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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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位超赔再保险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 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 ;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
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第一,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第二,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 为险位限额2-3倍,即每次事故直接受2-3个单位的损失。
分出部分 比例 保费 赔款 0 0 800 320 0 0 300 640 0
400000 50% 160000 0 80%
第三笔
总计
400000
800
240 0
1600
2300
640 900 120000 自留部分 0 0 0
200000 400 流出或溢出的部分 670 0 0 0

现组织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溢额分保合同, 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次航次划分,自留额为 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 额合同限额为15线。
(2)溢额再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 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 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量,不随 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 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都是保 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 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责任的一 部分或全部。
3、保险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 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在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 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与一定补偿。
例子

有一个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 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 过70%以后的50%,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定 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的为 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1)若发 生赔款为80万元,如何分保?(2)若发生赔 款135万元,如何分保?
保险人承担5%,即2万元×5%=1000元 第一溢额再保险人承担50%,即1万元; 第二溢额再保险人承担45%,即2万 ×45%=9000元。
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烦锁费时。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 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或超过 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 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 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溢额的层次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由于业务的发展, 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为第一溢 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 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以组织第二 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 各层次的溢额可以用流水作比喻。
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 业务,溢额分保责任、保费与赔款分担结果如下表。
按责任限制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分出公司承担赔 款 100万 100万 150万 350万
分入公司承担赔 款 50万 50万 0 100万
(2)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 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 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以作 为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 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 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 次事故,其他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 事故,等等。要根据具体的合同规定。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1.与比例再保险的对比:在比例再保险之 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 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都与分 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并 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 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 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 任和分保责任。
例子


假设有一个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 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 故共损失400万元。 事故次数计算不同对赔偿有什么样的影响?

若按照一次事故计算 400万元赔款,保险分出人自负100万,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 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然由分出人自负,这样,分出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 若按照72小时为一次事故,则,
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 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 而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 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 一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 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元
总额100% 业务次 序 第一笔 第二笔 保险金 额 400000 800000 200000 0 320000 0 保费 赔款 800 160 0 400 0 400 600 800 0
自留部分 保险金 额 400000 400000 保费 800 800 赔款 400 300 保险金 额 0


(1)若发生80万元赔款,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 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 即80%-70%=10%,即10万元。 (2)若发生赔款135万元,赔付率为135%,分出公 司负责70%部分,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之后的 50%部分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部分计15 万元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分出公司 第一个72小 时损失150 万元 第二个72小 时损失250 万元
分入公司
100万
50万
另外的50万元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这样,分出公司共负责25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150万元。
100万
100万
200万
150万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 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 金额。 通常,在营业费用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 赔付率规定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 业费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说,在保险 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130%部分的赔款。

(1)没有险位限制情况下的分保
危险单 位 1 2 3 共计
发生赔款 150万 150万 150万 450万
分出公司承担赔 款 100万 100万 100万 300万
分入公司承担赔 款 50万 50万 50万 150万
(2)有2倍险位限制情况下的分保
危险单 位 1 2 3 共计
发生赔款 150万 150万 150万 450万

(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 价值的保险。 主要区别: 1风险分散方式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 第二次分散 2风险分散方向而言,共同保险是横向分散,而再保险是纵向分 散。 3法律关系而言,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共同并列的保险公司是 直接关系,而再保险中,投保人仅与一个保险人有直接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 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 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 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 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 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所以不 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2、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 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 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是和保单 份数相等同。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3、自留额和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 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 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 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 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 保额。
20 0 0
自留 额 40 80
120 160 200
保 费 0.4 0.8
1.2 1.6 2
自负赔 款 0 2
4 0 0
分保 额 160 320
480 640 800
分保 费 1.6 3.2
4.8 6.4 8
摊回赔 款 0 8
16 0 0
3000
30
30
600
6
6
2400
24
24
特点:
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3、缺乏弹性。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即时没有损失,也要分出保费。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 一般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 采用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 种业务方面。
三要素是指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
线数: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 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就由溢额再保 险吸收承受。但并不是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 定的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这是与成数再保险的比例固定不变所不同的。
第六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分类
一、基本概念
1、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 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 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公司,而接受业务的公司 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例子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灾保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表示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用英文表示为 “9000000 In Excess of 1000000”,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 位遭受损失,每个损失150万元。 (1)如果每次事故没有限制危险单位,如何分保? (2)如果有限制,比如险位限额的2倍,如何分保?



如果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则自留额为10万元 (5%),第一溢额承受10线计100万元,分保 比例为100万/200万=50%。 第一溢额之后尚有90万元(200-10-100)的责 任,由第二溢额承受,第二溢额的分保比例为 90万/200万=45%。 现在发生赔款2万元,如何赔偿处理?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 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 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 险单位的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都 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这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 方式。
保险法中有关“再保险”的规定
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 年 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 总和的四倍。” 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 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 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分类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 比率分配责任,所以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举例说明: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总额100%
自留额20%
分出80%
船 名 A B
C D E 总 计
保险金 额 200 400
600 800 1000
保 费 2 4
6 8 10
赔 款 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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