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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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重点解决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不彻底、“三资”管理机构不健全、“三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纠正肆意挥霍、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非法转让、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农村集体“三资”等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含延伸开展村民小组清产核资工作),未开展或未全面完成“三资”清理村、组的数量及原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的清理情况等。

(二)落实“三资”监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民主理财监督及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情况等。

(三)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已落实了“三资”委托代理的乡镇,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完善和专职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未落实“三资”委托代理的原因等。

(四)“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情况。各乡(镇)、村阳光农廉网常态化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农廉网建设完善情况;农廉网信息更新情况;“三资”监管平台运用情况等。

(五)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包括: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是否到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廉政教育是否到位等。

三、时间步骤

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治理的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底结束,分为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阶段(5月至6月)。各乡镇要对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落实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真正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形成自查总结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分别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和市纪委(廉政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自查情况,结合群众信访举报,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三)整改落实阶段(8月)。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乡镇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年8月10日前分别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和市纪委(廉政办)。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重点查处违反“三资”管理的人和事;市农业局及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做好“三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等;市财政局负责对“三资”的财政监督,并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村集体会计的指导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自查和整改。既要治理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又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农村集体“三资”处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在专项治理期间要整改到位;属违纪的,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不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乡镇、村,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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