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收购HY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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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03-004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03-004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
TFT-LCD业务资产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东方”)在韩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BOE-HYDIS”),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HYDIS”)TFT-LCD(薄膜晶体管彩色液晶显示器件)业务资产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项目的实施概况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京东方在韩国设立子公司BOE-HYDIS,并授权BOE-HYDIS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买方。
根据京东方与韩国Hynix半导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HYNIX”,为HYDIS 的母公司)、HYDIS,于2002年11月29日签定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建筑物销售与购买协议》、《土地租赁协议》和2003年1月17日签定的《关于“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规定,确定TFT-LCD业务的非流动资产收购价格为38000万美元,营运资金及海外子公司收购价格为-3217万美元,与TFT-LCD业务相关建筑物占用及相邻的土地由BOE-HYDIS承租,租赁期为30年(只要上述建筑物存在,租赁期将自动延续5年)。因HYNIX已将土地向韩国银行设置抵押,BOE-HYDIS在租赁土地时仅在部分地块上登记了地上权,该地上权为第一优先权(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为了保障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建筑物所有权人有必要取得该建筑物所占地块的所有权或第一地上权,土地所有权人要保证土地租赁人对该土地的第一使用权),取得该第
一优先权可以保证BOE-HYDIS对建筑物的安全有效的使用。
自2003年1月22日起,BOE-HYDIS与HYNIX、HYDIS办理收购TFT-LCD 业务资产的交割及营运资金的交割。
二、项目批准情况
200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的“二00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有关事项。
有关本次资产收购项目、公司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及申请使用外汇等已分别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外资[2002]2600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合函[2002]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复[2002]321号)的批复。
三、BOE-HYDIS收购和运营情况
1、收购资金来源
(1)京东方筹集15000万美元资金用于投资BOE-HYDIS,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资金购汇6000万美元,公司通过国内银行借款9000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利率为1.69%至1.985%。
(2)BOE-HYDIS以资产抵押方式,向韩国产业银行、韩国外换银行、Woori银行、现代海商保险借款折合18820万美元,利息率由提款日前一天的市场利率决定,并将在提款日后3年进行调整。该笔贷款从2005年10月22日开始按季度分十次等额向银行偿付贷款本金。
(3)BOE-HYDIS以资产向HYDIS再抵押方式获得卖方信贷,BOE-HYDIS 向HYNIX、HYDIS签发了长期票据A和票据B,金额分别为3590万美元(5年期)和373.0万美元(6年期),利率均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3%。
(4)根据《托管协议》规定,京东方的BOE-HYDIS股权证交由中国工商银行汉城分行托管。在BOE-HYDIS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前,京东方对其控股权不得低于51%,由于股利分配或股权转让等情形而产生的股份或财产也将交由中国工商银行汉城分行托管。
2、资产交割
资产交割工作于2003年1月22日开始,BOE-HYDIS与HYDIS已就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等)和涉及收购资产的资料、文件、合同等进行了全部移交。
3、人员安置
BOE-HYDIS仍雇佣原HYDIS的员工,对原HYDIS员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已完成,并已与HYDIS 负责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同时,公司已派遣了包括技术、企划、财务、市场等工作人员赴BOE-HYDIS参与经营工作。
4、政府许可
BOE-HYDIS收购HYDIS的TFT-LCD业务后,TFT-LCD的生产环境、组织形式、业务方式等方面未做调整或改变,BOE-HYDIS在韩国从事TFT-LCD
业务不存在向韩国政府申请附加许可的审批障碍,目前在所得税(“七免两减半”收税优惠政策)、消防、环境等方面已获得韩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5、运营情况
BOE-HYDIS于2003年1月23日和3月27日分别召开董事会,确定了组织机构、经营团队和事业计划。资产交割完成后,HYDIS向BOE-HYDIS
的TFT-LCD业务转移进展顺利,目前BOE-HYDIS运行正常。同时,BOE-HYDIS 专门组织中国项目组,着手实施建设北京TFT-LCD生产基地项目。
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资产收购实施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作为本收购主体,符合中国法律资格。BOE-HYDIS作为本收购的公司授权收购主体和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设立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不存在中国法律障碍。
2、基于韩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公司的确认后认为:(1)BOE-HYDIS
已依据韩国法律在韩国设立,并有效存续;(2)BOE-HYDIS仅在其租赁的部分土地上登记了地上权,ASPA项下规定的HYDIS的受韩国法律管辖的合同转移至BOE-HYDIS需要以适当的形式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或向合同对方发出告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已依据韩国法律完成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过户和移交手续;(3)有关BOE-HYDIS在交易中的融资,BOE-HYDIS在其资产上设立了以借款银行为受益人的各种抵押与权利限制,还包括有利于以HYDIS为受益人的抵押;(4)BOE-HYDIS在交割后有权利从事ASPA中规定的业务,但这一权利取决于BOE-HYDIS业务运作中申请并取得一些附加政府许可,韩国律师认为BOE-HYDIS没有任何理由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