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一、触电人身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电力企业的主观原因

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产生和认定,在主观方面是以电力企业管理行为不当为依据的。主要表现在:①电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对设备检修、线路检查、危害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网络故障出现,造成一系列的危险可能;②人员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技术规程要求、人员素质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相对模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制度;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情况出现;④安全宣传与危险警示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危险区域标志不明显和未设标志,未向民众大面积普及电力安全知识等。

2.社会安全意识薄弱

一方面,群众受落后思想意识影响,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郊区等相对缺乏监管力的地区,此类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不足,导致小孩触电事故发生几率上升。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

1.直接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原意,可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足见,我国国家强制规定,触电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的具体落实一般是以触电事故的发生为依据,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将会被直接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2.免责原由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强行以统一标准来认定赔偿责任则对责任人不公平。因此,以下情形中责任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①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触电事故,如气候原因、地质灾害等;②受害人以自杀、诈骗等目的,故意触电造成事故的;③因违法事由造成触电的。

3.认定原则

在我国《民法通则》、《电力法》、《解释》等诸多法律文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以下几类: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电力高危工作岗位人群;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过错的,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平原则,即受害者与产权管理方均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赔偿责任。

三、事故防范的有效措施

1.加大电力企业管理力度

电力设施的管理工作,是电力安全的核心问题。基于此理,电力企业必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管理工作:①划分电力安全责任区域,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维修部分和纠纷处理部门等,做好监督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产生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等及时地进行搜集和处理。②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人员技能培训。③定期检查警示标志,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无外力介入破坏。④完善第三方管理和责任落实机制,以不定期视察考核为主要手段,杜绝第三方管理者的不合理行为。⑤联合地方政府、派出所等,深入农村、郊区等地突击检查私拉乱接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加强电力安全知识普及

由电力企业牵头,联合学校、政府宣传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开展深入基层的电力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可以作出基层电力知识科普讲座、竞赛、刊物宣传等多种形式的知识普及,并做好阶段性的问卷调查,考察安全知识普及效果,针对问卷或基层领导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针对性地开展再次教育普及活动。尤其应当重视两个方面:一是宣传电力设施安全知识,包括电力隐患的基本识别与应急处理,私拉乱接的危害和基本电工常识等;二是做好家长安全意识培养工作,针对有年龄较小子女的家长,特别强调电力安全防范

措施的重要性。

3.有效利用法律工具

电力企业或管理者都有应当树立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努力学习和贯彻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精神,以防范电力事故为己任。在日常工作方面,应当时刻以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为重,处理电力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行为。在内部岗位特别是高危岗位员工聘用时,应明确相互之间的风险、义务和权力,不可以任何形式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电力设施对外承包或委托管理时,当明细合同条款,包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义务权限划分等,并将合同作为纠纷责任认定的第一证明。

四、总结

总之,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全,有助于我国电力企业的良性发展。而防范触电人身损害的相关工作,是电力企业的分内工作,是其管理水平高下的直接体现。基于此,电力企业应当优先树立起自身的法制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进而有效利用社会监督等力量,不断地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树立安全与责任并重的社会服务意识。

防触电事故安全措施

防触电事故安全措施 为防止井下生产中发生触电事故,降低事故率,一方面要加强设备的技术管理和作业者的组织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预防措施的落实,预防为主,切实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如下: 1、电气设备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电气设备操作及维护人员必须了解电气设备工作原理,触电后会自救及互救。 3、加强用电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并严格执行。 4、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各项制度,杜绝违章操作。如工作票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停送电制度、倒闸操作制度等。遇有触电事故发生,应按“二快(快速切断电源,快速进行抢救)、一坚持、一慎重”的原则,开展救援。 5、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供(用)电及机电设备的专业知识、安全用电、自主保安等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整体操作水平。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因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电气安全使用、操作知识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6、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7、对照明、手持式或人员经常接触的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8、对移动的高压电气设备,留有符合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无人看守的高压设备必须围以遮栏,防止人员靠近,同时,遮栏关门上锁。 9、井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设运行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切实投入使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保护接地。 10、维修电气设备(电缆),停电后必须进行验电放点挂接地线。 11、对各种电气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绝缘损坏、漏电和其他故障,应及时处理;对不能修复的设备,不允许其带“病”进行,应予以更换。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电力产业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发展,由此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用电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突出。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诸多分歧、说法不一,其中《民法通则》和《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某些规定,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现实当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对此,本人结合本单位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意见。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社会新能源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案件。尤其在中国现代广大农村,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电力在广大农村被普遍应用,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随着电力进入千家万户,涉电纠纷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在各地区法院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就此,本人结合我单位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归纳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力设备安装不合格。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一般也应由具有相应等级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安装。由于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第二、设备失修,因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电力事故。该设备不仅包括供电设施,还包括用电设施。对于供电设施,应由电力管部门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以防年久失修;对于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户来进行维护管理。第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不仅包括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还包括非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第四、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且电常识。广大农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对电力知识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受伤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因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而触及电力设施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就不可避免。第五、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第六、产权人将建好的电力设施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管理,因代管人疏于维护等原因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第七、由于高压线路保护区而产生的高压线路产权人与线下住户的相权问题。 二、触电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 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适用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作业人均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非高压电(1000伏以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编号:SM-ZD-71199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重点是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对电气工作人员的要求: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经济、 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教育和培训: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2)电气作业人员对安规每年一次考试。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重新学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能恢

复工作。 (3)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确保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电气设备的高压与低压定义

触电急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触电急救方法 万一发生触电事故,迅速准确地进行现场急救是抢救触电者的关键。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安全地脱离电源,然后再进行现场救护。 (1)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①低压触电事故中可采用的方法。 a.如果电源开关离触电现场较近,则就近断开电源开关。 b.如果电源开关离触电现场较远,可以用带绝缘柄的电工钳或干燥木柄的斧头分相切断电线,切断电源。 c.如果电源开关远离触电现场或难以关断电源,救护者可站在干燥木板上,用一只手抓住触电者衣服将其拉离电源。 d.救护人员利用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如可藏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等,使之脱离电源。 e·如果触电者身上搭有导线或导线被触电者压在身下,可用干燥的术棍、竹竿等挑开导线或用干燥的绝缘绳套拉导线或触电者,使其脱离电源。 f.如果导线缠绕在触电者身上,救护人员要用干燥绳索将触电者身体拉离地面,或将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然后再采取其他方法切断电源。 ②高压触电事故中可采用的方法。 a.立即想办法向有关部门报警,尽快停电。 b.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绝缘工具断开高压断路器,或用绝缘棒拉开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切断电源。

③触电者脱离电源时的注意事项。 a.救护人员需采用适当的干燥绝缘工具作为救护工具,尽可能单手操作。 b.要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造成的外伤。 c.如果触电发生在夜间,临时照明问题的迅速解决,将对抢救起到很大的帮助.同时可以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z)触电者的现场救护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当尽快派人请医务人员前来抢救,同时视情况对触电者迅速进行现场救治。注意不能滥用药物(如打强心针)或是搬动、运送触电者。对于在触电同时发生了一般外伤的人员,可以在急救以后处理外伤。 如果触电者尚未失去知觉或一度昏迷后已恢复清醒,就应当让其在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处所静卧体息,注意观察。 触电者处于昏孔状况,如果呼吸停止但仍有心跳,需进行人工呼吸救护;如果有呼吸但没有心跳,就要进行胸外挤压救护;如果既无呼吸也无心跳,则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救护。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首先要让触电者仰卧,迅速解开妨碍其呼吸的衣、裤,尽可能使其头部后仰,掰开触电者的嘴,清除口中污物、假牙,拉出舌头,保证其呼吸顺畅。以下简单介绍人工呼吸法和心脏胸外挤压急救法。 ①人工呼吸急救法抢救时,救护者一手捏紧触电者的鼻孔,自己深呼吸后,将自己的嘴紧贴触电者的嘴,进行口对口吹气。要注意触电者的胸部应该有略微的起伏。吹气完毕准备换气时,救护者的口应该立刻离开触电者的口,同时放开捏鼻孔的手,让触电者自己换气,并注意其胸部的复原情况,如图1.1.8所示。 人工呼吸要长时间有节奏地进行。一般每次吹气约2s,呼气大约3s。如果触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防范对策及措施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防范对策及措施农电体制的根本性改革,为农村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农村电网的大规模改造,对电网结构进行了重新规划和布局,农村低压网络的设施设备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电网健康水平、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和网络绝缘强度等等均得到了大大提高。然而,尽管农网“两改一同价”已基本结束,但是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安全用电意识淡薄、电气技术知识贫乏、依法用电观念欠缺及用电设备安装维修缺陷等原因是导致农改后农村触电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笔者拟从剖析农村触电事故的特征出发,探讨农村触电事故频发的原因,旨在提醒和告诫广大用电户特别是农村用电户提高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科学用电意识,有效防止意外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农村触电事故的特征从多年的运行经验得知,触电事故的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触电事故多于城市触电事故

我国虽然已进行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改造,用电安全水平显着提高,可触电死亡事故率仍远高于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而且触电事故主 要发生在农村,农村触电事故是城市的6倍之多。其主要原因是: 农村用电条件差,安全用电意识淡薄,电气设备简陋且安装不尽合理,设备缺陷多,电力线路陈旧、老化、运行质量差,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格,用电设备分散,移动设备多,用电环境恶劣,农民缺 乏电气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等。 2、低压触电事故多于高压触电事故 高压电网人们大多不容易接触;而低压电网覆盖面大,点多面广, 分布于乡村的各个角落,用电设备多,因此人们触及的机会也多; 加之设备简陋,线路架设不够规范,管理不严或缺乏管理,低压配 电设备的设施与规程要求相差甚远;更何况人们对低压设备和线路 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缺乏用电安全知识的人员接触低压电力的机会 就更多,因而造成低压触电事故的机率就高。 3、夏秋季节触电事故多于春冬季节触电事故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是作为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 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

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触电事故安全防范措施

触电事故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电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非电气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配电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电气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绝缘垫等绝缘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3、保证高压用电安全的组织措施:停、送电申请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4、停电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4.1、停电:检修工作中,如人体与其他带电设备10千伏及以下者的距离小于0.35米、20-35千伏者小于0.6米、63-110千伏者小于1.5米时,该设备应当停电;如距离大于上列数值,但分别小于0.7米、1米时(63-110千伏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为1.5米),应设置遮栏,否则也应停电。停电时,应注意对所有能够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处至少要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断路器小车和低压抽屉必须拉出至检修位置)。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他方面的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止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4.2、验电: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进行验电。验电时,应按电压等级选用相应的验电器。

4.3、放电:放电的目的是消除被检修设备上残存的电荷,放电应采用专用的铜线,用绝缘棒或开关操作,人手不得与放电导体相接触,应注意线与地之间、线与线之间均应放电。电容器和电缆的残存电荷较多,最好有专门的放电设备。 4.4、装设临时接地线:为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的反送电,以及为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必要的临时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临时接地线装拆顺序一定不能弄错,装时先接接地端,拆时后拆接地端。 4.5、装设遮栏: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栏起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导体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4.6、悬挂标示牌:标示牌的作用是提醒人们注意。例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被检修设备的开关上,应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装设临时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的操作手柄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在临近带电部分的遮栏上,应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等。 5、低压带电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临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5.2、高、低压线路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部分的措施。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 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 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 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 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 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 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 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安全措施(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安全措施(新 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安全措施(新版) 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直接触及或过分靠近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二是人体碰触平时不带电,但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金属外壳或金属构架。针对这两种人身触电情况,必须从电气设备本身和电气作业过程两方面采取安全措施。 (一)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是为防止人体触及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所引起的触电事故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护接地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体相连接。应用于中性点不接地的三相三线制系统中。保护接零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变压器的中性线相连接。应用于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中。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是电气安全技术中的重要内容。 (二)安全电压

1、安全电压的定义 根据我国颁布的《安全电压标准》(GB3805-83)的规定,所谓安全电压是指为了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或任意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Hz-500Hz)有效值50V。一般情况下,人体允许电流可按摆脱电流考虑。在装有防止触电速断保护装置的场合,人体允许电流可按30mA考虑。在容易发生严重二次事故的场合,应按不引起强烈反应的5mA考虑。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安全电压(即接触电压限定值)50V,并规定25V以下者不需考虑防止直接电击的安全措施。 2、安全电压的等级及选用举例 我国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分别为42V、36V、24V、12V6V。安全电压选用举例见下表: 安全电压(交流有效值)/V 选用举例 额定值

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正 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540-36 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常发生在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 1.1施工现场均实行“三相五线制”,除三条相线外,有一条工作零线,一条保护零线,这两条线必须正确使用,不得混用。 1.2配电箱中的保险丝是按照用电负荷的大小选用的,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用其它金属代替。 1.3严禁在电线上凉衣服和挂其它东西。 1.4要搬扛较长的金属物体时不要碰触电线,特别是高压线。 1.5在临近输电线路的建筑物上作业时,不能随便往下扔金属类杂物,防止扔到电线或电线接触铁丝和电杆的拉线。 1.6不论在地面上或是在楼上移动梯子,操作平台等较高的设施、工具等,首先观察高处输电线与移

动物体的距离,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再进行作业。 7.1.7在地面或楼面上运送材料时,不要踏在电线上,停放手推车、堆放钢模板、跳板、钢筋不要压在电线上。 1.8在移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搬动,否则就可能造成触电。 1.9为了防止设备外壳带电发生触电事故、设备均采用保护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器等措施。 1.10在电箱等用电危险地方,挂设安全警示牌。 1.11作业完毕要把电闸拉下,锁好配电箱,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 1.11具体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安全控制措施》中“施工用电安全要求”之规定。 2触电急救措施 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常见有: 2.1出事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时,应立即将闸刀拉开或将插头拔掉,切断电源。 2.2当电线触及人体导致触电时,一时无法找到

触电急救措施

1目的 触电事故是企业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出来,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2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企业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3 职责 安全部门组织,每年一次组织全企业从事生产的员工学习触电急救方法,要求能够较熟练地掌握,并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准确采取应急措施。 4 应急预案 4.1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脱离电源方法如下: 4.1.1高压触电脱离方法: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使触电者带电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等方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触电者未脱离高压电源前,现场救护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及伤员。救护人员在抢救过

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保证自己免受电击。 4.1.2低压触电脱离方法:低压设备触电,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绝缘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为使触电者脱离导电体,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4.1.3杆塔触电脱离方法:高、低压杆塔上作业发生触电,应迅速切断线路电源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对低压带电线路,由救护人员立即登杆至能确保自己安全的位置,系好自己的安全带后,用带绝缘柄钢丝钳、干燥的绝缘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解脱电源后,可能会造成高处坠落而再次伤害的,要迅速采取地面拉网、垫软物等预防措施。 4.1.4落地带电导线触电脱离方法: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的带电高压导线,在未明确线路是否有电,救护人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如穿好绝缘靴、带好绝缘手套)后,才能用绝缘棒拨离带电导线。救护人员应疏散现场人员在以导线落地点为圆心8米为半径的范围以外,以防跨步电压伤人。

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

触电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一节日常注意事项 1、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实习岗电气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如果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有经验电工修理,不得擅自修理。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3、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灭弧罩保持 完好)。 4、电气设备的外壳应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5、使用的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防护罩。 6、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工电动工具时,必须: (1)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防护接地或接零。 (2)若使用单相手工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的手工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 (3)必须将把手上好,以防手拿不住电锤伤人。

(4)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 (5)不得将工具等重物压在导线上,以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7、进行电气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不可盲目乱干。 8、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9、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 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 10、在雷雨天,不可走近高压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线20米 以内,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1、发生电气设备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二氧化碳、 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12、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电气 设备,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二节触电急救 触电急救的基本原则是动作迅速、方法正确。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时,仅产生麻感,对机体影响不大。当通过人体的电流

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1.低压触电时脱离电源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时,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物体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来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时救护人员尽可能站在绝缘垫上或干燥木板上,以防止自身触电。 如果触电者紧握电线不放,可用有绝缘柄的钳子或干木把斧头等电线

触电事故安全防范措施实用版

YF-ED-J118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触电事故安全防范措施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触电事故安全防范措施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严格执行电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非电气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配电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电气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绝缘垫等绝缘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3、保证高压用电安全的组织措施:停、送电申请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4、停电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4.1、停电:检修工作中,如人体与其他带电设备10千伏及以下者的距离小于0.35米、20-35千伏者小于0.6米、63-110千伏者小于1.5米时,该设备应当停电;如距离大于上列数值,但分别小于0.7米、1米时(63-110千伏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为1.5米),应设置遮栏,否则也应停电。停电时,应注意对所有能够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处至少要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断路器小车和低压抽屉必须拉出至检修位置)。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他方面的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止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4.2、验电: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

触电急救方法

第四节触电急救方法 ? 人触电以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困难、血压升高、昏迷、痉挛,直至呼吸中断、心脏停跳等险象,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如果未见明显的致命外伤,就不能轻率地认定触电者已经死亡,而应该看作是“假死”,施行急救。 有效的急救在于快而得法。即用最快的速度,施以正确的方法进行现场救护,多数触电者是可以复活的。 触电急救的第一步是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第二步是现场救护,现分述如下: ? 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电流对人体的作用时间愈长,对生命的威胁愈大。所以,触电急救的关键是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下述几种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一)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 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可用“拉”、“切”、“挑”、“拽”和“垫”五字来概括: “拉”。指就近拉开电源开关、拔出插销或瓷插保险。此时应注意拉线开关和板把开关是单极的,只能断开一根导线,有时由于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把开关安装在零线上。这时虽然断开了开关,人身触及的导线可能仍然带电,这就不能认为已切断电源。 “切”。指用带有绝缘柄的利器切断电源线。当电源开关、插座或瓷插保险距离触电现场较远时,可用带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铁锨等利器将电源线切断。切断时应防止带电导线断落触及周围的人体。多芯绞合线应分相切断,以防短路伤人。 “挑”。如果导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压在身下,这时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挑开导线或用干燥的绝缘绳套拉导线或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拽”。救护人可戴上手套或在手上包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绝缘物品拖拽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的衣裤是干燥的,又没有紧缠在身上,救护人可直接用一只手抓住触电者不贴身的衣裤,将触电者拉脱电源。但要注意拖拽时切勿触及触电者的体肤。救护人亦可站在干燥的木板、木桌椅或橡胶垫等绝缘物品上,用一只手把触电者拉脱电源。 “垫”。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紧握导线或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可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电源,然后再采取其它办法把电源切断。 (二)脱离高压电源的方法 由于装置的电压等级高,一般绝缘物品不能保证救护人的安全,而且高压电源开关距离现场较远,不便拉闸。因此,使触电者脱离高压电源的方法与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有所不同,通常的做法是: (1)立即电话通知有关供电部门拉闸停电。 (2)如电源开关离触电现场不甚远,则可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拉开高压断路器,或用绝缘棒拉开高压跌落保险以切断电源。 (3)往架空线路抛挂裸金属软导线,人为造成线路短路,迫使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从而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的一端先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线上,另一端系重物。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也要防止重物砸伤人。 (4)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m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进入该范围的救护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拢跳跃地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m 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就地急救。 (三)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1)救护人不得采用金属和其他潮湿的物品作为救护工具。 (2)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3)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4)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 (5)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 二、现场救护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立即就地进行抢救。“立即”之意就是争分夺秒,不可贻误。“就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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