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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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保证出厂(点)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履行保证肉品品质,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和动物疾病传播的责任,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
三、肉品品质检验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必须与屠宰操作流程同步进行,对每一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工具必须实行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水温不低于82℃。
四、宰后检验岗位设置
(一)头部检验;
(二)体表检验和胴体初检;
(三)内脏同步检验;
(四)复检、盖章:
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全部检验结果,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
五、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和有害腺体、病变组织、种(阉)畜;
(五)屠宰加工质量、胴体放血是否干净、有无外伤、有无出(充)血点、斑块、色泽是否良好;
(六)机械损伤;
(七)其他影响肉品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
六、肉检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工作鞋帽,佩带上岗证章,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严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在岗生产和不按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操作。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如实填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生猪时,应立即停止生严,封锁现场,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割除部分须放入专用容器中,用专用车辆送到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检出的不合格内脏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带出厂(点)外。
九、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登记表》。
十、确定为合格的肉品,加盖印章或标识准予出厂(点);
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盖无害化处理章;未经检验的肉品一律不准盖章。
十一、工作完毕,清扫场地,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