例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并从几个方面我国新存货准则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必要性
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该准则于2002年1月
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三、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4章22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10部分30条组成。从总体结构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一)定义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二)计量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三)衔接办法和附则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因为此次是在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作了修订以后,同时发布了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而且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的原则,财政部所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所有新准则的首次执行和衔接办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叙述与规定。
四、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
(一)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三)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
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四)对收获农产品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五)对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14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13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六)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价值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
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七)对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方法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有时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物价发生不同变化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和当期利润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表1:
(八)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处理规定
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21条中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五、实施新存货准则存在问题
(一)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财政部在发布会上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换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外,对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差异的地方,其他企业仍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此可见,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