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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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分为交通部专家库、自治区专家库和盟市专家库三级,自治区专家库和盟市专家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各盟市交通局设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设在自治区公路局,同时承担干线公路中的国家高速公路网、一级公路等自治区重点公路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职能,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负责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从相应专
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或盟市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加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公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职的,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加入盟市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及以上并具有公路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职的,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自治区或盟市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申请进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可同时申请进入盟市评标专家库),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申请加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四)具备进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自治区交通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八条未取得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九条全区交通系统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不得进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自治区境内任何公路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作为招标人时,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