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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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律制度也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尤其是民族镇压方面,在其刑事法律中多有体现。对本章的学习以掌握主要立法活动和刑罚制度上的重要原则为主。
【本章知识点】: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2.《大札撒》
3.《至元新格》
4.《大元通制》
5.《元典章》
6.蒙汉异法
7.烧埋银
8.元代的科举制
9.监察制度
10.元代的司法机构
第一节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元朝的法制思想:(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元朝虽然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儒道依然为立国之本。在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均被继承。
(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元朝法律中虽然仍有蒙古旧制的内容,但唐宋法律依然是法律的主体。
(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法律中蒙古旧法《大札撒》被奉为圣法,以保障民族特权利益。在法律实施上,民族分治是元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疑难分析】:
怎样理解元朝的法制思想?
(1)历史因素作为军事上的征服者,蒙古贵族集团在统治元朝期间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予蒙古民族政治主导地位和特权,并突出其
传统文化的特点。但汉族法律的先进性与权威性是元朝统治者不可否认的,他们看到,要统治中国,就必须实施儒家的纲纪礼义,因此,奉行汉法是统治的必要。这样,元代在法制指导思想可以分为两方面:
(2)法制思想保存旧制,民族分治,附会汉法,儒道为立国之本都是其主要内容。
基于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狭隘的民族偏见,蒙古统治者将境内的居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严格蒙、汉之分。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着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在统治方式上则相当程度上仍沿用传统的政治统治经验,尤其在元初表现出特有的残暴性;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逐渐改变了一些统治方法,他在逐渐抛弃了蒙古习惯法和金律的同时,吸收了汉族的法律文化,注重学习汉族地主阶级的统治验,一方面重用儒生,推崇儒道;一方面“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这些作法对其后的帝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元朝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大札撒》是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
二、元朝的主要立法有:《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元典章》。
【概念辨析】:
1.《大札撒》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称为“札撒”。它来源于蒙古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为适应开疆拓土的需要,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法律风纪的作用。《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召集制定的,其内容主要为成吉思汗的训言及蒙古社会的习惯,如关于不同身份人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蒙古族自己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作为蒙古部族初创期的法律规范,它不完备也不系统。
2.《大元通制》
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其中,诏令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是元代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式;断例既有断案事例又有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唐宋旧律。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但内容大部分已遗失,现存条格部分共20篇。
3.《元典章》
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
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其下各分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第三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方面。(1)刑罚体系确立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继承折杖制;凌迟刑被定为死刑最高刑;刺字刑上的民族不平等。(2)在犯罪分类上,特别强调“强奸幼女罪”的罪名并加重处罚;在量刑原则上,崇尚轻刑,尤其是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处罚较前代为轻;蒙汉之间定罪量刑上极不平等,“烧埋银”即是典型的一例。
二、民事方面。(1)在所有权上,元代废除限田制,土地兼并严重。(2)契约关系上基本继承了宋代的规定。(3)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法律中有较多设定,这是元代法律在此方面的发展。(4)婚姻制度上,元代的婚书、职业媒妁、赘婿、收继婚等实体制度,独具特色,对后世的社会风俗产生了不少影响。
三、行政方面。(1)地方机构设置上的行省制度是元代的创设。(2)科举制度中以陈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的制度定型。(3)元代重视官吏监察制度的构建
四、经济立法方面。元代的经济立法有专卖法、海外贸易法、赋税制度等。【概念辨析】:
1.法定婚书
它是书面婚约,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元代规定,婚姻成立以婚书为法定要件,婚书写明聘娶财产的数额,如是招赘,还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都要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才能结婚。设定婚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婚姻纠纷以至发生争讼的目的。
2.收继婚
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的婚姻方式。这是蒙古族的旧风俗,元朝以法律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这种婚姻成立一般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方亲属一般不许收继。
3.经义取士制度
元朝的科举考试制度在命题方面,将《四书》、《五经》的程、朱理学注解为主。这种考试制度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
士制度。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在考试方式、考试题目、录取方面均带有明显的种族偏见和民族歧视。
第四节元朝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元朝的司法机构混乱,中央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上以行省、路、府、州、县分列五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大部分延续宋代旧制,以“干名犯义”较具特色。
【概念辨析】:
“干名犯义”
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
3.《大元通制》
4.《元典章》
5.法定婚书
6.收继婚
7.经义取士制度
8.元行省制
9.“干名犯义”
二、简答题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内容?
2.元朝的政治法律体制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3.元朝的刑法原则有哪些?
4.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