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国家精品课程《工程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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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的法律特征 •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协议。 •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 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 有效合同受法律保障,具有强制执行力。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 公序良俗原则 3. 合同的类别 (1) 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 长期与短期合同 (3) 有偿与无偿合同 (4) 转移财产、工作性、劳务性合同 (5) 总合同与分合同 (6) 为自身利益与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7) 诺成与实践合同
5. 合同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合
同采取何种方式履行,与当事人有 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法律有规定或 者双方有约定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的 或约定的方式履行。没有规定或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 质和内容,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 式履行。如装修一套住宅,应为一次 性交付;而建筑一个住宅小区应为分期 交付;购买一台计算机,主件、附件 应当整体履行;有些应当交付实物 如租赁合同;有些只需交付凭证, 如股权的转移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 (1) 分期履行 (2) 部分履行 (3) 提前履行 6.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履行中的第三人 (1) 合同相对性的一般规定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 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拘束力,只有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 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其他任何第三人 均无权依据合同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当 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合同的 相对性包括: * 主体的相对性 * 权利义务的相对性 *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 一方在对方未能履行义务 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 构成要件: # 双方互负义务 # 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互负义务期限届满 # 有对方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和解除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解除合同
(3) 不安抗辩权 * 含义: 不安抗辩权,也称异时履行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顺序时,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 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 在另一方没有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 中止履行其先为给付义务.《合同法》 在第68条中作了规定。 * 构成要件 # 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属双务合同, 在时间上存在前后先继的两个不同履行 序次.所谓不同履行序次是指履行 义务的期限届满日(终期)不一致,一个在 先,一个在后。倘若没有履行上的先 后次序之分,应为同时履行,则适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 #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基于对方有不履行之虞。 # 对方不履行之虞必须建立在确切的证据基础上。 * 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 (合同法通过列举方式加以限制 )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中止履行 # 及时通知对方 # 继续履行 # 解除合同
问题:请给出余 下的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设计商
业主
监理 工程师
总承包商
基础 承包商
土建 承包商
装饰 承包商
担保人
指定 分包商
承包商C1和 承包商C2 联合承包
3.3 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1) 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是指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拘束 力的效果。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 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效果的时间界点, 是合同效力的起点阶段。合同生效之后, 在失效之前,合同的效力持续发挥作用, 具有法律拘束力,称为有效合同. (2)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如下: * 两者性质不同 * 两者的评判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 * 两者的时间起点不尽相同 * 两者的后果不同 (3)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般要件: * 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法人 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 其他经济组织) *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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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同法概述 3.2 合同 的订立 3.3 合同的效力 3.4 合同的履行 3.5 合同的变更、转让 和终止 • 3.6 违约责任
3.1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的基本含义 (1)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 按排除和限制的责任范围可分为: 完全免责条款和部分免责 按免责条款的运用可分为: 格式合同和一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4. 可撤销的合同 (1) 含义: 可撤销合同指可通过权利 人为一定意思表示改变效力的合同 (2)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 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和变更 * 权利人有按其意志 决定合同命运的选择权 * 撤销权的消灭 * 确认权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5.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 相合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 收归国有与返还第三人
(2)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问题
合同可以直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获得相应的 法律救济,有人称之为“合同上 的关联关系 ”。主要有两种情形: * 第三方收益人合同 第三方收益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 约定债务人不向合同债权人直接履 行义务,而是由债务人向合同当事 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第三方收益人合 同的法律制度主要如下: # 第三人的地位 #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 # 不能保障第三人“收益”的合同 # 第三人享有权利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 不得约定债务人履行的情形 # 合同效果 # 债务人违约的救济 * 委任债务人合同 委任债务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委任债务人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三 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来消灭合同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使第三人的履行 与债务人的履行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7. 履行顺序及其抗辩权 (1) 合同履行顺序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顺序,表面看是一个谁先 谁后的时间次序排列问题,由于市场经 济中各种机会的存在,它实质上是 种风险的分担与化解机制,履行时间的
默示义务尽管在合同约定之外,有些甚至为 当事人所反对,当它是合同义务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必须履行。如有些义务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有些条款是当事人在谈判中疏忽的; 有些义务是当事人为促进交易,避免在某些 方面存在分歧而诱发谈判破裂有意忽略的等. (3) 附随义务的履行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处于附属、 辅助和补充性质的义务. 4. 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 (1) 空缺条款的含义 凡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给履行带 来困难的条款称之为空缺条款。其特点 如下:* 它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对合 同的成立、生效构成影响,只是给履行 带来困难;* 空缺条款根据合同的性质、 特点及其他情况,具有可以弥补的合理 基础。 (2) 空缺条款的弥补顺序 “ 约定---推定---法定 ” (3) 弥补空缺的法定条款 * 关于质量 * 关于价金 * 关于履行地点 * 关于履行期限 * 关于履行方式 * 关于履行费用
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 (1)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环节 (2)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3) 合同的履行促进了交易的持续发展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实际履行原则 (3) 协作履行原则 3. 合同履行的内容 (1) 约定义务的履行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的义务,即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 默示义务的履行 默示义务是指当事人未以明示的方式写 入合同,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根 据诚实信用原则或双方交易习惯推定的 结果,应当承担的义务。
设定、履行行为的启动,往往都是通过 双方反复的博弈、精心设计的。《合 同法》第66、67条对此作了规定。 作为一般规则,履行顺序可概括如下: *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的 履行顺序,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严格按照约定进行。 * 当事人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按 先后顺序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有人对此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的义务没有约定先后顺序的 往往要适用法律的补缺条款或惯例。 《合同法》第66条即作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含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
特殊要件: *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批准、 登记手续、其他手续) * 合同内容 * 合同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2. 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尚待有权利 的第三人为一定意思表示来最终确 定效力的合同。 (1) 其法律特征如下 * 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 * 具有成就所欠生效要件的可能性 *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于第三人 (2) 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 追认权、拒绝权与催告权、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 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 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地履行;其他标点,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 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于履 行地点
关于履行 期限和方式
关于履 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双方共负义务的, 各自负责各自的费用。
3.2 合同的订立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 1. 要约 (1) 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构成要件 * 内容具体明确 * 受约束的意旨 * 由特定的一方向其 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提出 (3)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承诺 (1) 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构成要件 *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 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 承诺方式 *通知 * 行为 3. 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当事人 4.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1) 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2) 合同主要条款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报酬 *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 质量
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 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弥 补 空 缺 的 法 定 条 款
关于 价金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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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效合同 (1) 含义: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 定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 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2) 法律特征: * 不受保障的行为预期 * 无效合同自始确定无效 * 无效合同的效力为当然无效 (3) 无效合同的种类 * 严格法定主义的确定基准 * 欺诈、胁迫 * 恶意串通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强制性规范 (4)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旨在排除或限 制当事人未来应负责任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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