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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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成数分保计算表
总额100%
单位:万美元
分出80%
自留20%
保险 自留 自负 摊回 船名 金额 保费 赔款 额 保费 赔款 分保额 分保费 赔款
A B C D E 总计
200 400 600 800 1 000 3 000
2 4 6 8 10 30
0 10 20 0 0 30
40 80 120 160 200 600
(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适用范围
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缺乏经验) 2.新开办的险种(缺乏统 计资料和实际经验) 3.汽车险、航空险等(危 险性较高、赔款频繁 ) 4.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 均的业务(可以收取较高 的分保手续费,同时免去 了责任累积之虑 )
5.各类转分保业务(手续 繁琐) 6.在国际分保中往往用做 交换,以取得回头业务
在国际再保险业务中,成数再保险合同 一般都需载明: “The Company agrees to cede and the Reinsurer agrees to accept by way of reinsurance a quota share of( )% percent of each and every Cargo risk of any description written by the Company in its Marine depart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during the currency of this Agreement, provided that the amount so ceded shall not exceed£in respect of each and every such risk.”
2.注意点:
①“按固定比率”再保险中的“比率”—— 指分出部分的百分比,称该合同为百分之××的 成数再保险合同。 ②在成数再保险中,对再保险的人数一般没 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可不同。但 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50% 之间。 ③在成数再保险中,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 保单订有最高责任限额——即合同总容量。分出 公司和接受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在最高 责任限额内按分保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 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 %,分出部分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 同),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表所示。
表3-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5%分出部分55% 其他 800 000 360 000 440 000 0 2 000 000 900 000 1 100 000 0 5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0 6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1 000 000
200
在表3-l中,原保险金额为l200万元时,因超 过合同最高责任限额,因此,双方仍按1000万元 的限额计算各自的比例责任。 原保险人对于超过的200万元可以另行安排临 时再保险或按其他方式处理,否则只能作为自留 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
(二)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成数再保险中分保双方的保额承担比 例一旦确定,则保费和赔款按保额承担的 同一比例进行分配和计算分摊。 例3-2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洋货物运输 险成数合同分保,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 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美元,自留额为20%, 分出额为80%,此合同称80%成数合同分保。 则当分出人有四笔货物运输险业务时,责 任、保费、赔款计算见表3-2所示。
③线数: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属于变动因素, 由双方根据承保能力议定,其多少则关系到再保 险人承担责任的大小。线数同时决定合同容量 (或合同限额)。 一线合同——接受额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相 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责任各占50%; 5线合同——接受额是自留额的五倍,则一 线的责任为再保险限额的20%;如果自留额为50 万,则接受限额(分保限额)为250万元,保险人 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合同容量)可以达到 300万元。 即:合同容量(限额)=自留额+分出额
(二)溢额再保险的分层设计——溢额层次
在溢额再保险中,分出公司根据承保业务和年保费 收入来自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 由于承保业务的发展或保额的增加,当一个溢额合同 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保险人可在原溢额分保 合同的基础上再组织其他溢额分保合同,这样,原溢额分 保合同称为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其他合同则分别叫做第二 溢额、第三溢额等。
各层溢额的关系可用流水来比喻。假定自留与再保险 各为消纳危险的容器,各容器的容量分别为自留额与再保 险责任额。
自留额
第一溢额
第二溢额
溢额的这种分层设置安排鲜明地体现了风险责任的分 散与转移,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器皿的容量体现了 风险责任的均衡,它使自留额与再保险额度均能保持一定 的标准。危险因此被平均化。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 保险的主要目的。 ※注意:不同层次的溢额分保的安排方式可以相同, 也可以不同。在实务中往往不同。在需要组织高层溢额分 保时,第一溢额通常采用合同分保,第二溢额和第三溢额 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节 比例再保险方式
1.
2. 3.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接受公司责任额 的再保险方式。 即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限制在 自留额以内,超出部分分出。 比例再保险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品种。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 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1.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按固定比率”再保险。 即: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 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 分配和分摊(保费与赔款)。 由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按分 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因此,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 是完全一致,也最能显示再保险双方共命运的原则。
2.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比较
①相同点:都以保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与分保 额,并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划分 保费和赔款。 ②区别:
例3—3某保险人组织一个火险溢额分保合同,确定每 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万美元,分保限额为自留限 额的5倍,即250万美元。该合同则称为5线火险溢额分保 合同,合同总容量为300万美元。溢额合同关于责任、保 费和赔款的计算,现以保额不等的四笔火险业务为例,情 况见表3-3所示。
其中:
“a quota share of( )%”是指分出 部分的百分比,如上例a quota share of 55%, 指自留45%,分出55%,称该合同为55%的 成数再保险合同。 “the amount so ceded shall not exceed£ ( )”则是指合同双方需要约定的最高责 任限额,如上例the amount so ceded shall not exceed£500万元,是指该合同的最高责任 限额即合同总容量不得超过£500万元。
0.4 0.8 1.2 1.6 2 6
0 2 4 0 0 6
160 320 480 640 800 2 400
1.6 3.2 4.8 6.4 8 24
0 8 16 0 0 24
在表3-2中,因四笔业务保额均未超出1000万美元的 合同限额,故双方只需按比例分配保费及赔款。 通过本例可以发现,成数再保险中双方的责任、保 费和承担的赔款与对应的总责任、总保费和总赔款的比 例,三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其计算简便,也有利于接 受公司控制再保险业务风险。
3.缺乏弹性
简便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 接受公司有利,而对分出公司不利。对于分出公 司来说,由于必须按固定比例自留业务,所以, 对于质量好,保额不高的业务,也需按比例分出, 而不能多做自留,导致分保费支出较多。反之, 当业务质量较差时,分出公司也不能减少自留, 因此,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 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对于分入公司而言,由于不论业务好坏均按 一定比例分入,故可接受较多的业务。所以,接 受公司给予分出公司的佣金条件最优厚,且分出 公司可用成数分保换回回头业务——交换分保。
赔款
由于第四笔D业务的总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 超过了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容量(50+250),超过 的200万美元部分将放入其他合同或安排临时再 保险,否则仍须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从表3-3中可以看出,由于每笔业务的保额不 同,则每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也是在变化的。而由 于发生赔款的A业务是全部自留的,因而接受公 司在分保合同中收取了分保费(0.5万元),而未 有任何赔款分摊,分出公司虽然支出了分保费 ( 0.5万元)却未得到任何摊回。 可见,溢额分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并非是完全 一致的,这是和成数分保的重要区别。
1.溢பைடு நூலகம்再保险三要素:危险单位、自留额 和线数
①危险单位:属于固定因素,由分出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划定。 ②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属于变动 因素,由双方根据承保能力议定,其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 担责任的大小。 一般资本雄厚、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其自留额较高。 故可在线数不多的情况下达到充分额度的再保险保障。反 之,实力较弱者,由于自留额较低,因而需要比较多的线 数才能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 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7. 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 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 保内部(简化分保手续) 8.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 用(彻底分散风险)
二、溢额再保险
(一)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 保合同,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以每一危险 单位的一定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 定线数(1ines,即倍数),作为分出额,并分别 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 摊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简单地讲,溢额分保就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 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 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 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由于无论保额高低均按固定比例来划分双方 责任,故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 以区别而做适当的安排,因此,不能达到风险责 任均衡化的目的。 尽管合同中设有最高责任限制,但其主要目 的是为防止责任累积,并非为了使风险责任均衡 化,而且正因为有了最高责任限额的限制,对于 超过限额的部分势必另行安排其他再保险。故成 数再保险还必须借助其他形式来分散风险。
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内容简介】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的最初形式,也是分出 公司用以调整业务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比例再保 险又称金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 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 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即: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 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所以,充分显示了保险人和再保 险人利益的一致性,也最能体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命运 的原则,因而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本章重点】将较为详尽地阐述比例再保险的各种形式、 适用及特点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例3-1分出公司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业 务与A、B、C、D四个再保险人共同签订一 份成数分保合同,合同约定自留比例为20%, 而A、B、C、D四个再保险人的接受成数分 别为30%、25%、15和10%,合同的最高责 任限额订为1000万元,则如果发生以下四笔 业务,原保险人与各再保险人的责任额分 配如表3-1所示。
(三)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两“优”两“缺”
1.合约双方利益一致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无论业务良莠大小,双 方双方共命运;不论经营结果如何,双方利害关 系一致。所以,双方很少发生争执。 2.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在成数分保中,由于每一笔业务保额、保费 和赔款分配比例完全一致,故在分保实务中,编 制业务账单、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非常简便, 节省人力、时间,管理费用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