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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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8期(总第2320期)
10 财政与税收
完善 新农合中央财政
补贴政策的建议
孙世强 任佳宝
1 改变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结构。从宏观
区位角度看,中央财政在 新农合中的支出应与
不同区位农村居民纯收入逆相关。经济越富裕,
中央财政的补贴应越少。在具体执行中,中央财
政应实行差额的财政补助。对西部地区,尤其是
国家级贫困县及贫困型农村,采取免费参合形
式,由中央政府拨出专款资助,代农民个人缴纳
人头参合费,农民个人免费参合,即采取 中央财
政+地方财政+集体组织筹资模式,从而确保
贫困人口能真正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全员免
费参合,应保尽保。对中部地区,鉴于温饱型农
村居民较多,采取 农村居民个人+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集体组织筹资模式。对东部地区,
由于富裕型农村居民较多,应采取 农村居民个
人+地方财政+集体组织筹资模式。东部地区
农民收入高,集体经济发达,许多地区早在2006
年,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就接近全面普及。所
以,对这一区域,建议取消中央财政补贴。所以,
从中央财政补贴角度看,财政在不同区域要体现
差异,真正实现不同区域的需求程度与财政补贴
资金的高度相关。但任何地域都有特殊性,要对
低保家庭、特困群体、五保户、伤残户实施免费参
合,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中央财政补贴。
2 建立 新农合均衡补助金制度。建议建
立 新农合均衡补助金,以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公
平性。而 新农合均衡补助金应由中央财政设
立,为保证 新农合制度均等化而单独设立的一
项资金。该项补助金数额取决于东、中、西部的
贫富差异、平均人均财政补贴额度及财政资金依
存度等因素。具体做法是以东、中、西部 人均财
政补贴额度的平均值为标准,低于标准的,中央
财政应予补齐。
建立 新农合均衡补助金制度是改善公共
卫生服务横向不均等的良策,可促进公共服务均
等化。
3 理顺 新农合制度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险
制度的关系。现在商业医疗保险险种较多,形成
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多重医疗保障模式。
这就存在农民患病后,由政府主导的 新农合制
度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障谁先赔付的问题。按照
相关规定,多重医疗保障赔付的总额不能超过实
际花销的医疗费用。如果先由新农合制度保障,
商业医疗保障就只起到补差作用,节省了原来按
市场原则承诺的市场赔付。若市场赔付为先,
新农合制度保障基金就可能产生节约,提高了
财政补贴效应。而现在全国通行的做法是,在赔
付的顺序上,恰恰是按照先 新农合保障,后市
场赔付,结果财政资金补偿了本该由市场主体赔
付的资金。这不是小问题,是 新农合制度赔付
机制问题,这一补偿顺序直接影响了宏观财政补
贴效应。因此,要以制度形式规范现行的补偿顺
序,实现先由市场补偿,后由 新农合保障的补
偿顺序。
(陈摘自!经济纵横∀2010年第5期!完善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
刘 佐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出发点应当是:鼓励房
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房地
产资源,保障民生,符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税制
改革的总体目标,规范相关税费关系,兼顾国家、
企业、个人的利益和中央、地方的利益,以人为本。
一、简化税制。
应当尽快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2010年第48期(总第2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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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合并为统一的、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并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并取消不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通过上述简化措施,不仅可以减少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和收费的数量,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可以优化税负结构,即减少房地产转让、出租环节的税收,增加房地产持有、使用环节的税收。
二、合理调整税基和税率。
1 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的方法将低收入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以外。在此,难以赞同按照住房的面积、套数来征收房地产税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在操作的时候很容易引起严重的分歧(如地点偏僻的大房子可能价格偏低,多套住房由于其面积小、建筑陈旧等原因也不一定很值钱),似乎也不符合各国通行的做法。
2 房地产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难以赞同征收对 住房消费税 的主张,因为消费税通常是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不适用于房地产,其他国家似乎也无此类做法。
在设计税基和税率的时候,应当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财政收支的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并参考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同类税收的做法。
三、适当下放税权。
应当将房地产税作为中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以精心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
市(县)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基本要素的适当调整),以适应国家之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过此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
四、加强征收管理。
加强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加强房地产税管理,从而适当扩大房地产税收入的规模,提高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和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7期!谈中国
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
资源税和环保税不适合作为未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李玉红 白彦锋
2009年,资源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只有2%多一点,收入规模有限。而且,资源税的职能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资源在我国各地的分布也不均衡,即使未来资源税制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扩大了征税范围、改进了计税方式,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和潜力角度来看,也不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至于未来将要开征的环保税,其主要是对 三废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课税。2007年我国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仅为179 28亿元,收入规模是相当有限的。而且,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的关键阶段,环保税的开征势必会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