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关系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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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关系的相互制衡
学校名称兴安盟广播电视大学
姓名张岩
学号
专业法学
教育层次专升本
入学时间 2012年9月
指导教师王珩
论文提纲
一、司法权力的作用和重要性
三、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容
(一)、司法权独立
1、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有效地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3、有效地实现以权制权,遏制权力滥用与腐败。(二)、司法机关独立:
(三)、法官独立:
四、司法权力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权利过度依赖于地方政府。(二)、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司法腐败的产生,
1、人大的监督基本靠听。
2、司法部门内部监督不力及存在不合理的制度。
3、公众舆论监督有困难,媒体导向有偏失。
五、对于加强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想法(一)、法院独立方面:
(二)、法官独立方面:
六、媒体监督
七、严格法官、检察官任用资格制
八、法官专职制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关系的相互制衡
【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氛围越来越浓厚,创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更是大潮流,大走向,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果,各地提出诸如“解放思想、改进方法、转变作风”、“为民务实清廉”等主题活动的大前提下,总体大和谐的社会却掩盖不住不和谐所发出的“光芒”、阳光下却始终有阴暗的角落。其中,司法腐败无疑是一颗大毒瘤,可以说是“光芒四射”,时刻阻碍着社会主义的进步,吸允人民群众的血肉,不可不除、不除不快。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诉讼程序舆论监督
司法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关系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既要保障司法权利主体在行使司法权利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要防止其独断专行,使司法权力公开、公正,受到监督。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尚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
一、司法权力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氛围越来越浓厚,创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更是大潮流,大走向。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果,各地提出诸如“解放思想、改进方法、转变作风”、“为民务实清廉”等主题活动的大前提下,总体大和谐的社会却掩盖不住不和谐所发出的“光芒”、阳光下却始终有阴暗的角落。其中,司法腐败无疑是一颗大毒瘤,可以说是“光芒四射”,时刻阻碍着社会主义的进步,吸允人民群众的血肉,不可不除、不除不快。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
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从广义上看它是包括检察权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
司法权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3]它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统一性五个特点。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近年来,黄松有等高院司法人员导致的司法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和其他层面的腐败类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制约机制。就是说,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其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存在腐败,司法存在腐败,但司法腐败是比行政腐败更可怕的毒瘤。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的希望,而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成风,这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而是一种思想信念上的丢失,将导致法律失去公信力,群众将不会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任何问题。如果说行政腐败使政府在民众中失去了公信力,那么司法腐败所产生的恶果则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轻视和对诉讼活动不信赖。这只能使“法治社会”的创建离我们越来越远。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公平、正义的精神,与司法独立紧密联系,体现在司法独立的主体,即体现在司法人员身上。[4]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容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以规范司法机关及其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司法活动为内容的基本法律规范。
(一)、司法权独立
司法权本身即具有独立性,这是由会民主政治的需要及司法权的特性所决定的。在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独立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并不是单靠政府或社会舆论的,而很多方面是依靠既有救济力又有确定力的司法权,因为,现代法治是依靠宪法权威并确立其权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唯有依靠司法的救济与裁判,才会使实施侵权的人受到惩罚并付出代价,使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合法的救济,使滥用权力者受到制裁,使冤屈的人得到伸张正义。
2、有效地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践踏宪法的现象并不少见。为了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多数民主型、法治型国家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