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就发[1997]151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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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就发[1997]151号颁布时间:1997.08.16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工作及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
2、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
二、凡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及《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本规定发布前,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未按上述意见管理的职工档案,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意见要求转至相应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办理了招聘手续后,应将《就业登记卡》装入职工档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登记卡》随职工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五、各区县劳动局应针对当前企业招聘职工和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照《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管发字〔1991〕78号)要求,主动服务为用人单位做好保存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