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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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权 利之 一 的发 展 过 程 , 育 权 是 人类 生育 自 生 然 权利 的法 律化 。
的身份 , 只有 怀孕 的妇 女才 能享 有生 育权 , 论 怀 不
孕 的事实 是基 于 侵 权 还 是基 于 自愿 , 为 只有 存 因
生 育权具 有 以下 基 本 属 性 : 1 生 育 权 与 自 () 然人 人 身 不 可 分离 , 有 专 属 性 , 具 不可 转 让 , 可 不 抛弃 , 可 以不行 使 ;2 任 何人 都 对 权 利 主体 承 但 ()
全 适用 。随着人 格 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法 律保 在
看 到现 代社 会需 要在 婚姻 框架 下完 成 生育并 实现
牧的 即 地定 育权; 右 也 清 也属 人格 一般 权范畴, 造一定 到了 现代不能 坐育 特点, 断 性坐 完
生 育权 的享 有 与生 育 权 的行 使 和 实现 的 区别 , 从
2 1 年 9月 01
安庆 师 范学院 学报( 社会 科 学版 )
J un l f n igT a h r olg ( o il ce c dt n o ra qn e c esC l e" ca in eE i ) oA e S S i o
Se 2 1 p. 0 1
提 及 “ 育权 ” 生 一词 , 尚未 从 基本 法 层 面完成 生 育
权 私法属 性 的正名 , 生 育 冲 突 的私 法调 整 仍 有 对
学界 对生 育权性 质 的认识形 成 三类观 点 :
1人 格权 .
具有 身份 陛的人 格权 说 。认 为 生育权 是人格
权, 自然 人 都 享 有 生 育 权 , 具 有 身 份性 和 相对 但
权 , 现代 法律 制度 框架 下 , 在 生育权 在 客观 上应 当
自然人 人 格权 说 。该 说认 为 , 育 权 与 生 俱 生
来 , 赋人 权 与 自然 人人 身不 可分 离 , 绝 对权 和 天 是 支配权 , 论性 别 、 龄 、 无 年 婚姻 状况 如何 , 不影 响 都
生 育权 的存 在 , 它是 人格 权而 非身 份权 , 女享 有 男 平 等 的生育 权 J 。该 说 阐 明 了生 育 权 的性 质 , 但
性, 是一 种受 限制 的 自由… 。该 说 以生 育 权 的 实 现需要 得 到配偶 的配 合 为 由 , 即认 为生 育 权 具有 相对性 , 有分 清 生 育权 行使 和实 现 方 式 上 的特 没
待 完善 。
现实 生活 中夫 妻 因生育 纠纷 引发离婚 的现 象 已较为普 遍 。《 婚 姻 法 ) 释 ( ) 实 施 之 前 , ( 解 三 》
般 人格权 说 。该说 认 为 , 育 是 夫 妻 或个 生
人选 择 是否要 子 女 的行 为 , 质 上 是人 的行 为 自 本
由, 因此应 将生 育 权 归入 一 般 人 格权 。该 说建
立在 卡尔 ・ 拉伦 茨对 一般人 格权 的定 义上 。拉伦 茨认 为 : 一般人 格权 是 指 受尊 重 的权利 、 接 言 “ 直
如 21 00年 1 静安 法 院判 决 的 “ 夫诉 妻子 私 2月 丈 放节育 环请求 离 婚 案 ” 丈 夫 阿康 ( 名 ) , 化 以生 育 权 受侵 害为 由 向上 海 市 静 安法 院请 求 离婚 , 最 但
终 未获 支持 。 学界 就生 育权 的基 本 问题及上 述 问题 的处 理 尚无 清 晰的共 识 。为 更 好地 保 护 生育 权 , 从 理 应
夫妻 平 等享 有 的 配偶 权 说 。 该 说认 为 , 律 法 认 可和保 护 的生育 , 应该 在 夫妻 间进行 , 了更 加 为 明确 生育 权 的性质 , 为将生 育权 定位 为 配偶权 , 认
在现 在和 将 来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内较 为 恰 当 。生 育权 属于 夫妻 身 份权 范 畴 , 只能 基 于丈 夫 和 妻 子
孕妇 特有 的身份权 。
配偶 权之 内容 说 。该 说认 为 , 育 权 是 夫 妻 生 关 系存续 期 间 , 妻 双 方 基 于 夫 妻 身份 所 互 享 的 夫 配偶 权 的权利 内容 , 育 子 女 可 视 为夫 妻 双 方 的 生
第 9期
刘道云 : 生育权 的几个基本问题
・ 5・ 3
论 ( 口头 和 书面 言 论 ) 受 侵 犯 的权 利 以及 不 如 不
措施 , 否则 可 以视 为侵犯 对方 的生 育权 ¨ 。 身 份权 论者 未 深 入 了解 生 育权 的演 变 史 , 只
容 他人 干 预 其 私 生 活 和 隐 私 的 权 利 。 l 其 主 要 ”3 包 括 了生 命 、 体 、 康 和 自 由 , 身 健 因此 得 出生 育权
生育 、 始 生 育 、 务 生 育 和 生 育 权 利 化 四个 阶 原 义
归人配偶权是合适的L 。 8 J
亲属权 说 。该说 认 为生育 权是 特定 主体 基 于 血 缘遗 传 的 自然 需求 和亲 子关 系文 化 的需求 而 产
生 的身 份权 , 其本 质是 一种 基本 亲属 权 J 。
同等。男女生 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 、 育信息知情权 等 , “ 生 无 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隐私权 ” 权能 , 生育选择权是 相对的 、 限 且 有
的。女性 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有更多的可选择 内容和更大 的知情 权范 围, 独有 生育健康权 权能。我 国生育权 立法亟待 完善 , 以加强保护生育权和解决夫妻生育纠纷。 关键词 :生育权 ;自然人 ;人格权 ;权利特征 中图分类号 :D 2 . 9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 3—4 3 ( 0 1 0 70 2 1 )9—03 0 0 4— 6
权利 H 。生育 权 本 身 作 为 一 项 基 本权 利 为 公 民 所享 有 ] 。
了男 女享 有平 等 的生 育权 , 育 自由 已不 再 是 抽 生 象一 般和 意义 上 的人 格 利 益 , 可见 该 说 已丧 失 了
立论 的理论 基 础 。
宪法权利说。该说 以我 国《 宪法》 4 第 9条规 定为基础 , 通过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根据 权利 义务 相 统 一 理论 , 导 出夫 妻 生 育 权是 推 宪法 权利 ¨ 。 选 择权 说 。选 择权 说认 为生 育权是 一 种选择
司法 实践 中 已经 遇到丈 夫 以妻 子擅 自中止 妊娠侵
殊性 与生 育权本 身 的绝 对性 的关 系 。权利 的享有 与权利 的行 使不 同 , 然认 为生 育权是 人格 权 , 既 那 么 自然 人 即使没 有 行 使 生育 权 , 不 否 定 自然 人 也 享有作 为绝 对权 的生 育权 。 自然人 行使 和实 现生
Vo . O NO. 13 9
第3 o卷第 9期
生 育 权 的 几 个 基 本 问 题
刘 道 云
( 复旦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0 3 ) 04 8

要 :生 育 权 的本 质 是 自然人 生 育 的 人 身 自由 , 自然 人 人 格 要 素 之一 , 定 性 为 人 格 权 。男 女 生 育 权 平 等但 非 是 应
国 20 0 2年 实 施 的 《 口与 计划 生 育 法 》 人 明确规 定
而将 生 育权 的形 式外 观误 认 为是其 权利本 质 。
3 其他 权 .
基 本人 权 说 。认 为 生 育 权 的本 质 是 天 赋 人
权 , 为生育 权是 人类 延续 的前 提 , 与生 俱来 的 因 是
我 国法 律对生 育权 的保护 经历 了一个 由无 到 有、 由狭窄 到广 泛 的发 展 过 程 。现有 对 生 育权 的 规 定过 于模糊 、 简单 , 只在公 法层 面 明确 了公 民生
进步 和立法 的完善 。


生 育权性 质 : 自然人 固有 的人格权
育权的存在。刚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 ( 下文称“ ( 《 婚姻法) 解释( ) ” 第九条也仅是 二 》)
护 的 过 程 中 , 炼 出 了一 些 具 体 人 格 权 , 生 命 提 如 权、 健康 权等 , 代 民法意 义上 的一 般人 格权 是指 现 民事主体 基 于人格 独 立 、 格 自由、 格 尊严 全部 人 人 内容 的一 般 人 格 利 益 而 享 有 的基 本 权 利 J 。我
选择 权 能 , 没有 认清 其本 质 , 生 育权 的权 能误 而 将
夫 妻共 同享 有 的身 份权 说 。该 说 认 为 , 生 从 育 权属性 来 看 , 当是 公 民人 身 权 中的 一种 身 份 应 权 , 育权 只能 基 于丈 夫 、 子 的这 一 特定 身 份 , 生 妻
在 合法婚 姻 的基础 上产 生 、 由双 方共 同享 有 。
担一 种 消极 的不 积 极 加 害 的不 作 为 义 务 , 是 一 它 种绝 对权 和 支 配 权 ; 3 它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财 产 内 () 容, 是一 种无 法 以金 钱 的价 值 尺度 衡 量 的人 格 利
在 生育基 础 才能产 生 生育 权 ¨ 。 因此 , 育权 是 生
段【 , 1 这说明生育是人 的本能和人身 自由, 生育
权 与 生俱来 , 伴 随 着人 类 生产 力 的发 展 和社 会 并 形 态 的进步 , 类 的 生 育 经历 了从 消 极 被 动 的顺 人
应 自然 本能 到 国家权 力 下 自然 人 承担 的义务 再到
孕妇 生 育权 说 。该 说 认 为 , 妇 是 一 种 特 定 孕
认为 其本 质属 性 。
由此 可见 , 界 未 能 就 生育 权 的性 质 达 成 共 学
识, 大多数 学 者没 有认 清生 育权 的权利 本 质 , 法 无
对生 育权 做 出准确 定性 。 生育 是 自然人 的行 为 。人类 生育 经历 了 自然
的特定 身 份在 合 法婚 姻 关 系 中产 生 , 论 上 将 其 理
仅 依生 育权 特征 对其 定性 , 得法 理依 据不 足 。 显
2 身份 权 .
包 括 “ 民个 人 生 育权 ” “ 妻 共 同生 育 权 ” 公 和 夫 两 种类 型 ] 。 基 本人 权说 和宪 法权 利说 并非 从 民事权 利 的 角度 来 分 析 生 育 权 的性 质 。随 着 理 论 研 究 的深 入, 此类 观点 已逐 渐 被 学 者 所 抛弃 或 深 化 。而 选 择权 说 只认识 到 了生 育 权 的 内容 , 即生 育权 具 有
育权 的方式 具有 特殊性并 不 否定生 育权 本身 的绝 对 性 , 能 因此 认 为生育 权具有 相对 性 和身份性 , 不 这种行 使和实 现生 育权 的方式 的特 殊性是 自然人 生 理构 造特征 所 致 , 是尊 重 异 性 生 育权 和 人 格 也
之 必需 。

害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和离婚 , 或认为侵 害其 配偶权请 求损 害赔偿 和 离婚 的案件 。 由于缺 乏法 律依 据 , 院对 夫妻 一方 以生育 权 、 法 配偶 权受 对方侵 害为 由请 求 离婚或 损害赔 偿应 否予 以支持 感到 为难 。从 相关 判例来 看 , 院一般 不予 支持 。 法
论上 澄清 生育权 的基 本 问题 , 以推 动 司法 实 践 的
收 幅 日期 :2 1 —0 0 0 1 6— 6 基 金 项 目 :教 育 部 2 1 0 度 “ L 究 生 学 术新 人 奖 ” 1年 博= 研 资助 基 金 ;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 身 权 在 中 国 的 发 展 与 司 法 保 护 ” 复 人 调研 项 目 上 海 市 重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0 ) B12 。 作 者 简 介 :刘 道 云 , , 徽 郎 溪人 , 男 安 复旦 大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博 士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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