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而诱人的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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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词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条 • 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认为符合法 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 予答复的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条(不予受理的范围): • ()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行政终决行为。 • “假定不予审查”原则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 ()北京科技大学是否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这一问题 的顺利解决,则需要我们正确界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进而言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界定又 有赖于对行政权、授权等概念的界定。如什么是行政权?授 权的构成要素等;
•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以 及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 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 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 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 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 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 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 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 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 以解决。
•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性质是什么?法院 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在本案中,这是一个涉及到能否为判 决提供必要的事实基础——纪律处分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 由此决定的田永是否具有学籍的问题。而具有学籍则是判决 被告颁发毕业证书和重新审核被告的学位资格的前提。以及
• ()法院能否就高等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展开审 查?本文将对以上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法规(抑或包括规章)实现。
、受案范围
•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 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 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 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 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 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 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 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 定。
•
被告则辩解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
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
退学处理,因此,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
法庭经审理查明,尽管被告在认定原告考试作
弊的事实后决定给原告退学处理,但没有直接向原
告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办理退
学手续。学校甚至还于此后按年收取田永权力是行政权? • )学位授予权的性质? • )纪律处分权的性质? • 毕业证书颁发权、纪律处分权属高校
“自主权”。 • 在实行“国家学位”制度下,学位授予
权则可以视为“行政权”。
法律上的权利(力)必定是授权?
• 法律上的权利(力),据其性质,可分为: • 、授权; • 、确权。 • 授权的核心:权力转移。 • 行政法特有的“授权”概念:通过法律、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也与第条相抵触,应属无
效。
•
海淀区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
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
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还应内履行向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
二审法院驳回了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
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
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条规定应予退学的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的“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
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
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补办学生证。最后
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
•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科技大学
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
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
、被告资格:高等学校是否构成行 政法意义上的授权组织
• 判决的推理:
• 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纪律处分 权“具有单方面性和强制性”,因此是 “公权”,是行政权;
• 上述权利是行政权,而它们是由《教育 法》、《学位条例》等法律规定(“授 予”)的,
• 因此,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美丽而诱人的“毒树之果”
——重评田永案
、田永案简介
• 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级学 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 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 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 受的损失元。
• 原告的诉求是: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 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 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 水平。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 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 遣手续。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条 • 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认为符合法 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 予答复的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条(不予受理的范围): • ()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行政终决行为。 • “假定不予审查”原则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 ()北京科技大学是否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这一问题 的顺利解决,则需要我们正确界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进而言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界定又 有赖于对行政权、授权等概念的界定。如什么是行政权?授 权的构成要素等;
•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以 及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 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 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 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 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 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 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 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 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 以解决。
•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性质是什么?法院 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在本案中,这是一个涉及到能否为判 决提供必要的事实基础——纪律处分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 由此决定的田永是否具有学籍的问题。而具有学籍则是判决 被告颁发毕业证书和重新审核被告的学位资格的前提。以及
• ()法院能否就高等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展开审 查?本文将对以上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法规(抑或包括规章)实现。
、受案范围
•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 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 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 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 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 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 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 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 定。
•
被告则辩解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
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
退学处理,因此,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
法庭经审理查明,尽管被告在认定原告考试作
弊的事实后决定给原告退学处理,但没有直接向原
告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办理退
学手续。学校甚至还于此后按年收取田永权力是行政权? • )学位授予权的性质? • )纪律处分权的性质? • 毕业证书颁发权、纪律处分权属高校
“自主权”。 • 在实行“国家学位”制度下,学位授予
权则可以视为“行政权”。
法律上的权利(力)必定是授权?
• 法律上的权利(力),据其性质,可分为: • 、授权; • 、确权。 • 授权的核心:权力转移。 • 行政法特有的“授权”概念:通过法律、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也与第条相抵触,应属无
效。
•
海淀区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
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
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还应内履行向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
二审法院驳回了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
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
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条规定应予退学的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的“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
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
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补办学生证。最后
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
•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科技大学
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
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
、被告资格:高等学校是否构成行 政法意义上的授权组织
• 判决的推理:
• 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纪律处分 权“具有单方面性和强制性”,因此是 “公权”,是行政权;
• 上述权利是行政权,而它们是由《教育 法》、《学位条例》等法律规定(“授 予”)的,
• 因此,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美丽而诱人的“毒树之果”
——重评田永案
、田永案简介
• 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级学 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 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 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 受的损失元。
• 原告的诉求是: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 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 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 水平。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 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 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