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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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2.29

【实施日期】1989.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松花坝水库保护条例》代替。)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9日昆政发〔1989〕2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好松华坝水源区,保证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维护昆明城乡的防洪安全,促进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松华坝水库和松华坝水库汇水面积中嵩明县的大哨乡、白邑乡、阿子营乡;官渡区的双哨乡、小河乡、双龙乡的麦地塘办事处和乌龙、庄房办事处的11个村,龙泉镇上坝办事处和中坝办事处在松华坝水库以上的山地。

第三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综合整治应纳入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

第四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以保护、增加森植被和保持水土为中心,以保护水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水源与开发整治并重,上、下游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松华坝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损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林木主要为水源涵养林。原有的林木和今后新种的林木,国家、集体、个人产权不变,谁种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任意侵占和

损坏。

第八条保护区内采伐林木必须坚持林木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由市林业局制定年度采伐限额,逐级下达执行。并由县(区)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得突破。农户因建房需要砍伐林木时,在采伐限额内由县(区)、乡办事处核定,并做到伐一种十,先种后伐,经验收合格后发给砍伐证方可砍伐。

第九条有计划地营造薪炭林,积极发展沼气、节柴灶、太阳能,以减少用作燃料的林木的消耗。保护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以烧柴为主要能源的农村工副业,应当实行以煤代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坡度为二十五度以上的禁垦地区开垦,已经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或还草。需要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地区扩大耕地面积时,五亩以下由农户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不得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松华坝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放牧。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烧山、烧灰积肥、野炊、烧蜂、放火驱兽和出售腐质土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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