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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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防范
一、触电人身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电力企业的主观原因
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产生和认定,在主观方面是以电力企业管理行为不当为依据的。主要表现在:①电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对设备检修、线路检查、危害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网络故障出现,造成一系列的危险可能;②人员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技术规程要求、人员素质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相对模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制度;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情况出现;④安全宣传与危险警示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危险区域标志不明显和未设标志,未向民众大面积普及电力安全知识等。
2.社会安全意识薄弱
一方面,群众受落后思想意识影响,普遍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郊区等相对缺乏监管力的地区,此类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不足,导致小孩触电事故发生几率上升。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
1.直接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原意,可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如下: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足见,我国国家强制规定,触电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的具体落实一般是以触电事故的发生为依据,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将会被直接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2.免责原由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强行以统一标准来认定赔偿责任则对责任人不公平。因此,以下情形中责任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①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触电事故,如气候原因、地质灾害等;②受害人以自杀、诈骗等目的,故意触电造成事故的;③因违法事由造成触电的。
3.认定原则
在我国《民法通则》、《电力法》、《解释》等诸多法律文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以下几类: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电力高危工作岗位人群;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过错的,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平原则,即受害者与产权管理方均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赔偿责任。
三、事故防范的有效措施
1.加大电力企业管理力度
电力设施的管理工作,是电力安全的核心问题。基于此理,电力企业必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管理工作:①划分电力安全责任区域,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维修部分和纠纷处理部门等,做好监督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产生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等及时地进行搜集和处理。②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人员技能培训。③定期检查警示标志,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无外力介入破坏。④完善第三方管理和责任落实机制,以不定期视察考核为主要手段,杜绝第三方管理者的不合理行为。⑤联合地方政府、派出所等,深入农村、郊区等地突击检查私拉乱接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加强电力安全知识普及
由电力企业牵头,联合学校、政府宣传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开展深入基层的电力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可以作出基层电力知识科普讲座、竞赛、刊物宣传等多种形式的知识普及,并做好阶段性的问卷调查,考察安全知识普及效果,针对问卷或基层领导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针对性地开展再次教育普及活动。尤其应当重视两个方面:一是宣传电力设施安全知识,包括电力隐患的基本识别与应急处理,私拉乱接的危害和基本电工常识等;二是做好家长安全意识培养工作,针对有年龄较小子女的家长,特别强调电力安全防范
措施的重要性。
3.有效利用法律工具
电力企业或管理者都有应当树立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努力学习和贯彻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精神,以防范电力事故为己任。在日常工作方面,应当时刻以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为重,处理电力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行为。在内部岗位特别是高危岗位员工聘用时,应明确相互之间的风险、义务和权力,不可以任何形式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电力设施对外承包或委托管理时,当明细合同条款,包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义务权限划分等,并将合同作为纠纷责任认定的第一证明。
四、总结
总之,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全,有助于我国电力企业的良性发展。而防范触电人身损害的相关工作,是电力企业的分内工作,是其管理水平高下的直接体现。基于此,电力企业应当优先树立起自身的法制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进而有效利用社会监督等力量,不断地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树立安全与责任并重的社会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