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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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表(一式两份);(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2、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1、办理证需要提供:场地证明(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种源来源证明或者购销合同(必须是由另一家具有驯养繁殖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提供的种源)、个人照片两张;

2、承诺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只收工本费。

3、获得驯养繁殖证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先证后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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