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数字的一般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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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数字的一般用法

公文中表示时间、长度、重量、体积、容积和其他量值的数字,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使用及广;但对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对照汉语的习惯用法,在实践运用中的缪误,也随处可见。如何在公文中正确运用数字,做到体例规范统一,是公文写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根据上述试行规定,在涉及数字时,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用于表示时间。如公元前3世纪、1996年10月3日4时3刻等。其中,要注意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写作99年,这是实践运用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二、用于表示计数与计量。如340万元、4.5%等。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字符,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应当使用汉字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修词色彩的语句。如三叶虫、第三世界、五省一市等。

二、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二三米、四五天,七八十人,应当注意连用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写成“四、五天”。

三、公文的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为准。如写成: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此点新的公文条例已更改为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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