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信息提供义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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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属于有效的保险格式条款,但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设定的义务会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所以,该条款同时也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提供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相应减轻了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信息提供义务,此类条款保险人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所以,认定保险人对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应履行提示义务还是明确说明义务,关键在于识别肇事逃逸(逃离)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制定的目的来看,主要是考虑此类条款属于法律规范,含义相对明确、易懂,社会公众的关注度也较其他免责条款更高,虽然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但经过提示使投保人知晓违反禁止性规定会产生保险人免责的法律后果即可实现格式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所以,司法解释将此类条款的说明义务相对减轻为提示义务。识别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着重考内虑三方面要素:一是法律法规对主体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内容要求明确;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较重的行政处罚;三是法律法规条文通俗易懂,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就肇事逃逸(逃离)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事故发生场后驾驶人应当采取的行为内容规定具体明确,虽然法条使用的是“应当”一词,但是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可见,该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重。另外,每位驾驶员均需经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合格才能申领驾驶证,对于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不得肇事逃逸应视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将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认定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适用本意。保险人对此类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被保险人再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抗辩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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