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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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 1.普通行政区政府 2.民族自治区政府 3.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省级人民政府
(一)省制的沿革与现状
省人民政府 :22个。元代开始设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 :5个。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 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行政 区域,行政地位相当于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 :4个。直辖市是我国由中央 直接管辖的大城市,属省级行政区域。
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 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4直辖市,2 • 23省 • 2特别行政区 286地级市 • 16地区 • 30自治州 • 3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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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隶属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挥和领导 。 这主要体现在,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向国务院负责 并报告工作。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划分,并有权改变 或撤销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952年<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1954年<关于撤消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 的决定>
(二)1954-1966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省 、县、乡三级体制。1954年中央撤销六大 行政区的建制。对省级建制也进行了部分 调整。先后建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 藏自治区。58年,乡建制取消。 (三)1966-1976年: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 遭严重破坏。纷纷建立了“一元化”的革 命委员会,政府瘫痪。 (四)文革结束至今: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实 行省、县、乡三级体制和省、市、县、乡 四级体制同时并存。

二、我国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与层次



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地方各级权力机 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 家行政机关。 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 政机关,都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 层次:我国地方政府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因 此地方政府的层级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 地位 1.省级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类 人民政府,建国初,它曾受大区人民政府管辖 ,1952年底以来,则一直是中国最高一级地方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作为地方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人民政府 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 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872市辖区
368县级市
1443县 49旗 3自治旗
乡级 (40497)
行政机关体系图
国务院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地区行政公署 自治县
自治州 县级市
地级市 市辖区 市辖区




街道
街道


上海市——黄浦区 北京市——昌平区——乡、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 —乡、镇
(1)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除了必须执行宪法、法律 与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 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行本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 工作,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 定、命令。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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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可以成为一级地方政府的是:
1、省政府 2、地级市政府 3、县政府 4、区政府 5、行政公署
6、区公所
7、街道办事处 8、乡镇政府
9、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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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按照中央政 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政府分级管理 的原则,设置了金字塔式的逐级向下的地 方各级政府,包括四个层级,地方各级政 府呈现条块结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中国地方行政区
建制的最高层次,拥有地方立法权。 省是出于地域管理的目的而设立的。自 治区不是出于地域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了 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而设立的,直辖市 主要针对城市密集人口实行专门管理的 需要而设置的。
1982年《宪法》规定,批准省建制设置的
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行政 区域划分的权限属于国务院。设置海南省 和重庆直辖市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的,而省会城市的变迁则是由国务院批准 ,例如河北省省会城市1958年由保定市迁 至天津市,1968年又迁至石家庄市。都是 国务院批准的。

(3)省级人民政府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有权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市、县、乡、镇等各级 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 、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省政府同时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这 种行政地位的规定体现了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特 征。同样,我国根据多民族特点而设置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要对本级人大负责,也要 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负责。
组成与任期
1.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 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市长、副 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组成。正、副省级领导,由省级人大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第一节 地方行政机关
1.省级人民政府 2.地级市人民政府 3.县级人民政府 4.乡级人民政府
一、行政建制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区划与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 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1949-1954年: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大区、省、县、乡 四级体制。六大行政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 南、西北,简称大区,它既是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也是中 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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