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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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警察行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所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警察行政法:有关警察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是调整公安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警察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警察行政权的组织,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且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拘留:警察行政主体对严重违反警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警察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警察行政行为。
即使强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遇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紧迫情况时,为了排除目前的紧急危害状态,来不及发布命令、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即使发布命令也难以达到目的的,可以不经过预先的告诫等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场所施以强制力的警察行政行为。
盘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实施的盘问和检查措施。
留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行政管束: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者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
强制执行:当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时,由公安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方法迫使其履行行政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行政义务相同状态。
违法行为矫治:通过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具有惯常性违法行为倾向的以及特定的人格异常的违法者进行法律教育、治疗和行为矫正,使其改掉恶习,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综合性社会管理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对那些严重滋扰社会、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法处罚的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通过劳动实行教育改造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收容教育: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使其改掉恶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戒毒: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证据: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共同管辖: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简易程序: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涉案财物的处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针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财务或者违禁品,予以收缴和处理的法律活动。
警务督察:在公安机关系统内组建专门的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警察行政补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警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像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活动。
警察权的特点:法定性、支配性、强制性、社会性
公正原则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警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处罚救济
5法律责任不能代替
6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1申诫罚
2财产罚
3行为罚
4人身罚
警察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与其他易相混淆的财产处罚相区别:
1罚款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制裁手段,与法院对刑事犯罪行为科以的罚金有质的区别(适用主体不同、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罚款是以金钱缴付为内容的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手段,不同于执行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1-15天
不适用的人群:(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传染病的;精神病患者)
行政处罚的一般时效为:2年内(行政处罚法);特殊时效为:6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
警察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节:1不满14周岁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究时效的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等情形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警察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6其他
从重处罚的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
4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6其他
警察行政许可效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