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应予以重视。然而在我国的宪政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阻碍性因素,需要我们更加坚定信心去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完善。

【关键词】宪政建设;阻碍性因素;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探索研究宪政理论以及发展宪政建设。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宪政建设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宪政建设,为我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宪政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

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1],他是主要从法治方面来理解宪政的内涵的。我们认为,宪政是以民主为基础,立宪为起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的基本前提就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宪政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以及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为侵占人民权利。

宪政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宪法实施是宪政的基本途径;第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 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宪政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在民主制度上仍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发表时间:2012-03-06T10:56:07.620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年12月(下)供稿作者:张韵[导读] 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张韵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政策研究室,西藏 852000) 中图分类号:D60;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059-01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 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因为宪政是以民主、法治和人权为基本要素,宪政文化的特点是:合法的权力必须分立与制衡,国家宪法必须至高无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确认和保障。在一个宪政文化基础深厚的社会,其公民的政治和权利意识就会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也较高,参与政治活动热情,能积极行使公民权利 ,并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所以,可以直言,没有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建构,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宪政文化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从宪政文化的性质来看,它是宪法文化、法治文化,与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建设宪政文化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国家政治活动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公民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实现此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发挥先进文化的作用,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两手抓”,并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先进文化以其先进的内容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同样宪政文化作为先进文化,也是要以其先进的宪政理念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为构建宪政国家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我国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建设宪政文化和宪政国家的重要指导方针。培育先进的宪政文化,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表现。宪政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为了最终把我国建成真正的宪政国家,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下大力气建设宪政文化。笔者相信,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具备先进宪政文化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新的现代宪政国家。 三、宪政文化能为和谐社会公民参政提供行为规范 从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3]。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社会利益关系必定交错复杂,为实现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和谐运行,协调好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倘若两者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就算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再高,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所以,和谐的社会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性互动关系的社会。而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是取决于公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发展和提高。公民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是成正比的,政治制度化程度越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理性和有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高;而政治制度化程度越低,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盲目和无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低。 因此, 通过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以提高公民参政的理智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只有当一国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才会得以提高,该国民众的政治参与行为才会更理性规范和有序。在一个公民与政府和谐相处的社会里,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都将有力地维护好和谐社会。 四、宪政文化能塑造和谐宪政社会的“软环境” 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各项制度的产生与演进,都有其特有的社会环境或时代背景,宪政制度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一百年之中,我们曾经设计过十分优美的宪法文本,十分理想的宪政制度,但是这些理想的制度由于缺乏适宜的生长环境,或者因水土不服、营养不良而夭折,或者被旧环境所改造而变异。历史启示我们,中国之所以没有法治,之所以没有宪政,并不是中国人设计不出优良的法律或者宪法制度,而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和宪政生长的适宜环境。今日我们欲行宪政,首先要为宪政培育出一个适宜的环境。宪政理想之花,只有在适宜的环境之中,才能够绽放。而在社会环境中,文化是核心。文化是一切环境因素中的第一因素;对于一项制度而言,适宜的文化就如同适宜的土壤、空气和水分之于生物一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宪政文化

[摘要]: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作为西方泊来品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得以实现的深层次原因。文章在探讨西方宪政文化的主要内容及回顾百年中国立宪教训的基础上,对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宪政宪政文化 有宪法未必实现宪政,宪法仅是宪政的前提之一,是实现宪政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今在学术界已成为基本通识。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今不立宪的国家已几近于无,但实际上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然为数不多。回顾中国立宪史,自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来,中国立宪已逾百年,然迄今宪政始终却未能在中华大地上实现。究其两者的原因,固有多端,然宪政文化之缺失乃为其深层次之原因。这里所谓的宪政文化,指的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具体而言,它包含了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培养人们对宪法发自内心的尊崇,以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保证宪法最高权威的实现。[1]因此,结合中国百年立宪的历程,探讨宪政的文化基础,对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不无裨益。 一、宪政文化是西方的泊来品 宪政是西方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必须追溯到西方文化的源头对西方文化作简要的巡礼,以探寻宪政文化的历史根源。 1、“性恶论”假说——制度建设的前提 西方“性恶论”来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即人类远祖亚当、夏娃犯下的原罪,认为人身上有其不可消解的罪恶,在完美的神性与不完美的人性之间,永存幽暗。[2]基于这种发自对人性中与生俱来的阴暗面和人类社会根深蒂固的黑暗势力的正视和警惕的幽暗意识,西方文化对人性持低调的态度。“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3]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休谟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那在设计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5]托马斯?杰弗逊说过:“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6]在西方思想史上,这类论述府拾皆是已成通识。正是基于对人性的怀疑而产生的对拥有权力的政府的不信任感激发了有限政府以及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由此构筑了宪政理念的理论假定前提。 2、社会契约理论——政府产生及其权力正当性的来源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社会契约理论是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理论。古希腊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安提丰较早地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7]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最早从理论上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思想,“用社会契约观点来说明法律,认为公正是社会的、彼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自然权利出发,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 从宏观叙事角度言,近代中国宪政的移植带有因时造法、应急立宪的特点。在宪政的中国语境之下,富有新意地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思潮与运动一分为三:一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者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不能不关心国家命运,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是其活动的焦点;二是珍视个人自由与寻求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民主化相结合。 这是宪政思想的产生,明显看出,这宪政思想经历了许多年,从开始抄袭西方,到后来我们中国行成自己的宪政思想。这是对我们中国的管理提供了非常多的管理经验。接着,下面是宪政思想的发展。 一、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 一、相关概念 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

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二、正文部分 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

反宪政几篇文章

人民日报海外版: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 马钟成 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随着自由主义正式浮出水面,宪政理念也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在持续多年的宪政争论中,大体上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 马克思主义学者反对在中国推行宪政,他们认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旨在使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中国要拒绝宪政。自由主义学者的立场则相反,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两种理论尖锐对立,但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上述两种主要的观点之外,有少数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另外还有少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他们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可见,单单主张“宪政”的学者中,就呈现出右、中、左三种不同的倾向。所有这些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由于“资本主义宪政”一时难以被全党全民接受,于是各类“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纷纷出现。 这种复杂而精妙的理论“陷阱”,不仅仅出现在“宪政”问题上。例如,苏联解体后,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的大戏在俄罗斯隆重登台,但是在瓦解苏联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叶利钦等人,却是一开始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面目在苏共内部活动的。假如当年戈尔巴乔夫们直接以新自由主义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很难获得那样大的权力。 这一切恐怕不仅仅是自发形成的。站在美国实施信息舆论心理战的角度看,为了渗透并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依靠那些极右翼的文人或“脱党分子”等共产主义叛徒,宣传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恐怕会适得其反。于是,“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渗透路径就被开发出来了。 早在冷战初期,美国情报机构就逐渐认识到,“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类人比那些共产党叛徒们更有用。美国政府智囊如亚瑟·施莱辛格、艾赛亚·柏林、乔治·凯南等人都持类似观点。重用此类人物的战略成为了“中央情报局反共政治行动的理论基础”。按照此类战略,“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武器吗?

第1讲 宪政基本理念

第1讲:宪政基本理念 上篇:宪政的含义 一、人类社会 1、定义 关键问题:何谓宪政? 宪政的初步理解:维护社会运作的一套制度。(宪政定义1)新问题:何谓社会? 社会(静态)的定义:较长期存在的人的集合体 2、关于社会的基本事实 (1)基本事实一览表

(2)基于基本事实所产生的问题: 对于群居动物而言,基本事实3和4,合为本能。本能解决了基本事实1和2问题。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基本事实3和4,使得基本事实1和2成为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即:自利且只有有限理性的人,如何才能维系社会的存在,并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资源? 宪政的再次理解:宪政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途径,虽然不是唯一的途径。 3、社会存在的基本要素 4、社会目的(动态的社会) 目的1:无目的,单纯维系存在; 目的2:积聚财富; 目的3:扩展;等等………… 5、社会的瓦解 原因1:资源耗尽;(基本要素2不满足) 原因2:被入侵;(基本要素3不满足) 原因3:失去认同而解散(基本要素4不满足) 原因4:失去秩序;(基本要素1不满足) 失去秩序的原因可能是政府的腐败或无能; 结果可能不是社会的瓦解,而是政府更替,社会依旧或仅仅是更新;

二、政府 1、什么是政府:社会内一小部分人的集合体,他们为社会的维系而存在。(政府的第1次定义) 2、政府产生的条件: 条件1:社会规模扩大,原有维系机制(如血缘、宗教等)不足以维系; 社会控制的需要; 条件2:生产能力提高,有足够的多余资源可以提供。 生产能力的允许; 3、政府的表现形式 权力------强制力;政府是对强制力的垄断。 因为:所谓控制社会,维系社会秩序,就是控制反社会秩序的行为,需要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开始表现为具体的,即时的。(法律概念的出现)前政府社会:控制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力量往往是抽象的,来世的。 4、政府功能的扩大 早期单纯的维系社会秩序;(基本要素1) 扩大到:防御(基本要素2) 扩大到:认同(基本要素3) 扩大到:经济(基本要素4) 5、对政府认识的误区: 误区1:将政府与社会等同;尤其在中国,缺乏“社会”意识; 正确认识:政府只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的大范围的“非政府”状态下的社会。 误区2:混同了政府的诸多功能;现代政府往往是多功能的; 正确认识:政府的第一功能是必须的;其他功能是附加的;有些功能社会能自行或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不一定要通过政府。 对政府的这两点正确认识,是理解现代宪政思想的关键。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宪政中国初论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二、“宪政中国”的导出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empirenews.page--]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还为此强调:“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重要决定和规定,深刻表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政之累 1、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 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 西方宪政文化自始至终都是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属于“道”的那种东西,主要不是预期所设来解决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 2、由于近世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对国家与民族生死 存亡的焦虑,中国人在学习西方宪政时,就不可能做到发其端竟其绪而只能用“截取”的方法,首先从最易和最大功用处下手。 4、无论是中西文化的主辅之分。还是道器、体用之别,取法西学 都离不开实用的原则。“中体西用”作为近世中国文化的一个范 式直接规约着对西方宪政文化移入的范度。 6、王韬那一代人提出的“君民共主”还算不上后来中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所推崇的议院也并非是西方代议制的议会,但他们在国家富强与宪政之间所建立的那种利害关系则是近世中国队宪政思考、探究的基本品格。 对于国家生存问题的关切,康梁看到了议院、民权于保国保种保教的工具性价值。这样,在西方属于文化的宪政理念、制度、规范,被康梁等人约化为一个单纯的改制主张。他们主张议院,不知希望在政治生活里能够听到人们的声音,而且还坚信议院是达到国家富强不可替代的工具;他们张扬民权不仅仅是追求“人民有权”的民主价值,而且还在另一个目标上把国家富强看作是大众的事业。这与西方文化

中民主的原生价值是不同的。 8、孙中山的革命党人和康梁的立宪党人围绕是兴共和革命还是走君宪之路,展开了几年的大论战,然而论战并非是对这两种民主形式自身优劣的论辩,而是哪一种政体更能把中国导向富强之路的争吵。 历史已成全了那些值得成全的人,但共和革命所追求的那些价值的稍纵即逝,便显露出这场革命的文化底气的不足。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崩塌,传统文化业随之失去了依托。西方宪政文化被中国的功利性的接受,却病没有给中国带来宪政的持久信念和新的秩序。专制制度在政治上被推翻了,但社会却还是老样子。事实上,皇帝被赶走了,取而代之的并非是西方的政制;西方的自由变成了中国式的恣肆放纵;西方的民主变成了枪炮的强弱决定政治力量大小的“公平”规则;西方式的宪政成了争权夺利、玩弄权术的一袭外衣。传统文化由于失去了原有的生存环境,其合理性和整体性亦随之发生了动摇,无法为社会提供一个明晰的价值尺度,因而出现了文化上无所适从的紊乱。“丢掉贵义贱利的同时,失去了信用和廉耻,丢掉知足的同时,失去了俭朴,带来了奢靡和不择手段,表面看“世风日下,人心浇薄,是传统沦丧”。 10、“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凝聚成中国有关宪政问题、探究的最为执拗的一种文化品格。近世以来宪政探索和实践中的成败得失都与它有着干系,今天的中国仍拜领着它的感召和驱动。 西方的武力给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文化大国所加的侵凌首先是一种文化上的伤害。这种文化上的屈辱感是对西方宪政文化采取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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