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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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很大改善,但它仍存在着对当事人地位不足以尊重、形式单一等问题。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司法经验,创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此等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问题;多样化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具有整体上的统一性:不仅公平的实现要有效率来保障,真正的效率也必须是公正的效率 [1]。近些年,随着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人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性。如果我们不顾及效率一味的追求个案公正,势必造成案件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简易程序的功能就是使公平和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因此,创建一种既不影响实现公正又能有效提高效率的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已成为人们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刑事简易程序,指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的阶段或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对其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案件、庭审程序、审理期限和变更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这一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所以认定它属于广义上的简易刑事程序。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已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虽然其相关具体规定尚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这种依据案情情况类型进行多样化的刑事程序设计,其思路无疑是与日益个性化、分层化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合拍的,也正是中国未来刑事程序设计发展的正确方向所在 [2] 。2003年以后,各地法院开始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核的案件之和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60%—70% [3] 。但是这与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处理刑诉案件采用简易程序的比率达90%相比相差很大。另外,由于各地方的司法实践和习惯的不同,各地对于累犯,共同犯罪等是否能适用其简易程序的理解不同,且适用必须获得控申双方同意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适用。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中序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着一些问题。
(1)适用的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况。公诉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
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于自诉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只占极少部分,即使是加上少量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仍然偏低。此外,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缺乏很严谨的立法规定。
(2)被告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我国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在立法中没有规定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没有体现被告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配置及明确要求检察院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应与被告人、辩护人达成合意。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选择权的缺失,不仅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案件的公正,更达不到提高效率的愿望。
(3)简易程序忽视了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目前国民的法律意思相对比较薄弱,强制性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尤其重要。但是如果被告人由于经济原因无力聘请律师,那么仅仅自行辩护就很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普通程序相比,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更需要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三、创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应当采取多样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来完善,使得其兼顾公正和效率。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可以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依法可判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且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明文规定。
(2)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
对于简单是案件,可以采取也应当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当确保被告人享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4]。因此,加强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其避免不精通法律程序及性质而导致的选择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程序。
(3)应该提高辩护人的参与程度,提升案件的当庭宣判率
简化审理能否成功的进行,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对公诉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而被告是否认罪,决定于他是否有效的参与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此外,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技术在庭前解决,并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尽量提升当庭宣判率,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是利益并保证司法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
[2][3]左卫民.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158,252.
[4]周晓燕.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j].法
学杂志,2003(7):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