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 海关56号文被躺枪

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 海关56号文被躺枪
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 海关56号文被躺枪

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海关56号文被躺枪

作者: 亿邦动力网来源: 亿邦动力网2014-08-09 08:08:39

【亿邦动力网讯】8月8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第56号文)。有媒体解读,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之前带有私人代购或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监管范畴,微信朋友圈代购如不报关或被视为走私。

不过,该报道很快遭到专业人士的质疑。某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内部人士对亿邦动力网表示,类似解读存在很多不准确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个人做海外代购一直以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到海关的打击,而这与56号文的颁布没有任何关系。

个人海外代购从来就是走私违规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的商品被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所谓“货物”属于企业间的贸易行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具体到入境,企业则需要缴纳货物的进口税。

而对“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则是: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具体到入境,个人需要缴纳行邮税。

上述海关内部人士指出,海外代购最大的问题在于,明明是贸易的行为,却一直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形式入境,仅需缴纳更优惠的行邮税。如此一来,同等价值的物品的行邮税只相当于一般贸易中货物进口税的1/3左右。

由此可见,关于物品的认定,最关键点在于“是否自用”,也即意味着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入境,却产生了二次销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上述海关人士指出,通俗解释就是:甲以个人名义购买一批海外商品,无论是通过自身携带还是邮寄的方式带入境,只要再转卖给乙,就涉嫌违背《海关法》。

“关于海外代购,除了我们海关自己的稽查,还经常联合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因为这还涉及到国内税费的流失。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判定为走私,涉案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就是能抓人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就只属于违规,我们一般采取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上述海关内部人士表示。

一位多年从事跨境物流服务的人士指出,由于海关的人力有限,具体到执行上,关于海外代购的查缉,是无法做到单单都查,一个不漏。目前海关对于海外代购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个人大量长期多次进行代购的行为,少量的、不经常的、或者只是单纯帮朋友带一两次海外商品的代购行为,一般不会被海关查处。“因为商品最终是否会进行二次销售,海关人员是很难知悉的。”

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个人自用物品,也是需要缴纳行邮税的。现行的政策是行邮税在50元人民币及以下给予免征。

业内人士透露,有很多海外代购通过低报物品价值或其他方式逃避或少缴行邮税。对此,海关人士称,也会打击,责令其补缴关税,并处以罚款。

56号文反而为海外代购开辟新路

上述海关内部人士表示,虽然关于海外代购的属性认定问题一早就已明确,与56号文无关,但56号文的颁布对于海外代购也并非全无影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56号文给了海外代购“由黑洗白”的可能性。

该人士指出,按照56号文,只要海外代购注册一个公司,在海关备案,与海关系统联网,以后填写货物清单进行申报,并缴纳进口货物税(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即不算走私违规,还可享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高效率。

但若海外代购采取填报物品清单,并缴纳个人物品行邮税的方式,依然按照走私违规判定。而此前海外代购都是只能按照个人物品申报,并没有这条新的通道。

灰色代购或将迎来严厉打击

一家进口电商网站的负责人表示,56号文对于海外代购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在于,56号文认可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形式,为进口电商开辟正规渠道,此前的灰色通道则势必受到挤压。

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海关将会加大对灰色代购的打击力度,并很可能将对化妆品、奶粉、纸尿裤这类突出的生活用品超量入境现象,给予力度空前的严查。

另一方面,从入境渠道上来说,采取“蚂蚁搬家”式走私方式的“水客”可

能将面临严厉打击,但通过邮政渠道寄入国内的货物,则可能受波及免不会太大,

因为邮关都是正规报关、交税的,只要数量不超标,一般不会被查。“邮关不存

在形式上的走私,至于商品最终是不是购买者自用,海关是很难去辨别的。”上

述进口电商网站的负责人表示。

此外,微信朋友圈代购是否会受到严厉的管控,有业内人士分析,微信朋友

圈只是海外代购的一个宣传渠道而已,与其在淘宝上宣传、线下联系并没有什么

本质区别,不会受到海关的区别对待。“只是最近一段时间,微信朋友圈代购比

较火热,吸引了较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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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及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海外代购的背后经济学分析 宋吉诚 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全球物流网和支付网的完善。海外代购日渐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方兴未艾。作为一个经济行为,其背后必然有经济学的原理。对此我有以下几个判断: 一、需求决定海外代购的繁荣 没有需求,就没有行为。海外代购的主要产品集中在奢侈品,健康食品,电子和数码产品三大类。以下就用经济学最基本的需求曲线原理进行逐一分析: (一)奢侈品海外代购,主要是国内奢侈品的垄断价格和国外同类奢侈品比起来低很多,在需求曲线的上端留下了利润的空间,通过海外代购给消费者和代购者带来差价和利润。奢侈品海外代购要进一步发展,一定要把握住差价,通过种种手段放宽差价,让消费者需求变得更加陡峭。 (二)健康食品的海外代购,核心需求是健康。对于该类消费者,其需求曲线不是仅有价格一个变量,而是受到产品质量的极大影响。当国内出现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曲线就会向外移动,代购价格和需求就水涨船高。当国外,比如新西兰奶制品发生二聚氰胺丑闻时,对新西兰奶粉的需求曲线就会随之内收。实际上,健康食品的海外代购,主要

赚取的就是国内消费者为质量和健康付出的超额价格。 (三)对于电子产品的海外代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赚取时间差价,第二个就是避税。利用电子产品更新速度快,产品变化多的特点,在产品最先销售地进行转运,赚取国内时间敏感型消费者的“头口水”。而第二种行为就是纯粹赚取关税差价,俗称“水货”属于违法行为。 二、海外代购的经济学隐忧。 海外代购,目前在中国大陆如火如荼。各种宣传和包装使得海外产品成了高质量和生活品质的代名词,根本上与国内产品的诚信缺失,质量监管缺位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这样繁荣的海外代购市场中,依然存在不少经济学的隐忧。 (一)海外代购的无序同质化竞争。海外代购的门槛低,基本上就是国外产品贩卖到国内赚取差价,直接导致了海外代购的无序同质竞争加剧。将供给曲线向外侧移动,导致海外代购产品的成交价格下降,消费者剩余增加。生产者或者说是代购者剩余减少。而随着各种海外电商、海外直销商的介入,海外代购的竞争将日趋激烈,最终达到一个新的平衡。但在这过程中很多代购将面临重新洗牌。 (二)消费者需求曲线存在内移的趋势。目前,中国大陆正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消费时期。无论是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还是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无论是国内令人生畏的食

(国际贸易)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国际贸易)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2009-02-12 各国海关进口货物管控要求? 北美洲 美国 (1)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鞋样必须提供详细的品名、成分、样式等物品资料,否则将导致清关延误。 (2)从2005年5月1日开始,禁止木质包装(包括原木包装、三合板包装等)物品进口至美国,但非原木包装的物品目前仍能够通过DHL中转,请于发件时留意包装,避免产生问题。 (3)从2005年3月1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化妆品壹律不能以快件方式进口,否则,将可能被处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罚金。 西欧 法国 (1)高价值快件的进口:对于申报价值高于USD20的快件,于清关时需收件人提供关联文件协助的:若于20日之内未接到发件人或收件人关于如何处理的回复时,法国海关将会对此类扣关件做以下操作中费用较低的壹种: 1)退回给发件人,退件费和关税全部由发件人支付。 2)于海关销毁,发件人需要支付400欧元的手续费。 (2)特殊费用征收: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的货物,需加收USD25的特别操作费。 英国 从2005年5月10日开始,所有食品类产品(包括动物产品、鱼类、昆虫类、水果、疏菜等)壹律禁止进口英国,壹旦发现,立即退回发件地,且英国卫生部门会征收最低140英镑的扣押费,关联费用将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意大利 意大利海关最新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进口至该国的纺织品恢复配额制度。从即日开始,海关只接受已有配额证的纺织品的进口申报,且关联外贸部门不再接受新的配额申请,否则将由海关自动退回或罚款,关联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东欧

海关总署解读56号公告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 监管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08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公告中“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的规定,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近年,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按照以往的规定,电商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此次公告正是为了明确有关监管措施而出台的。 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海外代购调查资讯调查报告

海外代购调查资讯调查报告 第一种是消费者在专业类的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海外商品;第二种是个人直邮和代购,主要通过卖家的“人肉”运输,再卖给消费者。二者在实践中均只征收行邮税。 2008年到2018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是在逐渐上升的,是什么原因催生了海外代购的兴起。 首先中国消费水平的逐渐提高,国人有了更丰富的消费需求。现在消费者不仅仅只关注国内的品牌,而且把眼光投放到了国际知名品牌。其次,是商品的价格。同样的商品内地市场价与境外价格相差甚远。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一些奢侈品的手表、箱包、服装等20种品牌高档消费品价格,内地市场比香港要高45%左右,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为什么价格会差这么多呢?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相加在一起价格就翻了好几番。 除此之外,国内化妆品、营养保健品等行业,也由于质量的问题,催生了庞大的海外代购族兴起。 难道海外代购所有的货物都是高质量的吗? 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出国绕一圈山寨变大牌》为题,对海外代购市场的乱象进行了曝光。如很多人通过海外代购买到的国际名牌产品,其实是“出国一日游”的冒牌货。此外,还存在通关的风险和费用、包裹延误、退货维修不便等诸多问题。 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进一步规范,比如线上与线下打通的联合发展模式,来解决售后和维权等问题。而不仅仅是靠日趋严厉的管制措

施控制民众只买国内产品。 成熟的市场,应是鼓励竞争的市场、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即使是境外商品,只要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只要在质量安全性上更具优势,那么也理应获得立足机会。 市场蛋糕的做大,不可能靠指定消费来实现,而只能靠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项来实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竞争,促使商品变得越来越好,人们才会乐于消费。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海关窗口单位群众满意服务标准

海关窗口单位群众满意服务标准 海关窗口单位群众满意服务标准 为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落实“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的总体要求,深入践行“四个服务”,更好地服务***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标准。 第一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作风优良、工作有序、公正廉洁、服务周到,不断促进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努力实现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以及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二条办公场所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几净、安静无嘈杂,办公用品要摆放统一、规范、有序。要及时检查和维护办公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条关员民警待人接物时,要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大方得体。面对工作对象要热情友善、真诚亲切,微笑时自然露齿、嘴角微微上翘。 第四条工作时要使用普通话,做到音量适中、语句清晰、语调平和、表达流利,并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 第五条办理事务时要公正公开、文明高效,要遵守考勤制度,恪守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上网炒股、玩电子游戏,在办理业务中不处理私人电话、擅自离岗串岗。 第六条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部门标识、岗位标识、关员牌号、

办事指南、公告文书等规范、醒目、完整,各种服务设施完整,使用便捷,无残缺、破损。 第七条办理业务时要做到技能熟练、操作规范、高效优质、兑现承诺。因事需暂停办理业务的,应摆置暂停标识或公告提示。 第八条严格落实节假日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受理业务时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原则,按照来到的先后确定次序,耐心、全面地解答疑问,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无法解答、受理或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相关指引。 第九条工作对象提出批评意见时,要耐心倾听,态度谦虚,工作如有失误,应及时改正、诚恳致歉。工作对象无理取闹时,要保持冷静与克制,不卑不亢,作必要的解释后,不予纠缠,由领导和其他关员出面处理,避免妨碍正常工作。 第十条各窗口单位通过设置征求意见表等方式畅通群众评价渠道,有关廉政规定、服务热线、举报投诉电话应予公布。工作对象投诉举报时,要热情接待,问明事由,作好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海关总署解读特殊监管区域企业集中申报的若干问题

海关总署解读特殊监管区域企业集中申报的若干问题 (第169号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规范对象看,169号署令主要针对通过口岸直接进出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和保税货物等三类特定货物。其中“保税货物”限定于通过“公路口岸”进出境并侧重于保税加工范畴 的货物(即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货物),不包括侧重于物流配送、分拨的货物(如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对于保税物流货物,169号署令并未明确如何集中申报,只在第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也就是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集中申报的货物,如果本身有规定,从其规定(为了便于理解,可称之为“特殊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按照169号署令的有关规定(可称为“一般规定”)办理手续。显然,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之间存在衔接与适用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在集中申报方面与169号署令存在哪些共性,自身又有哪些个性规定以及如何操作。 集中申报的基本要素 必须经海关备案。 备案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备案的

海关和手续,备案的适用范围(如限定的三类货物),备案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质、担保措施等),备案途径(如用法定格式的《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主体是具有特定资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署令),海关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不具备集中申报的主体资格,即使是进出口收发货人,也不是全部可以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下列三类是被禁止的:(1)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2)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3)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范围限定三类货物。 根据169号署令第三条规定,只有下列三类货物才能集中申报:(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其中(3)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采用海运、水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方式,不得实行集中申报。上述三类货物包括进口和出口两方面。 另外,根据169号署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即滞报货物不能实行集中申报。因此,即使集中申报的主体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货物在第三条规定的范

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海外代购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5年Lurch R《Talk about overseas act as purchasing agency business model research》在此文中指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海外代购提供具有价格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国际商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海外代购对本国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削弱了商贸流通业的消费促进效应。网络海外代购作为B2C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在网络消费中已逐渐为网民所接受。它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的问题,只需进入代购网站选定商品后直接支付,无需国际信用卡,无需麻烦国际亲友转寄。海外商品的消费者不但要考虑到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差异,还要综合国家政策、性价比、售后维权、技术支持等因素。 国内学者对海外代购的研究 2014年郭雨萌在《关于海外代购行业的几点思考》中提出了海外代购的现状面临两难。如果提高售价,将进口税转嫁给消费者,将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提价,所赚取的利润还不够缴纳税款。海外代购现在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售后服务几乎都得不到实现。由于海外代购是虚拟环境下的交易,并且很多是以个人邮递方式入境的,产品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代购商品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个人代购被抽查几率不高。在此文中他指出海外代购将是今后一个很重要的全球趋势,海关新政将提升网店海外代购成本。

2015年涂明辉在《“海外代购”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指出,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767亿元,预计2015年将超过2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海外代购”这种交易模式以购买国外的心仪产品,但在这其中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认为海外代购分为熟人代购、职业私人代购和网络平台代购三种形式。他指出海外代购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具有跨国性。2.对象具有非现货性。3.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他认为海外代购模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造成一定的侵害。 2014年张宏楠在《海外代购的市场机遇与挑战分析》一文中指出海外代购面临的主要机遇体现在以下四个主要方面:1.白领阶层的迅速扩大带来海外代购需求的快速增长。2.新的生育高峰带来高品质孕婴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3.人民币汇率升值提升了国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4.网络技术的进步有利于海外代购的宣传推广。他指出海外代购的增速远高于一般网购的平均增速。海外代购的主要产品类别有:化妆品,奶粉,箱包,鞋帽,服装,电子产品,高档手表饰品等。他认为现在海外代购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专业代购网站和私人代购。 2014年张维在《海外代购法律问题分析》中指出海外代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法律滞后的现状,我国目前只有针对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的少数法律规定,在海外代购方面几乎没有相关的条文。他认为海外代购的形式可以分为私人代购与专业代购,代购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在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的成熟立法,海外代购的法律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关务人士对海关总署令219号的解读

关务人士对海关总署令219号的解读。(蓝色字体为需要解读的《办法》原句,红色字体为作者对其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之前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存在语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新增加 “备案”改为“手册设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已经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加工贸易的分类监管在广东已经有 试点。广东部分海关已经实行分类通关改革,对低风险货物予以快速放行,对 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审核,通过分类处置,从而提高整体通关效率。黄埔海关““参数判别,分类审核”的政策也是分类监管的体现。现在海关总署将分类 通关向全程分类监管的纵深拓展,在通关、查验、加工贸易、后续稽查等环节,均体现分类监管。“守法便利、违法惩戒”是分类监管的核心和重要原则。随 着国家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具体管理办法应该很快会出台,我们拭目以待。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 电子数据的形式。 原195号第二条第1项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

海外代购策划方案书

海外代购策划方案书 目录 一、总论 (1) 二、海淘模式的SWOT分析 (1) 1、优势(Strengths) 2、劣势(Weaknesses) 3、机会(Opportunities) 4、威胁(Threats) 三、销售简析 (3) 四、运营设想 (4) 1、成员的组成 2、角色分工及需具备的元素

3、交易流程的假设 4、中远期经营的设想 五、财务预估 (9) 六、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及规避 (10) 1、代购品真伪风险 2、代购品质量风险 3、代购品价格风险 4、订单取消风险 5、代购人员行程变化或因故无法完成代购 6、单次采购种类多、单品数量少风险 7、提高销售量、规避风险问题

8、代购人员或销售人员越权问题 七、存在的困难与解决 (14) 八、总结和建议 (14) 一、总论 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开始,续2013年转基因食品大讨论,再到2015年港人游行,越来越多的人被迫不得不境外寻求安全商品,同时境外同类商品在质量、功能、外观等方面优于国产,同款商品价格优于国内(往往加上运费、关税等成本也比国内价格便宜),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跨境购买商品。 由于国内大多数消费者无法频繁出国,实地购买,通过B2C(以网络销售为主,商家→消费者形式的电子商务模式)模式跨境购买成为必然。但因语言不通、选择优质商家困难(很多消费者没有出过国,对国外不了解)、国际快递易掉包且价格昂贵、跨境网络支付不安全等原因,国内消费者直接寻觅、联系国外商家,通过国际快递+跨境网

络支付手段完成购买往往难以操作;于是通过定期频繁出国、熟悉国外环境的中间人跨境实地购买,然后再与中间人交易成为一种新兴模式,即目前流行的“海淘”。 “海淘”就是跨境代购。由定期频繁出国的商家(中间人)通过淘宝等B2C网络平台与客户取得联系,收到订单及订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前往国外代客户购买指定商品,回国快递给客户,同时通过B2C网络平台完成货币支付。 目前仅淘宝、微信平台就有万家开展“海淘”业务的商家。 二、海淘模式的SWOT分析 1、优势(Strengths): A、方便、快捷、省事、安全。客户只需通过淘宝等平台联系商家,提出购买诉求,即可在家坐等收货(快递送货上门),由平台提供中间担保及纠纷仲裁。 B、质量有保障。中间商家提供境外购买的发票等有效材料,证明代购商品的正身。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关创新监管服务 践行“四好”要求

海关创新监管服务践行“四好”要求(转载) 2012年01月11日 09:24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据《经济日报》报道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中国海关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十二五”主题主线,认真践行“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的总体要求。 回顾刚刚过去的一年,各地海关全力服务经济大局,监管业务量持续增长,打击走私连破大要案,不断改进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服务区域发展成效突出,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稳步发展。请看来自各地海关一线的报道—— 海南国际旅游岛综合效应全面提升 岁末年初,海南机场、港口一片繁忙,海口、三亚机场客流双双过千万,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亿吨,海南以旅游业为龙头,冬日里绽放出别样精彩。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2月,海关总署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合作备忘录》,在推动旅客购物退免税政策实施、促进邮轮游艇产业等多领域开展了务实合作。 如今,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两周年之际,国际旅游岛综合效应正在不断显现:2011年12月21日,全国首家机场离岛免税店——海口美兰机场[-0.36%]免税店开业,标志着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试点全面实施,海南形成南北呼应的免税购物格局;省内的三亚凤凰机场、海口美兰机场旅客吞吐量先后突破1000万人次,成为国内航空业的首例;海南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亿吨,成为环北部湾地区的中转枢纽港。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最具含金量、影响最大的核心政策之一。国务院授权海关对离岛免税业务实施监管,意味着海关执行政策的能力和监管通关服务效能的提高,将直接影响政策效应的发挥。海口海关关长李蓝雪感慨地说:“离岛免税政

第5章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第5章 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5.1 报关制度 1.报关 (1)申报。 (2)接收申报。 (3)查验。 (4)征税。 (5)放行。 (6)结关。 2.报关人 (1) 报关单位。 1)自理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企业。 3)专业报关企业。 (2)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经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3.报关登记注册程序 (1) 向海关提出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在海关领取)。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9)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注册地海关进行形式审查。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海关对审查合格者颁发证书。 5.2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5.2.1 通关制度 5.2.1.1 通关定义 所谓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5.2.1.2 基本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一般来说,可以分为4个基本环节:①申报; 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通关程序,可以分为5个基本环节:①申报;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⑤结关。 5.2.1.3 放行与结关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结束其现场监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出口货物可由其收货人提取、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具体办法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因此,对于优惠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并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可依,只是散见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办法中。目前,我国已签署并实施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贸易安排(以下统称“各协定”),其原产地管理都是如此。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对象不同,谈判条件不同,谈判结果也各异,导致相应的原产地管理也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随着我国自贸区战略的推进,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日渐增多,如果继续为各贸易协定分别制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优惠原产地法律法规将越发纷繁复杂,增加执行难度,影响协定实施。 因此,作为我国原产地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亟待制定一个具普遍适用性的统领现有与将来各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1条,分别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

范围、原产货物、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直接运输、签证机构、签证依据、进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补充申报、保证金收取、出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货物查验、原产地标记、不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原产地核查、保密、处罚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特点: 一是不仅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而且适用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以往各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只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而不适用出口货物;二是本《办法》适用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具体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另行规定)。以往各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均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排除在外。 (二)原产地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 本《办法》将我国已签署的各协定以及国际上优惠贸易协定的共性原产地规则引入,因此,本《办法》原产地规则既不与已实施的协定冲突,又为以后的协定提供基准性条款。 1.完全获得。第四条前三项为现有各协定共有的内容,第四项为完全获得兜底条款。 2.非完全获得。第五条列举了各协定对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等,并且用“其他标准”进行兜底。部分协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出了4位或6位税号改变、价值百分比

海外代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身在海外想买东西怎么办,海外代购最简单,比如买悦海外代购,虽然海外代购简单,但是还是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那么海外代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给大家一一来讲一讲。 (一)关税 关税是代购产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代购通过分包邮购和私人携带的方式通关,规避关税的征收,对税收冲击非常大。 针对此种情形,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针对性的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件《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对海外代购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文件出台后,不少代购商纷纷选择委托第三方外贸服务商,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报关,然后将成本摊薄到消费者身上。 (二)行政监管 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于此类商品的流通实施一定程度的管制,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方式。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后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可见,对于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有关部门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类似的规定和措施也适用于食品(奶粉)领域。此外,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非没有相配套的管制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 (三)知识产权与平行进口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 简言之,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海关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海关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海关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服务地方经济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一流的服务创造一流的业绩。 一流的服务源于工作的高效和便捷,更源于辛勤的努力和无私的奉献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通关效率既是海关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流的服务源于工作的细致和周到,更源于胸怀大局的观念和气度 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是海关的口号,更是海关的行动准则。优化服务无止境。海关重新审视和定位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和位置,着重解决“谁适应谁”的问题,做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监管型海关向监管服务型海关转变,全面实现海关工作转型。 一方面,做企业的“贴心人”。 另一方面,做地方经济发展的“参与者”。海关紧贴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全市大局,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增光添彩。 一流的服务源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更源于理念的超前和创新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关税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政策体系。它的执行情况,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针对多数进出口企业对我国关税政策体系不完全了解,不能更好的享受优惠的现象,海关

创造性的提出“宁可增加行政成本,也要减少企业成本”的服务理念。 一流的服务源于监管的科学和适度,更源于敢担责任的胆识和魄力 海关做为国家的监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是其根本职责。因此,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越是快捷便利,监管的压力和责任也就越大越重。为了能够在不影响服务效率的情况下,实施更为行之有效的监管,海关将监管工作“前置后移”,变原来的现场监管为事前和事后查验、监控,既提高了通关效率,又实现了全面监管。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解读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

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由海关主动提取数据改为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报送,在源头上明确了企业的申报责任。同时,为更加符合保税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正面监管的要求,将联网核查报送数据的范围调整到企业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也是比较务实的、客观的。而所谓联网监管的作业方式是“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实现对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对联网企业实际监管的定位。 (二)联网监管成为常态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作为保税加工监管的有效手段,同时又以其手续简便和效率提高的“双赢”优势,受到企业和海关的普遍欢迎。将联网监管扩大到中国关境内具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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