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材编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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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材编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编写音乐教材应以《标准》为依据。《标准》明确了音乐课程的性质、价值、目标,对教学领域和教学内容做出了相应规范。以《标准》为编写依据的教材是音乐课标理念的对象化,承担着把音乐课程价值、目标、内容等规范具体化的任务。此外,教材在编写之前要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能投入使用。《标准》指出,教材编写必须遵循以下六个原则:教育性原则、学生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实践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开放性原则。
(1)学生为本原则。
从学生的兴趣、能力和需要出发,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遵循学生的生理、心理及审美认知规律,以学习为中心,提供感受音乐、表现音乐、创造音乐及学习音乐文化知识的机会,为学生终身学习和音乐审美素质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教育性原则。
教材应将思想性与艺术性有机地结合,遵循音乐教育的规律,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3)科学性原则。
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民族和地方文化、经济、教育发展差异大的教育大国,把握科学性原则,首先要求教材的编写要在明确和切实考察使用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体现出一定的地域普适和文化兼容性。此外,围绕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架构、文字和乐谱的编排体例、教学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应注意音乐知识、技能的准确性、严谨性;符合学生音乐学习的认知规律,其中同样要求具有信服力的科学性。
(4)实践性原则。
教材应重视实践活动的设计。教材的难度、分量要适应多数地区的水平,以利于全体学生参与实践活动。
(5)综合性原则。
教材要注意发掘音乐文化的内涵,加强音乐文化与姊妹艺术、其他相关文化的联系。
(6)开放性原则。
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中华音乐文化与世界多元文化的关系,注意吸收具有时代感、富有现代气息的优秀作品,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丰富教材内容,开阔学生的音乐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