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闲 置 及 报 废 类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流 程 说 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说明 中国二手设备网2006-12-22 文字选择:大中小

第一条,企业拟处置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的,应当就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上报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出资人批准或者决定后,企业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进场交易申请。

第三条,企业处置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拟处置的资产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企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的,

(一)涉及报废资产处置的,出让方应当提交资料包括: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②、出资人批准出让的相关文件;

(二)涉及闲置资产处置的,出让方应当提交资料包括: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②、出资人批准出让的相关文件;

③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交易中涉及土地部分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土地部门的备案资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资产出让信息即时、快速、准确地进行公示和披露。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受托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企业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介绍;

(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受托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资产出让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第八条,对于公告期限需延长的,出让方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交易机构,并出具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延长公告期限的证明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确实无误的,可以延长公告期限。

第九条,企业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出让信息经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后,资产出让的交易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

(一)、对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只有一家求购方,或经产权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采用协议方式;

(二)、求购方较多,在二家以上的,可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交易方式处置;具体方式由产权交易机构会同企业国有资产出让方、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经公开挂牌后,按规定或经产权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出让方在与求购方进行的一对一的谈判过程;协议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采取招标形式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应由具有招标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组织;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相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的法定程序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招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出让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采取拍卖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挂牌期结束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就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出让项目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产权交易机构对委托行为进行见证。

第十三条,企业需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资产,按规定程序经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后因故未能达成交易,需重新处置的,由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与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协商后,另行确定资产处置的时间及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企业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资产按规定程序处置完毕,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企业可依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