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与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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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与许可证管理
海关总署缉私局
2013年4月26日
绿篱行动
行政许可
“绿篱行动”背景
建设美丽中国
人民群众呼声
中央领导重视
“绿篱行动”重点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 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 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行政许可
区分不同责任问题 (一)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 发生”的规定 一旦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即视为走私行为完成 ,社会危害性与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海关或 检验检疫部门责令退运固体废物的不应妨碍 对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定性。
行政许可
(二)对于合法持有《许可证》的企业,
行政许可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规定 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 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通过国家环保 部门的环评,并具备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 等相应资质。
行政许可
利用他人许可证进行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 属于未经许可。同时,向海关申报的实际收 货单位是虚假的,并非授权的有资质的企业, 该行为逃避了海关监管。 利用非法手段买卖许可证以及进口的固体废 物,侵害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环境保 护制度和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制度。构成 走私废物罪。
“绿篱行动”效果
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办走私废物案近30 起。 查证各类走私固体废物43000余吨。
抓获嫌疑人40余名。
海关查处各类走私废物案件
南京张家港海关”32.14”案件
2011年12月29日,南京张家港海关查验以“废 旧报纸”的名义申请报关30柜货物,采用在货 柜门口堆放2排废纸进行伪装,内部堆放生活垃 圾。
行政许可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 浙台刑二初字第47号。
本案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利用他人许可证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违反我国法律禁止 性规定,是属未经许可,依法应构成走私废物罪。单位 执行罚金400万;一人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50万;一 人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罚金5万
行政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 计达到一顿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 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 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谢谢
行政许可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 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违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 口相关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 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 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
分两种情况认定 企业不具备申领许可证条件,而利用他人公司 申领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的行为,视为走私废物罪。 企业进口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用 量不足而利用他人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 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 性较小,违反了国家的管理制度,但不应视为 犯罪。
南京张家港海关”32.14”案件
该30柜755吨货物主要是来自家庭、商业、办公、 餐饮等单位回收的以废纸为主的混合物,以及 以废塑料为主的混合物,为禁止进口的城市垃 圾。
南京张家港海关”32.14”案件
绿篱行动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近年来,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情形已 属“行规”,即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非法向他 人转让该企业的《许可证》,甚至提供印章 等协助办理报关手续,由他人进口国家限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废物流 入未经国家环保部门环评或环评不达标的分 拣、加工企业或小作坊,对环境造成巨大污 染,社会危害性较大。
非法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提供企业印 章、证件、文件等协助他人通关,应当按 走私共犯处理。 合法持有《许可证》的企业非法向他人转 让《许可证》,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共犯 和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处 理。
行政许可
已通过环评、具有废物加工资质的企 业,因用量不足而购买《许可证》进 口废物的,考虑到企业本身符合废物 加工的政策条件,其主观恶性较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可按照宽严相济的 刑事司法政策不作犯罪处理。
行政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 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定,以走私普通来自百度文库物罪定罪处罚;未经许可,又偷逃 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 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 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行政许可
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行为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理由是利用他人名义进口废物的企业所持 《许可证》是真实的,凭《许可证》进口固 体废物并不存在伪报贸易性质与逃避海关监 管的问题。冒用企业存在非法买卖国家环保 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行为,应认定非法 经营罪。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三款 “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 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 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审查许可”
行政许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 总局令第12号) 第四条:“禁止转让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企业作为原 料利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涉案企业使用的许可证虽然是真实的,但实 际收货单位是虚假的,该企业与有资质的企 业通谋,共同欺骗海关,逃避海关对固体废 物的进口管制,具有走私固体废物明显的主 观故意,应定性为走私废物罪。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 法规规定依照法定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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