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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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在生育政策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以中 国为例,自2016年开放二胎政策以来,政府致力于推动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以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发展。此外,政府还通过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提高妇女 地位等措施,为生育权的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然而,政策的实施效果并非一蹴而就。在开放二胎政策的背景下,虽然新生人 口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幅远低于预期。这可能是因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社 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高昂的养育成本、职业发展压力等。因此,政府需要 密切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以更好地促进生育权的实现。
参考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然而,生育权并 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受到社会、文化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本次演 示中,我们将探讨生育权和人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 间的关系。
首先,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言论自由等。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 一,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要生育孩子,以及生育时间和数量。然而,这种 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与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平衡。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生育权:历史、理论及现实挑战
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次演示将通过探讨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以及现实情况,深化我们对 生育权的理解和认识,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在历史的长河中,生育权的概念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早在古希腊时期, 哲学家们便开始思考生育与人类自由的关系。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生育权概念 是在19世纪才开始形成的。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普及,生育权逐渐被视为一 种基本人权,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 言》明确提出:“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的健康保护与福利,包括生育自 由”。这标志着生育权在国际法中的确立。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引言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政策。

公民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生育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公民生育权进行法律思考。

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生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享有与其他人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权自愿决定生育,并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夫妻双方在生育决策上应当平等协商,不得强制或限制对方的生育权利。

其次,在《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

根据该法,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检查和服务。

公民生育权的现实问题尽管公民生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社会观念的影响社会观念对公民生育权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些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思想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家庭在生育决策上选择性别和数量。

这些观念的存在可能对个人的生育权利产生压力和影响。

2. 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尽管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一些地区可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施加处罚和限制,限制了他们的生育权利。

3. 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可能面临生育权利的困境。

一些女性担心生育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职业发展,因此可能选择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

这些困境可能对女性的生育权产生不利影响。

加强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和教育加强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通过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利的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2. 改变社会观念积极引导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改变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

探讨生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

探讨生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

探讨⽣育权的法律限制问题因为⽣育权并⾮个⼈独享的权利,是夫妻共同协商⼀致的结果。

当不能协商⼀致时由哪⼀⽅享有决定权?《⼈⼝与计划⽣育法》实施后,⼀些传媒把关注点集中在“⾸次对男性⽣育权作出认可”、“妻⼦再也不能剥夺丈夫⽣育权”上等。

在前⾯的论述中笔者已经明确指出合法⽣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共同的权利。

当然该⽅⾯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现实⽣活中,有的夫妻就⽣育问题不能达成⼀致的意思表⽰,⼀⽅想⽣⽽另⼀⽅不想⽣,特别是当妻⼦不愿⽣育时会拒绝⽣育或者已经怀孕的终⽌妊娠。

作为丈夫⼀⽅就难以实现在该婚姻中的⽣育权。

《⼈民法院报》9⽉3⽇B4版刊登了陈兴沛、谢国富同志题为《本案⽣育权应受法律保护》的⽂章。

⽂中所载案例为:史某因其妻王某擅⾃将怀孕七个⽉的胎⼉堕掉⽽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认定其妻侵犯了他的⽣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是史某的诉讼不予⽀持,因为,其妻王某有最终决定是否⽣育孩⼦的权利;⼆是认为王某未经丈夫史某的同意终⽌妊娠是对丈夫⽣育权的侵犯,其诉讼请求应予⽀持。

⽣育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应的,认定⼀⽅对另⼀⽅侵犯有明确的界限。

⽽⽣育权的⾏使与不⾏使,需要夫妻协商⼀致做出意思表⽰⽣或者不⽣。

当协商⼀致有困难时就需要⼀⽅的妥协与让步,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

因为可以建⽴新的婚姻关系⽣育⾃⼰的⼦⼥,并且对于⼦⼥的抚养需要夫妻双⽅共同尽职尽责,完成养育的过程,因此,更要求夫妻协商⼀致决定⽣育⼦⼥。

当夫妻关于⽣育问题不能协商⼀致时法律应向那⽅倾斜?有观点认为,“在夫妻意见不⼀致的情况下,⽣育权只能赋予⼀⽅——⼥性,妻⼦⾃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其理由是;(1)丈夫的性权利和⽣育意愿要通过妻⼦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尊重妻⼦意愿,在妻⼦认同下达到⽬标。

任何违背妻⼦意志的强迫都是侵犯妇⼥⼈权的违法⾏为。

例如,在丈夫坚持要孩⼦⽽妻⼦不愿⽣育的情况下,由丈夫享有决定权就可能发⽣丈夫对妻⼦⾝体和意志的强制,不仅剥夺了妻⼦“不⽣育的⾃由”,⽽且丈夫拘禁妻⼦不让她去堕胎或者违背妻⼦意志强⾏过性⽣活也将合法化,这将以妻⼦⼈⾝⾃由的丧失和⾝⼼被摧残为代价。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一)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一)

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一)摘要: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出现了一系列关于追讨生育权的案例,使得关于生育权的研究变得可能和更加迫切,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生育权的内容及行使的现实问题,并对生育权的特征、限制、侵权和法律救济、不平等性及制度完善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生育权,特征,内容,行使限制,侵权,法律救济,立法构想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保护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明,八年前与吴某结婚。

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

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

”李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坚持。

后来,他们终于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时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坚持不要孩子。

李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决吴某答应生孩子。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予立案受理。

但同时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护男性生育权的办法只能是对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不可能直接判决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

目前,经法院调解,被告答应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诉。

(《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自身具备生育能力并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

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还刚起步,对于生育权的争议也很大。

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

生育自由_法律规定(3篇)

生育自由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生育自由,即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生育自由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生育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家庭幸福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生育自由的法律规定、生育自由的实现、生育自由的限制与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生育自由的法律规定1. 国际法律体系(1)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男女均有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选择配偶,且有权自由决定生育子女。

(2)联合国《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男女均有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选择配偶,且有权自由决定生育子女。

2. 我国法律体系(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生育的权利。

(2)婚姻法:婚姻法第2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3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和义务,如生育自由、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等。

三、生育自由的实现1. 生育自主权(1)生育选择权: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和数量。

(2)生育知情权:夫妻双方有权了解生育相关知识和政策,为生育决策提供依据。

2. 生育保障(1)生育保险:我国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提供医疗、生育津贴等保障。

(2)产假: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男职工陪产假为7天。

四、生育自由的限制与责任1. 生育自由的限制(1)国家层面: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子女数量进行限制。

(2)地区层面: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生育子女数量进行适度调整。

2. 生育责任(1)生育责任主体:夫妻双方是生育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生育义务。

(2)生育责任内容:生育责任包括生育决策、生育抚养、生育教育等。

五、结语生育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法规为生育自由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现生育自由的过程中,仍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生育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

对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作者:李硕来源:《大观》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首先写出生育权的的概念。

其次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阶段关于生育权的法律保护,对我们国家生育权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最后,在综合分析生育权的内涵以及现阶段关于生育权的立法,提出了自己在生育权法律保护上的看法。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立法;计划生育一、生育权概述(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生育权利在英文中为Reproductive Rights,19世纪的后期,当时的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于是便有生育权的这个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或公约中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如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1974年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条、1980年联合国大会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1999年通过的《性权利宣言》以及2005年通过的《苏州宣言》第14条均有相应规定,生育权的概念也随之不断完善。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生育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育上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它的本质就是自我决定和自由选择。

二、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1.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但是在宪法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育权这个概念,它仅仅是在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个义务。

2.我国生育权法律保护的主体从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生育权保护的主体的话,在这两部法律的规定里也只是提到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具有生育权,没有提到那些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有生育权。

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论文

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论文

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论文标题: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摘要: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于个体的尊严和自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社会发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生育权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探讨生育权的内涵和意义,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同时,也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促进生育权在现代社会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生育权、法学理论、基本人权、尊严、自主发展、法律实践一、引言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涉及到个体的尊严和自主发展,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种挑战,生育权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学困境。

本文旨在通过对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探讨生育权的内涵和意义,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同时,也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促进生育权在现代社会的充分实现。

二、生育权的内涵和意义生育权是指每个人选择生育或不生育孩子的自由和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个体对自己人生的自主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育的自由,即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生育几个孩子;二是生育保障,即每个人有权享受相关的生育服务和福利,包括孕期保健、劳动保护、育儿假期等。

生育权的实现,有助于个体的自主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三、生育权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尽管生育权在理论上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但在法律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具体的问题。

首先,生育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问题。

生育权作为一个基本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也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平衡,例如公共利益、个体的自由权等。

其次,生育权在实践中受到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问题。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存在着对特定群体的生育限制或强制,这种做法侵犯了生育权的平等原则与尊重人的自主权利的精神。

最后,生育权的界定和操作问题。

生育权的具体界定存在困难,如何在法律实践中有效保障个体的生育权利,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四、促进生育权的充分实现为了促进生育权的充分实现和保护,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

夫妻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夫妻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夫妻生育权的法律思考据《武汉晨报》报道,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官司,在当地司法界引发争议。

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

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结婚。

两人是大学同学,恋爱10年才结出甜蜜的果实。

但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

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

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老婆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

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

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

2001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

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①87岁的孙先生向南京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和老伴离婚。

原因是他和老伴与196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不同的是老伴与潜伏有两个女儿,而他当时并无子女。

从1962年开始的3年时间内,老伴背着他3次堕胎,只是他没有亲生子女承欢膝下,晚年凄凉。

孙先生认为是老伴年轻时的一意孤行使他丧失了做父亲的机会,剥夺了他的生育权,给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缺憾,因此,他坚决要求离婚②。

另据消息,广州一男士因经济原因不愿要孩子,但29岁的妻子担心年纪过大生育困难且不忍心让父母失望,急于当上了“准妈妈”。

她表示,如果丈夫坚决不肯要这个孩子,她决定自己把这个孩子养大。

③以上三个实例所涉及的都是关于夫妻生育权的问题,前两个是丈夫状告妻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而后者是妻子认为丈夫阻碍自己生育权的行使。

这些实例只是有关夫妻生育权问题众多事例中的典型,夫妻有关生育权的争执是法律规范中无法回避的问题④,而由此问题的存在,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夫妻生育权的内涵和法律依据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

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

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之思考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生育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深远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生育权纳入宪法保护,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

本文旨在探讨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入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我们将回顾生育权的历史演变,理解其从传统的家庭事务到现代法律权利的转变过程。

接着,我们将分析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理论依据,探讨其在人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生育权入宪的具体路径和机制,以及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战和社会难题。

我们将展望生育权入宪后的社会影响,包括其对家庭关系、性别平等、人口政策等方面的潜在影响。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引发对生育权入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为推动生育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humanity, has profound social, cultural, and legal significance.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of the rule of law,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have begun to incorporate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into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of citizens.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 and potential social impact of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into the constitution. We will review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understand their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family affairs to modern legal rights. Next, we will analyz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and explore its position and role in the human rights legal system. On this basis, this article will further explore the specific path and mechanism of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into the constitution, as well as the legal challenges and social difficulties that may be encountered. We will look forward to 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inclusion of the right to childbirth in the constitution, including its potential impact on family relationships, gender equality, population policies, and other aspects. Through thediscussion in this article, we hope to trigger in-depth thinking and extensive discussion on the issue of incorporating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into the constitution,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二、生育权的定义与性质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reproductive rights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夫妻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数量以及生育方式的权利。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明确权利主体
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要问题是 明确权利主体。在夫妻关系中 ,双方应该平等享有生育权; 在亲子关系中,父母和子女之 间也应该平等享有生育权。
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 府应该加强对生育权的法律保 护,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
律法规。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 的法律思考》
2023-10-28
目录
• 生育权概述 • 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 生育权的行使与保护 •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 特殊群体的生育权问题 • 生育权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建议
01
生育权概述
生育权的定义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尊严,以及在生 育过程中依法获得必要保障的权利。
提高司法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该公正审理生育权 纠纷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司法机 关还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05
特殊群体的生育权问题
未婚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婚前生育权利
未婚女性有权利选择生育,但 面临社会观念和家庭压力的问
题。
法律保障不足
在法律上对未婚女性生育权的保 护不够完善,没有明确的规定。
03
生育权的行使与保护
生育权的行使方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自主决定生育
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及生育的时间和数量。
知情权
公民有权获取关于生育的信息和知识,包括生育健康、生育技术 和生育权利等方面的信息。
接受生育服务的权利
公民有权接受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分娩及产后服务等生育服务 。
生育权的法律保护
01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生育权的法律思考政师1011 徐婷1020601124 摘要: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自由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权,生育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性质。

生育权行使的天然限定条件是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根源,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和妇女生育权优先原则。

关键词:生育权法律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冲突生育行为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自然行为,早期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生育权。

生育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或公约中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如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1974年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条款、1980年联合国大会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款、1999年通过的《性权利宣言》以及2005年通过的《苏州宣言》第14条均有相应规定。

生育权由国际会议文件或公约承认表明了生育权已经逐渐受到了关注与保护。

目前,我国对生育权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定论。

我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将生育权分广义和狭义进行界定。

广义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广义的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人人均可享有,既包括育龄男女依法生育的权利,也包括非育龄男女将来生育的权利幢’。

狭义的生育权是指建立在合法婚姻上的生育权,这是一种身份权,即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也包含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择。

我更倾向于将生育权作广义理解,生育权应该是指生育权利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

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作为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可以成为生育权的主体,而且这些规定里也只是提到了夫妻的生育权,并没有提到其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有生育权。

学习计划生育法律心得体会

学习计划生育法律心得体会

学习计划生育法律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成年人,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作为一个家庭的一员,还是社会的一份子,了解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都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自身的学习过程以及在生活中的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要明确的是,计划生育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有责任去遵守这些法律,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时,我发现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在我国,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都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生活。

因此,我深入研究了生育政策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且努力向身边的人宣传生育政策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我还认为计划生育法律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在我国,女性在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方面有很多保护,这可以有效地保证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些相应的责任,比如女性在孕期要接受定期的体检和保健,这对于保障母婴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我非常重视这部分法律内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尊重这些权益。

另外,我也学习到了关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和处罚。

这一部分内容对于促进社会的诚信与守法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有效地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促使他们遵守法律。

同时,我也了解到如果遇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这样有助于社会的规范和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帮助举报一些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学习计划生育法律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过程。

通过学习,我不仅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对计划生育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我会继续努力,使自己能更好地遵守和宣传这些法律,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计划生育法律的重要性,一起共同维护和发展社会。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 的保护。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生育权的定义和保护范 围有所不同。
在过去,生育权主要关注的是夫妻生育子女的权利,而随 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的定义逐渐扩展到包括个体自主决 定生育的自由和责任等方面。
生育权的重要性
生育权对于公民的生 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生育行为的道德与法律差异
有时,生育行为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法律可能允许未婚同居,但 道德上可能对此持不同看法。
法律与道德的协调
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政府需要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 观念。同时,也需要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法律制裁与道德约束
如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非法性 别选择等规定,都是对公民生 育权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例子。
公民生育权的保护与促进
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保障和促进 公民生育权的实现。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 育、提供社会服务等措施,提高
公民对生育权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也要关注生育权的平等实现 问题,防止因性别、社会经济地 位等因素导致的生育权不平等现
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冲突
公民的生育自由可能会与其他人的权利产生冲突,如夫妻 的生育决定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平等与尊重
在平衡个人自由和他人权利时,必须基于平等和尊重的原 则。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有权参与社会 、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的活动。
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和他人权利,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法规,明确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范围,并提供法律保护。
性疾病期间,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可能会对生育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毕业论文

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在人类十几万年的繁衍生息的历程中,生育是生命延续的方式,也是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生育是人类社会最大的政治。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的萌发以及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女性开始对自身的权利——生育权进行了更加深刻的思考。

关于生育权的归属和性质问题也众说纷纭。

婚姻是实现生育的主流方式,伴随着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单身女性也追求成为母亲。

本文将从生育的含义和性质出发,以法律和女权主义的视角论证女性作为生育权唯一主体归属的正当性,阐明女性生育权的内容。

同时提出目前我国女性面临的来自婚育捆绑、堕胎权受限、用人单位、婚内丈夫侵害等的生育权困境,结合法律法规提出婚育解绑、用人单位补贴、生育权立法等可行途径,多方面综合保障女性的生育权,为今后保障女性的生育权提供立法建议。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主体女权主义生育权困境ABSTRACTIn the course of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years of human reproduction, fertility is a way of life extension and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social development. Fertility is the biggest politics of human society.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germination of human rights awareness and the rise of the feminist movement, women have begun to think more deeply about their own rights, the right to procreate. There are various opinions on the ownership and nature of the right to birth. Marriage is the mainstream way to achieve childbirth.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women's economic status and social status, single women also seek to become mothers. Based on the meaning and nature of fertility, this article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women as the sole subject of reproductive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feminism, and clarifies the content of female reproductive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it puts forward the current dilemma of maternity rights that women in China face from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restricted abortion rights, employers, and infringement of husbands in marriage. Comprehensively guarantee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provid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ng 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in the future.Key words: Reproductive rights Subject of reproductive right Feminism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dilemma目录一、引言 (1)二、生育权概述 (2)(一)生育权的含义 (2)(二)生育权本质是一种人身权利 (2)(三)生育权的内容 (3)三、生育权主体的理论基础 (4)(一)关于生育权主体的争论 (4)四、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女性面临的生育权困境 (7)(一)我国的生育权立法现状 (7)(二)女性面临的生育权困境 (7)五、保障我国女性生育权的可行途径及立法建议 (11)(一)建立单身女性生育的保障机制 (11)(二)构建女性劳动就业保障机制 (12)(三)充分保障女性的堕胎权 (13)六、总结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关于生育权的法学理论思考吴晓雅一、引言根据恒大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生育报告2019》显示,2018年中国出生人口为1523万,较2017年大幅下降达200万,这个数据创中国自1949年以来除了1960-1961两年自然灾害时期外的新低。

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李小年一、生育权的人权属性2005年10月26日,据称为“全国首例”的丈夫向妻子索要生育权纠纷一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下判,作为原告的丈夫再次败诉。

该案的起因是五年前,河南南阳市方城县乡干部王某于2000年4月与杨某结婚。

同年8月杨某怀孕,因未办准生证,杨某打算堕胎,但丈夫的坚持下,杨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儿子,如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8万元。

结果,杨某作了人流后一直没能怀孕。

2002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怀胎生子”的承诺。

法院判决书中说: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

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该案历时三年,引发了如下一系列争议:生育权是不是一项人权?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男性生育权如何实现?笔者认为,生育权纠纷涉及到一系列社会,经济,伦理,法律等问题,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来处理。

首先需探讨一下生育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国际上,最早提到生育权的当属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了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 。

由此可见,公民的生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人身自由权范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生育权的法律思考案例1:原告人周美兰在乡卫生院实施了计划生育取环手术,但正处于生育年龄的原告人一直未未怀孕,虽经多方医治,但终不见效果。

20年后,原告人在做妇科检查时,B超显示原告人体内仍留有节育环,并将节育环取出,此时原告人已丧失生育能力,原告人夫妇将乡卫生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原告人胡某与被告人张某结婚多年未育,其原因是被告人一直在原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的情况下采取避孕措施,被告人坚持不生育。

原告人认为张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例3:2001年浙江妇女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工受精为死囚丈夫生子,被法院驳回,郑雪梨又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后郑雪梨的丈夫被执行死刑,她的请求落空。

2002年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一、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现代汉语词典》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至于“生孩子”的涵义则无具体阐述。

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将生育制度界定为有关求偶、结婚、生殖、抚育的各种人类活动的有组织的体系。

这是从社会学意义上解释生育,并非法律上生育的涵义。

虽然生育是人类繁衍的自身要求,但从无规范、无控制的自然生育阶段到今天生育成为公民的权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生育权最早在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

这项权利为妇女专有,生育权代表者对生育控制的要求(即节育权),主要指妇女有“不生育权”,其含义包括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怎样生育,将生育问题与妇女在政治、经济上的解放运动联系在一起。

20世纪70年代后,有关国际会与的文件开始涉及到生育权。

而且随着妇女运动的不断发展,生育权逐渐被各国所接受。

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

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

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

对我国⽴法中⽣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育权是⼈权的⼀项基本内容,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平等和妇⼥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育权法律关系所要讨论的⾸要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对⽣育权加以规范遇到的⾸要问题都是⽣育权的主体问题。

关于⽣育权的含义,我国学者有各种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个法律概念,⽣育权是指所有夫妻和个⼈为追求和维护⽣育利益⽽进⾏⽣育⽅式、⽣育间隔、⽣育次数的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受国家保护的⾏为⾃由。

⽣育主体是指达到性成熟程度,经两性结合,便可完成孕育、⽣产⼦⼥的⼈。

⽽⽣育权主体是国家、社会基于社会需求和⼤多数⼈利益,通过法律⼿段加以规范的⽣育主体。

这种规范包括保护和限制两层含义:保护体现为对⽣育利益的保护;限制体现为对⽣育主体中不符合社会利益和多数⼈利益,具有损他性的那部分⼈和⾏为的限制。

⽣育主体是⽣育权主体的⾃然⽣理基础,⽣育权主体是社会通过法律对⽣育主体加以规范后,缩⼩或扩⼤了的⽣育主体。

⽣育权主体的范围是对⽣育主体的限制和放⼤。

如果仅从字⾯上理解⽣育权,作为⼀项天赋的权利和基本⼈权似乎应赋予每⼀个能够⽣育后代的性成熟的公民,即所有的⽣育主体就是⽣育权主体。

但各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的经济、⽂化、社会等原因的影响,法律能够赋予其⽣育权的主体范围必须是对⽣育主体加以规范后的主体。

1994年召开的国际⼈⼝与发展⼤会通过的《国际⼈⼝与发展⼤会⾏动纲领》将⽣育权主体由夫妻进⼀步扩⼤为“所有夫妇和个⼈”。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对公民⽣育权未作明确规定。

但在《妇⼥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有按照国家规定⽣育⼦⼥的权利,也有不⽣育的⾃由”。

在新近颁布的《⼈⼝与计划⽣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其他的政府⽂件也表达了⽣育权的观念。

2022年全面放开生育权生育权之法律探究

2022年全面放开生育权生育权之法律探究

2022年全面放开生育权生育权之法律探究关键词生育权性质侵权表现救济方式一、生育权之内涵界定生育权就是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二、生育权之权利性质(一)生育权属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化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对应有权利的解读中,我们可以发现生育权完全符合应有权利的这一标准。

人们有控制生育的需求,控制生育的需求具有正当性。

生育是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不可缺少的,是人的自然权利。

“实际上,那些属于生存、生理一类性质的需要以及高级的精神需要本身,就是人的不可剥夺的应有权利①。

”(二)生育权应是人格权生育作为人类延续和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在人们心目中,向来被视为天赋的权利。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界定为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不依附于任何身份的一种独立的个人权利。

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应当是一种人格权,它符合人格权的基本要求,具备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生育权作为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只能由每个自然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

生育权的行使虽然需要他人配合,但是却不能共享。

关于这一点,在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时体现的非常充分。

时至今日,社会从不平等的身份社会向人格平等的契约社会转化,配偶双方都是有独立人格和生育权利的个人,因此,生育权利不再是基于身份的权利,而是基于人格平等的个人权利。

三、生育权之权利权能(一)生育决定权生育决定权是指主体可以依法自由的决定是否生育,与谁进行生育,生育的具体时间,生育的具体方式,生育的数量,生育子女的性别以及生育的优生选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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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法,其赋予公民的权利一般通过部门法得以实现,
作为“权利法”[3]P10的民法即是用特殊的民事救济手段
担当起了实现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重任。生育权既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
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生育权是人格权
11关于生育权的人身权性质,目前学界存在分歧,焦
项权利。在我国,人们特别关注夫妻平等的生育权。当
然,平等不是对等,作为一种人格权,不仅妻子在行使
生育权时要尊重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在行使生育权时,
也要充分尊重妻子的生育权。如有的妻子在不征求丈
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做掉正在孕育过程中的孩
子,就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如果丈夫在行使其生育
权时不尊重妻子的生育权,就会发生婚内强奸。因此,
法律都应当保障。
3、男子和女子一样平等地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将公民的“生育权”
放在与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样的法律地位
考虑,男性平等享有生育权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尤在
现代生殖技术条件下,所以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是
必然的。在自然生育状态下,男性的个人生育权相对而
犯的义务.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56.再如: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见:张俊浩.民法学
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61.认: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
同样,不婚、非婚者担当父亲、母亲的权利或资格不是
法律能够完全剥夺的,也是法律不应该剥夺的,在现代
(一)生育权是人类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从生育逐渐权利化的过程来看,生育权是基于人
的本性和人类再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人类得以繁衍、
延续的前提是人类的生育,离开了自然人的生育,就没
有人类社会的未来,人类社会必然灭亡。因而生育权是
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自然人按照自己
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权范围。[1]而
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法。从对身份权和人格权
特征的分析,本文不认为生育权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尽管学术界对配偶权概念和内容表述各不相同,①但
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配偶权只能建立在婚姻的事实基
础之上,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相
对权,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而生育是每个自然人成
长发育的必然过程,它具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自然属
生育权属于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人格权,男子应与女子
平等地享有。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
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
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
的自由。生育权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也
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而不是身
法律制度中,生育权不仅仅限于夫妻之间或者处于生
育期的男女之间才能享有,其实对任何人都存在,只是
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所享有生育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
已。[1]
因此,生育权作为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人格权,
是通过婚姻来实现,还是排斥婚姻而通过非婚性行为
或现代科学技术来实现,完全是一个人的自主选择权,
放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生育权也伴随生育主体
的独立而由义务演进成为权利。这一权利具有人身权
的特征,[2]即:与人身不可分离性、无直接的财产内容、
具专属性。生育权作为基本人身权,为我国宪法所保
护,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不得阻止、妨碍或
干扰自然人生育或不生育的义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
权是一种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的这
一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
有,属配偶权中的一部分,而非人格权,主张婚姻法把
生育权规定在配偶权内,以完善我国的夫妻人身法律
关系。[5]
本文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
而非身份权。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必以一
同,导致其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权利救济手
段也不同。身份权是一种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具有某种
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其实现须义务人作某种行为,当身
份权被侵害,其救济手段是责令义务人为某种行为。人
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
何人,其实现须义务人不作为,当人格权被侵害,对权
利的救济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
份权。
二、生育权的限制
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生育权作为人的权利,
同时也是义务、责任,它的实现也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
约,并不是无限制的:既受他人、社会的制约,又要受到
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既要考虑子女、他人、社
会的责任,也需要考虑对自己发展的责任。因此权利主
体在行使生育权时,应该接受国家对个体生育权的合
承认无配偶者也可以行使生育权。同性恋者的共同生
活与无配偶者并无质的区别,若其愿意拥有共同的孩
子,也可以考虑。当然若无配偶者因其本身不能行使自
己的权利,则另当别论。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必须承
12
①如: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
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产生后代的现代医疗技术手
击:人们开始选择多样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认为
婚姻并非是唯一的选择,但人们不选择婚姻生活并不
表示他们不想生育,单身、未婚同居生子现象越来越
多,与此相对应,生育必须以婚姻为前提的观念随着生
活方式的转变也必然无法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确实,婚
生育时,就会出现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可能构成侵权
的不符合生活情理的尴尬之事。尽管权利冲突在一个
社会里不可避免,但法律上应尽量减少这种冲突。虽然
有学者提出了夫妻共同生育权这一概念,[9]试图解决
这一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共同生育权究竟如何行使,
法律又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并作出明确规定又是一个实
践中的两难。若确认生育权为普通人格权就能从根本
点集中在: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及配偶
权。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
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
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
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
有充分的理由。[4]与之对立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育
性,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必备的权利。就其自然特征
而言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与配偶的身份也没有关系。
况且,如果要牵强地将这种权利视为夫妻之间的身份
权,则意味着,一方面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当夫妻
一方要求行使生育权时,另一方则必须采取作为的方
式积极主动协助,否则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生育权是夫
妻双方的权利,当夫妻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不希望
理干预。对生育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要求个人在行使权
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在个人
的生育权同他人权利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从而保障生
育权和其他权利的实现,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所
言,“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
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
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个人行使生育权
应该受到限制。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限制;救济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5)05-0011-04
权利是指受法律保障的自由。就自然人的生育权
而言,当然也存在着自由及限制。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
问题作了一些探讨:生育权的界定、限制及其救济。
法上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
一定身份然后得享有之权利也。”[7]P16其特点是:它产生
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依法创设;具有相对性;不是民事
主体所必备和与生俱来的。而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
所必备的权利。[8]P10由于身份权和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不
一、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为人之本能,其目的是为了种族的繁衍,是自
然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初民社会,生育
主要由自然规则和社会伦理规范调整;在现代社会,生
育同时还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政策和法律的
调控就有着特殊的作用。于是,生育由自然问题转变为
法律问题,生育权就具有了法定权利的性质。
孩子成年。因此,从这个角度,男子和女子在是否生育
上也应该平等地享有发言权。而在非自然状态下,非婚
男性找一个供卵人,经过人工授精,再找一个代孕的女
性,或干脆通过试管培育出来。这样,男性的生育权也
可以在人工生育技术的帮助下,独立享有,此时男性的
生育权成为完整的、充分的、独立的并可完全支配的一
言是一种不完整、不彻底、不充分的权利。确切地说,男
性真正享有不生育的决定权,而要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则必须有女性的协商一致。不过,尽管女子在怀孕生产
阶段尽了更多的义务,可以给予某些特殊照顾,但生育
行为一旦发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马上就
产生了对这个孩子抚养的义务,而这个义务一直要到
生育权之法律思考
蔡德仿,黄雪英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生育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人格权而非身份
权。所有的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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