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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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按标准配置,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关工作用车、县领导用车、接待用车、老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上述党政机关的特种用车和其他未占编车辆,以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

求,做好清理登记工作,一并汇总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治理内客

(一)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编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出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三)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四)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融资租赁方式配置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六)公车私用、私驾。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或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6月15日)。

各部门各乡镇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治理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阶段(截至7月底)。

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中旬)。各单位对本单位配备使用的所有车辆进行梳理、登记,填报“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公车治理中央导数Excel模板”、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经单位人事和车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审定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其中“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

计表(表1--5)”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再以纸质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于6月中旬前统一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单位车辆清理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将各单位上报的治理单位基本信息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集中录入“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并于6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书面报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中旬)。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信息,对各单位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单位自查和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核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7月底)。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认定违规的车辆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严格纠正落实。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于8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违规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三)重新定编阶段(截至9月底)。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于8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审定后,报省纪委备案,并通过“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四)重点检查阶段(截止11月中旬)。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部门各乡镇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专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拖延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重查;对敷衍了事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作出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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