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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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 介 : 丽娥 ( 9 6 ) 女 , 西 铜 川 人 ,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文 学 院 环 境 法 硕 士 , 究 方 向 : 境 法 理 论 政 策研 究 ; 娟 王 18一 , 陕 西 研 环 吕 ( 9 5 ) 女 , 东 潍坊 人 , 18一 , 山 西安 建 筑科 技 大 学 文 学 院 环 境 法硕 士 。 究 方 向 : 境 诉 讼 。 研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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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 境 知情权 的理 论支 撑
2 如何 完善 我 国 的环境 知情 权
2 1 在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中 系 统 构 建 环 境 知 情 权 的 各 项 制 度 . 1 1 环 境 知 情 权 理 论 研 究 的 必 要 性 . 环境 知情权 属于 基本 人 权 的 范畴 , 既是 公 众维 护 自 它 环 境 知 情 权 是 被 各 国 国 内 立 法 作 为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身 利 益 不 受 侵 害 的 前 提 , 是 公 众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的 必 利 加 以 确 立 , 界 各 国 主 要 采 用 了 三 种 模 式 : 一 , 法 规 又 世 第 宪 要 前提 。 12 环 境 知 情 权 体 现 了 法 的 价 值 . 第 一 , 境 知 情 权 体 现 了 法 的 秩 序 价 值 秩 序 。法 所 追 环 求 的 是 有 益 于 人 类 的 社 会 秩 序 , 调 各 种 矛 盾 使 之 服 从 于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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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 eId s y d r ui s T a ut ns d n r
21 0 0年 第 2 4期
论 环 境 知情 权
王 丽 娥 吕 娟
陕 1 0 5 ( 安 建筑科技 大学 , 西 西 安 7 0 5 ) 西
一
定 。如 俄 罗 斯 和 挪 威 。 第 二 , 门 的 环 境 法 典 中 规 定 。 如 专 法 国《 境 法 典 》 1O 1条 规 定 , 人 人 有 权 获 取 有 关 环 境 环 第 1. “ 的各 种 信 息 , 中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可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 危 其 险 物 质 以及 危 险 行 为 的 信 息 ” 加 拿 大 《 境 保 护 法 》 2 。 环 第 条 规 定 ,加 拿 大 政 府 应 当 向加 拿 大 人 民 提 供 加 拿 大 环 境 状 “ 况 的信 息 。第 三 , 关 环 境 信 息 的 专 门单 独 立 法 。如 1 9 ” 有 94 年 7月 8 日德 国公 布 了《 境 信 息 法 》 9 3年 , 地 利 议 环 。1 9 奥 会 通 过 了《 境 信 息 法 》 联 邦 立 法 公 报 19 环 ( 9 3年 4 5号 ) 该 9 , 两 部 法 律 都 明 确 规 定 了 政 府 有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环 境 信 息 的 义务 , 环境 知情 权作为公 民的一项法 定权利 。 把 我 国 应 该 在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和 立 法 现 状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对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这 两 大 核 心 制 度 加 以 协 调 和 完 善 , 确 规 定 环 境 知 情 权 , 善 环 境 知 情 权 的 保 护 制 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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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我 国公 众 的 环 境 知 情 权 的 法 的 价 值 进 行 了 简要 分 析 。
关 键 词 : 境 知 情 权 ; 值 ; 状 和 完 善 措 施 环 价 现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2 —0 9O 1 7— 1 8 2 1 ) 40 9 1
摘 要 : 境 知 情 权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权 利 , 公 民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基 础 保 障 , 有 其 充 分 的 法 理 依 据 及 独 特 环 是 具
的 法 律 价 值 , 我 国在 保 护 公 众 环 境 知 情 权 方 面却 存 在 着 多 方 面 的 不 足 。从 环 境 知 情 权 的 基 本 理 论 问题 入 手 , 确 立 和 保 而 就
整 体 目 的 ,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的 条 件 下 推 动 社 会 发 展 。 环 境 在 知 情 权 能 够 确 保 人 类 有 目的 有 意识 的 调 整 自 己行 为 。 第二 , 境 知情 权 体 现 了法 的公 正 。法 的 公正 ( 义) 环 正 即 法 的价 值 公 正 , 通 过 分 配 权 利 义 务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中 确 是 立 , 来 衡 量 法 律 的 优 劣 和 效 能 的 。 由 于 环 境 损 害 存 在 着 用 长 期 性 、 伏 性 、 易 逆 转 性 的 特 点 , 般 公 众 很 难 及 时 发 潜 不 一 现 环 境 被 损 害 的 情 况 。确 立 环 境 知 情 权 , 府 公 开 环 境 信 政 息 和 资 源 , 以 有 效 的 维 护人 类 社 会 的 正 义 和 代 际 公 平 。 可 第 三 , 境 知 情 权 体 现 了法 的 自 由 。 法 律 保 障 自由 , 环 确 定 自由的范围 。确立 环境 知 情权 , 以使 公 民在 享有 环 境 , 0 可 卫 . 信息资源 的情况下发 挥主观能 动性 , 实现 自己的价值追 求 。 2 2 环 境 知 情 权 完 善 的具 体 模 式 1 3 我 国 环 境 知 情 权 立 法 的 不 足 . 第 一 , 法 律 中 明 确 规 定 环 境 知 情 权 。知 情 权 同 人 权 在 首 先 , 境 信 息 公 开 的 主 动 权 仍 掌 握 在 环 境 行 政 机 关 环 样 , 一 系 列 在 民 法 、 政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社 会 公 是 行 手 中 。我 国 环 境 信 息 的 获 得 通 常 有 两 种 方 式 : 一 种 是 国 众 获 知 信 息 的 权 利 的 总 和 。 与 此 类 似 , 我 国 人 权 人 宪 的 第 跟 在 通 将 家 机 关 主 动 地 公 布 , 如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公 报 等 , 是 我 国 环 方 式 一 样 , 条 件 成 熟 时 , 过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方 式 , 环 境 例 这 境 信息公 开的主要形式 。第二 种就 是政府 机关 依公众 的 申 知 情 权 纳 入 国家 的 根 本 大 法 之 中 。 请 提供环境信 息 。公 开的主动 权掌 握在行 政 机关 手 中往往 第 二 , 确 立 和 完 善 公 众 的 环 境 立 法 参 与 权 。 我 国 环 要 导致 国家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仅 从 自身 利 益 出 发 , 公 布 对 境 法 应 该 对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方 面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具 仅 体 化 、 确 化 ,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要 防 止 听 取 意 见 “ 过 场 ” 明 如 走 , 自己 有 利 的 资 料 , 开 的全 面 性 、 实 性 、 得 不 到 保 证 。 公 真 都 其 次 , 有 环 境 状 况 内 容 单 一 , 乏 时 效 性 , 专 业 性 要 保 障 公 众 参 与 对 立 法 决 策 和 立 法 结 果 的 相 当影 响 力 。 现 缺 且 过 强 。我 国 的 环 境 主 管 机 关 能 够 提 供 的 环 境 信 息 服 务 很 有 第 三 , 确 立 和 完 善 公 众 的 环 境 诉 讼 参 与 权 。“ 权 利 要 有 限 。 以空 气 质 量 为 例 , 目前 我 国 只 有 13个 重 点 城 市 能 够 就 必 有 救 济 ” “ 救 济 即 无 权 利 ” 要 保 障 公 众 参 与 权 的 有 l ,无 , 必 提 供 空 气 质 量 日报 , 欧 盟 国 家 的 居 民 却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查 效 行 使 , 须 充 分 保 障 公 众 的 救 济 权 。我 们 应 当 改 造 传 统 而 到 任 意 时 刻 城 市 内任 意 地 区 的 空 气 质 量 实 时 情 况 。 虽 然 我 的诉 讼 制 度 , 松 原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 认 居 民 和 环 境 保 护 社 放 承 国 现 有 的 环 境 状 况 公 报 已 取 得 了 长 足 进 步 , 内 容 还 比 较 会 团体 环 境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 步 承 认 和 推 广 环 境 公 益 诉 但 逐 单 一 , 标 种 类 还 比 较 少 , 不 能 全 面 反 映 某 一 地 区 环 境 的 讼 。 指 还 第 四 , 境 法 上 的 公 众 参 与 还 要 包 括 公 众 直 接 或 间 接 环 整 体 状 况 和 变 动 趋 势 ; 时 某 些 地 区 所 提 供 的 环 境 状 况 指 同 标 专业性 、 术性 过强 , 便于一 般公众理 解 。 技 不 进 行 环 保 投 资 , 者 以 自 己 的 消 费 决 策 和 消 费 偏 好 来 影 响 或 再 次 , 境 知 情 权 与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衔 接 不 紧 密 。 如 和 改 变 生 产 者 的 决 策 。 政 府 应 该 完 善 原 来 的 环 保 投 资 融 资 环 吸 20 0 2年 颁 布 的 《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定 在 报 送 审 批 前 , 当 环 规 应 制 度 , 引 民 间 资 本 投 入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通 过 法 律 和 政 策 举 行论证会 、 证会 , 者采取 其他 形 式 , 求 有 关单 位 、 听 或 征 专 鼓 励 特 别 是 通 过 经 济 激 励 引 导 公 众 参 与 环 保 投 资 。 家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相 关 的 环 境 信 息 应 当 在 但 参 考 文 献 什 么 时 候 以 什 么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 没 有 规 定 对 不 举 行 论 证 也 E i苏红 . 民环 境 权 相 关 问题 探 讨 [] 前 沿 ,0 4 ( ) l 公 J. 2 0 ,3 . 会 、 证 会 的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听 2 环 J. 2 0 ,3 最 后 , 产 品 和 企 业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方 面 仍 然 欠 缺 可 操 E ]周 卫 . 境 信 息 公 开 及 其 制 度 化 阐释 E] 云梦 学刊 ,0 1 ( ) 在 作 性 , 开性不 充分 。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