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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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十五条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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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Fra Baidu bibliotek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10万元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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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相关处罚 序号 22 从业人员 23 处罚单位 经济处罚 其他处罚 条件 违法事件 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 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责任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逃匿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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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十七条
2 3 4 5 6 7 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评价、认证、检验 的罚款 、检测单位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撤销单位其相应资格 七十八条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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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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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要负责人、个人经 款 营的投资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八十八条 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八十九条 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安全生产法相关处罚 序号 处罚单位 经济处罚 其他处罚 条件 违法事件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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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标志的; 八十三条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九十条
24 25 26 27 28 (政府)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九十一条
九十二条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 九十三条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相关处罚 序号 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工作 人员 经济处罚 其他处罚 条件 违法事件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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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十二条 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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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不足五万元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 赔偿责任 成伤害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八十七条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八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八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八十一条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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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单位)主管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人员或其他直接责 款 带赔偿责任 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撤职处分 负责人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工人经营投资人 款 (或者)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发生事故的,5年内内不得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人 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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