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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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讯自由(外交信使、密码电报、外交邮袋不
得开拆和扣留)
• 4、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另定法律
规章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的 自由。
• 5、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纳关税。使馆馆舍免纳各种捐税,
但对使馆并无法定权利而受益的特定服务应支付的费用则 不在免除之列,如清除垃圾费、消防费。
•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 1、外交人员 • 具有外交职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参赞、武官和秘
书。
• 2、行政和技术人员 • 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职员,如译员、会记、
打字员和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 3、服务人员 • 事务人员,指为使馆仆役的人员,如司机、传达员、
厨师、信使、维修工和清洁工等。
•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使馆的馆长分为三级:
• (二)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 1、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 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使馆馆舍及设备,以
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 或强制执行。 • 防止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防止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 尊严的事情。
• 2、使馆的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 无论何时,也无论何处,均不到侵犯。
• •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 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 间的关系。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 • 首先,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 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 事关系也时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 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 (二)使馆的职责 • 使馆的主要职责有下列五项:
• 1、代表 • 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 • 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 及其国民的利益。 • 3、谈判 • 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和报告 • 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 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 • 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 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 (二)非成员国的常驻使团 • 一般称为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简称常驻观察员(团)。
• 其职务主要包括: • 1、确保派遣国的代表权,保障该国在同组织关系上的 权益,保持派遣国同组织的联络。 • 2、查明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派遣国政府提出报告。 • 3、促进同组织合作和同组织的谈判。
• 五、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 196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成立以来,该机构已在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 一、外交机关体系 • 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
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 国家的外交机关可以大致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 国外的外交机关两类。
• (一)国内的外交机关 • 1、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国内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最高机关。
• •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职权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 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
• 4、20世纪以来,这一部门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 时代,具有如下特点: • (1)主权国家急剧增加,扩大了外交使团的数量。 • (2)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 繁重和复杂。 • (3)国家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 • (4)现代外交法正从过去极为分散的状态,朝着较为 集中的方向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2、政府 •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
领导机关。 • 如内阁、部长会议、国务院。 • 政府的职权有: • 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 签订条约,签发某些本国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 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
• 3、外交部门 • 每个国家的政府中均设有专门主管外交事务的部门,
• • • •
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外交团的成员包括各国使馆的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外交团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外交团的职能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如: 驻在国举行庆典或吊唁的场合,外交团团长代表全 体外国使节人员致词等。
• 四、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 (一)成员国的常驻使团 • 成员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有两种派遣方式: • 一是独立派遣 • 成员国的使团独立于其在有关组织的东道国使馆。 如联合国成员国派驻联合国的常驻代表团。 • 二是结合派遣 • 成员国派往国际组织的使团与其在该组织的东道国 的使馆合二为一。
• 6、使用国旗和国徽
• 在使馆馆舍、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 旗或国徽。
•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 1、人身不可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逮捕或拘禁。 • 2、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 私人寓所、外交代表文书、信件及财产不可侵犯。
•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 例外情形: • 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不能主 张豁免。
第一节概说
•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概念 • 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
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 形成的一种关系。 • 此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 一定条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也属 外交关系的范畴。
• • 一类是常设机关;另一类是临时性机关。 常设的机关包括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国家向国际 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 临时性机关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 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
•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具体的协议采用何种方式, 则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多采用条约的形式,现在多采 取换文、照会和联合公报等形式。
• 1、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 • 2、公使及教廷公使。 • 3、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 派遣使节的权利被称为积极使节权。
• 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被称为消极使节权。 • 派遣与接受的规则: • 1、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意见。 • 2、接受国有权拒绝特定的人选,而且无须说明拒绝同意的理由。 • 使馆馆长通常在呈递国书后或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开始执行。
100多个国家设有常驻代表处。
• 六、特别使团
• (一)特别使团的概念 •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 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 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1、从特别使团所执行的职务来分类 • 政治使团、礼仪使团、经济使团、技术使团和文 化使团等。 • 2、依照特别使团派遣的性质来分类 • 国家的特别使团、正在争取独立民族的特别使团 和国际组织的特别使团。 • 3、从特别使团的成员组成来分类 • 单一的特别使团和联合的特别使团。
统称为外交部,但有些国家采用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 国务院、日本称外务省。 • 外交部门的职权有: • 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 关保持经常性的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使团保持联 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 (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 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可以分为两类:
• 作,了解事故详情,看望慰问伤员。工作组一行随后赶 赴拉斯维加斯,与有关各方紧急会商,要求美方全力抢 救危重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和遗物,并协助伤者认 领财物。美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与协助。中国政府、 外交部领导、中国驻美使馆及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 并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伤者对中国政府 的关心和总领事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 外交关系的表现形式: • 1、正式的外交关系 • 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 2、半外交关系 • 以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为主要特点。
• 3、非正式外交关系 • 指两个尚未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 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 4、国民外交 • 主要表现是两国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相互进行友 好访问的接触,就国际问题和两国关系的问题达 成协议,或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发展 国家间的交往关系。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本章的章节 1、概说 2、外交关系法 3、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国亚利桑 那州遭遇严重车祸事件。

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中巴在美国亚利 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时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名 乘客全部为中国公民,其中6人遇难,9人受伤。同车一名美籍 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 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获悉事故消息后,第一时间向亚利桑那 州公共安全部等部门主管官员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 伤员,尽快核实伤者身份和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着善 后事宜,总领事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 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展开
• 二、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定义 •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及领事
• • • • • •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是: 1、外交使(团)节和领事的派遣与接受程序。 2、外交使(团)节和领事的等级与职务。 3、外交使(团)节和领事以及有关人员的特权与豁 免。 4、外交使(团)节和领事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 之间的关系等。
• 七、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关协议, 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 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 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 • • •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发展简史 • 1、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外交法得以
发展的标志,以后国家之间不仅正式派遣和接受常驻使 节,而且还创立了特别使团制度。 • 2、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正式规定了外交使节的三个 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 • 3、19世纪中叶,欧美列强相继在远东和非洲等地设立 了代表机构和领事馆。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外交法的适用 空间。
• 成员国派驻代表团的职务主要有:
• • • • • • • 1、确保派遣国在组织中的代表权 2、保持派遣国同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络 3、同组织和在组织内进行谈判 4、查明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5、确保派遣国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 6、保护派遣国在同组织关系上的利益 7、同组织和在组织内进行合作,促进组织宗旨和原 则的实现
•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 使馆人员的职务可通过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决定而
• • • • • 终止。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职务终了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政府
• 三、外交团 •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
• (三)特别使团的派遣与职务 • 1、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渠道事先取得接
• • • • 受国的同意。 2、特别使团的派遣或接受无需有外交关系的存在。 3、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议为之。 特别使团公约并未具体列举特别使团的职务。 特别使团是根据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的特殊需要而 临时派遣的,其职能只能通过有关当事方商定。
• 其次,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 人员的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 再次,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 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兼有办外交事务的。
• 二者的区别:
•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 ,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 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 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 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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