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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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经济管理

EastChinaEconomic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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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张兄来,李

(安徽行政学院

合肥230059)

[摘要]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修改亮点。这项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重点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该制度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097(2006)01—0108—03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OntheApplicableScope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System

ZHANGxiong-lai,LIxi (anhuiadministrationCollegeanhuieconomicmanagementCollege,~efei230059,China)

Abstract:Itisanimportantlightrevisedpointestablishing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systemin newcompanylaw.Thissys-temisgoingtobenefitforperfectingcorporationsysteminChina,ensuresafetyoftrade,protecttheriskofabusecorporatesystem,safeguardcreditorprofit,maintainsocialandeconomicorder,promotesocialismmarketeconomysmoothdevelopment.Thearticlepaysattentiontodiscusst heapplicablescope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systemandhopesthatthissystemca nbeappliedcorrectionallyinpractice.Keywords:companylaw;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scopeofapplication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

(piercingthecor-personality)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

liftingtheporation*sVeil)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

,德国称“直索”(Durchgriff)Veilofthecorporation)

日本称“法人人格剥夺”(depriVationofcorporate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而设置的

[1]一种法律措施。此制度20世纪初为美国法院首倡,

其后被德、英、日、法、意等国效仿,如今已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

为适应世界发展潮流,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跃进。不过立法

条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抽

象,不利于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明确细化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对司法和进一步立法有所裨益。

一、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理论学说

为了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两大法系的学术界展开了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一些学说。笔者认为这些学说对我国具体明确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理论借鉴作用。其主要学说有:

。这一学说是德国法1.滥用说(AbuseDoctrine)

学家拉尔夫・赛利克(Serick)倡导。分为主观的滥用说和客观的滥用说。此学说认为公司法人的法律特征被故意滥用,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犯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2.法律规范适用说(LawapplicationDoctrine)

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穆勒・弗列恩菲尔斯(mullerFreienfels)等所主张。此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都是人为创立的法律制度,公司只有规范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证

[收稿日期]2005—12—08[作者简介]张兄来(,男,安徽枞阳人,法学硕士,讲师;1969—)

李希(,女,安徽合肥人,法学学士,助教。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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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己的正义性,也才能被尊重。如果公司未履行公司法的规定时,即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依公司法规定处理之。此说中的法律适用规范既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契约法等其他法律。实际上此说就是主张通过适用公司法及其之外的契约规定和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与

[2]。法人人格否认相同的法律效果

。此说是美国学者首3.代理说(AgencyDoctrine)

先提出,该学说认为当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实际上仅仅是背后操纵者的代理工具时,或者某一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只是以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身份存在而实质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一种“外壳公司”。此时应否认作为“代理人”的公司法人人格,让背后的“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并依照我国新公司法

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有如下方面。

1.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公司,应承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真正目的。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强制执行而设立一家

[8]公司,并将财产转移到该公司。

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负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4.工具说(InstrumentalityDoctrine)

。这一学说为鲍威尔(Powell)所倡导。此说认为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符合三要素:!过度控制(ExcessiveCon-l)

,即不仅是多数或全部股份的控制,而且是全面的支配,比如在财务、交易方针、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全面支配,以至于使公司在此刻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思想、意志和自身的存在。"违法和不公平行为WrongfulorUnjustAct)

,即这种控制是被控制股东用来实施欺诈、规避法律义务或侵犯公司权利等不诚实的或不正当行为。#控制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toloss)

,即这种过度控制的违法行为是被控公司遭受不公正损失的直接原因。符合这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一公司已沦为另一公司的工具,失

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应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4]。

5.一体说(EnterpriseEntityDoctrine)

。又称企业整体说或企业主体说。此说为伯乐(Berle)提出。这一学说认为,一个公司是否为一个法人,应视公司事实上是否符合一个独立法人的构成要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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