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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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一、概况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用于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的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
(1)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其中不得有两人具有同一国籍,任期9年。
(2)法官的选举,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当选。
注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
(3)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过该案件。
(4)专案法官,即临时选派的法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在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主体条件——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对以下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有管辖权:①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争端;②非联合国会员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非联合国会员,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了一份声明,表示接受管辖并执行判决的国家。
注意:除了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主观条件——
国际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①自愿管辖,双方达成协议交于国际法院解决;
②协定管辖,在条约中事先约定发生争议交于国际法院;③任择强制管辖,对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与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性质的争端,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需另订特别协定。
注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须以争端当事国的相互同意为前提条件。
(2)咨询管辖权
有权咨询的主体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具体来说,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通过大会的授权,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注意:其他任何国家(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此外,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有一定影响。
四、国际法院的判决
(1)出庭法官的过半数作出,票数相等时由院长或代理院长投决定票。
(2)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但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解释或申请复核。
(3)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注意: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在安理会,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