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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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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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 截止日期:2017年3月31日 • 申报方式:窗口申报:填写完整的申报表 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他人申报:另需委托书和受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网上申报
五、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 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 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 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 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 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 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 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请咨询国税局。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 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 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 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 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 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 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 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6第2号)规定: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的 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 种规定的适用税率,依据各矿种的收购金额或收购数量,实行从价定 率或从量定额方式代扣代缴资源税。”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 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 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未 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 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 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 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中间商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从中间商 购买的未税矿产品不需要扣缴资源税。
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
一、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 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辽宁省调整资源税税率的税收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 知》(辽财税〔2016〕430号)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辽宁省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 征收两种方式,并调整了42个税目。涉及到我区的资源税税目主要是: 石灰石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6%,计税依据为原矿销售 额;粘土、砂石仍然从量计征,税额为每立方为2元,计税依据为原 矿销售数量;矿泉水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采取从量计征的办法,税 额为8元/吨,计税依据为原矿销售数量。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等9种矿产品开征 资源税的通知》(辽财税〔2016〕761号)规定将9种矿产品纳入我 省第二批资源税改革范围,涉及到我区的是:地热(温泉)采取从量 计征方式 ,税客为6元/立方米。 资源税征收方式和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资源税纳税人和资源税代扣 代缴义务人两人方面。对于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新的征收方式和 税率(税额)如实申报缴纳资源税。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 照新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