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慈善机构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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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慈善机构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

摘要:至网络爆出“郭美美事件”后,与近年来快速扩大的捐赠规模相比,国内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步伐明显落后。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着实害苦了需要帮助的同胞。本文由此事件为引,探讨社会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

关键字:“郭美美事件”中国红十字会玉树地震民间慈善组织政府管理体制

一、“郭美美事件”、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

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因为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而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博主"郭美美Baby"年仅20岁,新浪微博的认证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遂被网友发现,被指炫富。"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不由得让众多网友起了猜疑。这便是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

在汶川大地震面前,国人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和友爱,社会各界纷纷向受灾民众伸出了援手,这期间的慈善捐款也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汶川地震大大激活了全社会的慈善要素,“全社会正形成一个拉力,把慈善组织拉回到社会的怀抱之中”。但是据当时一位民办NGO负责人刘某透露,各级政府纷纷致电要求数千家民办NGO将救灾筹款交由红十字会统一支配管理,“剥夺了我们对筹款的使用权,事后也没有明确告知筹款的具体去向,这让我们非常被动,甚至在企业和公众面前丧失了信任基础。”这种做法几乎全部民办NGO不同意,但政府坚持要求。这次声势浩大的“拉锯战”最终以民间NGO落败告终。“最有力的理由是绝大多数民办NGO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因此不能筹款。”

随后的玉树地震虽然是大家始料不及的,但是社会各界仍是慷慨解囊,但是据一位民政局的官员说“玉树地震的时候,民间慈善基金会所收到的捐款是非常多的,但是,应用的数额、范围、方式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导致钱用不到刀刃上。玉树地震时,灾民最需要的是医疗用品和食物,而很多民间慈善基金会随意发放“慰问金”,送来卫生不合格的衣物。“这会导致灾民抢‘慰问金’,传播瘟疫,这不是捣乱吗?”玉树地震后,青海省财政厅紧急下发了《关于加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任何渠道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资金,必须自接收捐赠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汇缴至省财政厅设立的“青海省财政厅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逾期不转入的视同违规处理。此举立刻引起了很多民间慈善基金会的强烈反弹。其中一位民间慈善机构负责人直言“这就使民间慈善基金会变成了善款中转站,我们的机构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很多企业的捐款是要求我们提供善款去向和相关证明的,政府的介入使很多企业不再信任和支持我们了。”

二、我国民间慈善机构的处境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NGO这个概念,NGO也被成为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它被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历史和“半官方”特色,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组织,通常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官办NGO”。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被称为“民办社会组织”或“民办NGO”。在我国,官办NGO 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它们的政府背景表现出极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意志。民办NGO更多的表现出‘草根精神’,甚至因为‘民间’的定位而一度被政府视为‘对立者’。

在汶川事件中政府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是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举步维

艰,陷入了极其被动的局面。当然,这并不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官办NGO”红十字应该是没有压力的,甚至我们都无从知道是哪个部门直接管辖,部门的相互推诿,闪烁其词,让民众的心伤了又伤。我们再来看一看民办NGO的处境,1998年,我国将社会组织按照主体特点和功能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所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都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另一个是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其中,业务审核最为重要,相当于同意‘挂靠’,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限定也是十分严格的,“仅指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社会团体负责,包括财务、人事、活动范围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等。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制度缺口,什么样的单位算得上“相关”,这算不算一个可以互相推诿责任的合理借口呢?如是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入口,众多的民间慈善机构又是何去何从的呢。有些无法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这就意味着要缴纳5.5%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本就没有利润来源的民间慈善是个沉重的负担。而绝大多数民办NGO干脆不登记注册,当“黑户”。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而据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个,且年均增长率在8%至10%。这意味着,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

三、政府与NGO关系

上述数据着实引人深思,政府这相关规定和某些做法透露出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某种打压和抑制的意味,这并不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政府和NGO关系的实质其实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不应是对立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社会组织应该在一个政治宽松的大环境下自由竞争,独立自主的充分发挥社会的特有优势作用,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与政府一同更好的为公众服务,共同打造和谐社会。这里有存在“官办NGO”和民办“民办NGO”的问题,政府在两者的态度上一定要公正严明,不可徇私,中国红十字会近来的表现不尽人意,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信任危机,不仅损坏了政府的权威性,挫伤了民众的慈善热情,更伤害了那些急需帮助的人。诚然,揪住郭美美是对慈善事业,对捐款人的伤害,但是这次事件让我们深深感觉到官办NGO改革迫在眉睫,一些民间NGO 在夹缝中苦苦挣扎,他们为了将慈善之火延续,力求做得公开透明,挑不出错,难得不该给他们一个机会吗?

现如今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我国的社会组织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整个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完善,立法不够健全,体制不健全,官员责任感不足,监督机制落后。而对于今后的发展我们尽心却也忧心,面对中国这样的国情,今后又应是怎样的一种发展模式呢?是全部放开,大力推进民间NGO发展,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走官办NGO转型民营化的模式,还是坚持官办NGO,在此基础上去行政化。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政府应该把握现在的契机,大刀阔斧的改革,挽回民众的信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以下是对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问题解决的一些思考:

1、政府把握时机,积极主动的与社会组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社会组织的管

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规范。

2、推进立法建设的进程,将社会组织审批、审核制度纳入法律范围,保护合法权益。

3、对于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及时、积极地给以政策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4、完善监督机制,将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合

力,力争社会组织运营的公开化、透明化、权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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