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公民信访权利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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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运 转 。 济 方 面 , 清 了所 有 权 问 题 在 国家 经 济 体 制 经 厘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争 议 后 . 以 民 营 经 济 为 代 表 的 私 权 得 到 了 扩 张 和 保 护 .并 进 而 促 进 了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些 转 变 和 进 步 都 表 明 , 国 政 治 、 济 制 度 的 改 这 我 经
有一 定历史 性 。
未减 少 . 而呈增 多的趋 势 . 其是对 司法 活动 及结果 反 尤
不 满 而 进 行 的 涉 诉 信 访 越 来 越 多 察 这 种 矛 盾 的 内 ‘
在 成 因 可 以发 现 . 诉 信 访 在 当 前 的 “ 兴 ” 着 深 刻 涉 勃 有
的 制 度 背 景 与 功 能 支 撑 ( ) 度 背 景 一 制
到 怀 疑 时 . 信 访 ” 等 非 正 式 纠 纷 解 决 手 段 受 到 了 民众 “ 青 睐 ( ) 诉 信访 权利救 济功 能之特性 二 涉 虽 然 信 访 制 度 的 功 能 大 致 包 含 “ 情 上 达 ” 信 息 下 的 传 递 、 督 纠 错 和 纠 纷 处 理 三 个 方 面 . ]2-9 是 , 监 [(82 ) 2p8 8但 毫 无 疑 问 . 访 者 的 目的 在 于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来 解 决 纠 纷 、 信 救 济 受 损 的 权 利 ③,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的 纠 纷 却 最 【本 ] 终 不 得 不 寄 托 信 访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于 涉 诉 信 访 本 身 具
衡 状 态 使 得 我 国 的 国 家 管 理 模 式 呈 现 一 种 行 政 主 导 型 的体制 . 致 司法部 门也采取 行政 管理 的方式 来运 作 , 以 …司 法 程 序 无 法 得 到 严 格 遵 守 . 法 独 立 更 是 一 种 “ 司 奢
谈 ” 这 种 行 政 主 导 型 的 管 理 模 式 使 得 诉 讼 这 种 正 式 的
作 出 的 最 优 反 应 。 是 。 前 行 政 — — 司 法 权 力 的 不 平 但 当
ຫໍສະໝຸດ Baidu
信 访 制 度 是 建 国 后 我 国 政 治 文 化 建 设 的 成 果 之
一
.
是 新 中 国 法 律 制 度 并 未 健 全 时 的 特 有 制 度 . 身 具 本 是 , 着 国 家 法 制 的 现 代 化 . 访 并 随 信
革 正 处 于 一 个 良性 发 展 的 态 势 .但 发 展 进 程 中 仍 然 存 在 大 量 的 问 题 。如 官 员 腐 败 问题 、行 政 机 关 的 效 率 问
题、 民生 行 业 的 垄 断 问 题 、 会 保 障 问 题 、 富 差 距 及 社 贫
司 法 部 门 枉 法 问 题 等 等 .这 些 问题 极 易 导 致 民众 产 生
口 王 东 . 田 晏
( 疆财 经 大 学 ,新疆 新 乌鲁木齐 801 ) 3 0 2
摘
要 : 涉诉 信 访 在 当前 的 “ 兴” 有 着深 刻 的 制 度 背 景 与 功 能 支撑 .但 涉诉 信 访 的 权 利 救 济 功 能 与 现 代 司法 制 勃
度 之 间 存 在 一种 特 殊 关 系 ,这 种 特 殊 关 系导致 涉诉 信 访 的 实践 陷 入 困境 ,并 影 响 其 存 在 的 正 当性 与 合 理 性 。 因此 ,应 以 司 法主 体 性 理念 为基 础 ,通过 将 公 民信 访权 进 行 法 律 定 型 . 围绕公 民信 访 权 重建 涉诉 信 访 制度 。 关 键 词 :涉诉 信 访 ;权 利救 济 ; 司法 主体 性 理 念 ;公 民信 访权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0 0 0 2 — 4 0 7 8 0 2 1 )1 — 0 0 0 中 图分 类 号 :D j . 62 8 收稿 日期 :2 1 — 6 2 00 0 — 9 作者 简 介 :王 东 ( 9 6 ) 男 ,江 苏启 东人 ,新 疆财 经大 学法 学 院讲 师 ,诉 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学 、经 济 J 7一 , 法 学 ; 田晏 ( 9 一 ) J ,女 ,山 东安 丘 人 .新 疆 邮政 储 蓄银 行 风 险 合规 部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诉讼 法 学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0 年 教 育部 人 艾 社 科 研 究 项 目 “ 09 民族 自治地 区 非诉 讼 纠纷 解 决机 制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项 目编
随 着 政 治 和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不 断 深 入 .我 国 的 政 “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并 不 能 完 全 实 现 群 众 所 理 解 的 公 正 。 因
治 行 为 已 能 够 在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及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上 良 此 .在 解 决 纠 纷 最 具 权 威 性 的 诉 讼 方 式 受 阻 或 结 果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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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涉 诉 信 访 的 权 利 救 济 功 能
不 满 情 绪 。 种 不 满 情 绪 一 旦 淤 积 . 会 形 成 使 社 会 秩 这 则 序 不 稳 定 的 暗 流 因 而 。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疏 通 管 道 方 能 必 引导或 化解这 种潜 在的 民众与 国家之 间的纠纷 危机 。 应 该 说 .国 家 通 过 诉 讼 制 度 的 供 给 正 是 对 此 状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