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航道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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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航道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航道维护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航道畅通,更好地为船舶运输服务,促进水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及《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外形尺寸》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列入维护的航道。
第二条省港航局对航道维护质量实施监管,市(州)港航局为具体实施航道维护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航道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省级航道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航道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航道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通航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
(三)负责对vI级跨省、市及V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技术标准的审核,并提出航道方面的技术要求,杜绝产生新的碍航建筑物;
(四)负责下达III级、IV级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计划,审核各市、州V级以下(含V级)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计划。定期对III级、IV级航道维护质量进行检查,汉江每年进行二次检查;其它航道每年进行一次检查;V级以下航道进行抽查;
(五)协调各市、州有关航道维护管理业务;
(六)负责全省航道维护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组织对列养航道维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推进全省航道维护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八)组织开展航道管理中的业务交流和对航道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条市、州级航道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办法和航道技术政策、标准,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航道畅通;负责实施航标艇、趸船的维修及航标更新;
(二)参与编制航道发展规划,负责编制V级以下航道维护工作计划及日常的航道维护;
(三)负责辖区内VI级以下(跨省、市VI级航道除外)航道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技术标准的审核,审核意见报省局备案;
负责本辖区航段内被批准的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它水上工程设施施工期的航道维护及航标设置;
(四)负责对辖区内列养航道的维护质量进行检查。III、IV级航道每月检查一次;V级以下航道进行抽查,确保维护质量达标;(五)负责收集、整理航道、航标技术资料,做好航标维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航标配布图表;
(六)负责辖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履行航道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及《细则》的行为实行处罚;
(七)IV级以上航道,每年枯水期对航道进行一次扫床,发现碍航物及时上报,并做好维护工作;
(八)完成省级航道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航道行政管理
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各级港航管理局(处、所)应按照《条例》及其《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保护和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行为。
第六条对在航道上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等,各级港航管理局(处、所)应认真予以关注,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省港航局。有关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要求和不得影响航道尺度和恶化通航条件。
第七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临、跨、拦河建筑物所在市(州)港航管理局(处),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助航、信号台标志设置及其常年维护管理,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列入临、跨、拦河建筑物建设计划及总概算;建成后的维护管理按照《条例》及《细则》中专用标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州港航管理局(处)应对非航道单位在航道上设置和维护的专业航标提出技术要求,其航标的配布、种类、功能、形状、颜色、灯质等规格严格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及《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规定设置,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应予以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级港航管理局(处、所)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有执法证,严格执法程序。对违反《条例》及《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航道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并按及《细则》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章航道维护
第十条航道维护尺度:
航航道分段航道现最小维护最小维护
道状等级水深(米)宽度(米)
汉汉口——蔡甸III 2.4 90 江蔡甸——汉川IV 1.8 80 汉川——丹江大坝IV 1.6 80
丹江大坝——陨县V 1.6 40 其III 2.4 70 它IV 1.8 55 航V 1.6 45 道VI 30 注:当来水量低于设计最小通航流量时,可适当舍宽保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