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O制定的国际海关公约

WCO制定的国际海关公约
WCO制定的国际海关公约

WCO制定的国际海关公约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海关商品估价公约》、《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关于包装用品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专业设备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海员福利用品海关公约》、《关于科学设备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教学用品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货物进口海关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关于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国际公约》(简称“HS公约”)、《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政互助国际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海关暂准进口公约》等14个国际海关公约。1971年指定的《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海关公约》因未达到法定缔约方数目而尚未生效。

此外,WCO目前已基本完成新的多边行政互助公约的起草工作,并将提交2003年6月召开的WCO理事会第101/102届年会通过。中国海关已加入了其中6个公约,即《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关于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国际公约》、《关于货物凭ATA 报关单证册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国际公约》、《海关暂准进口公约》、《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货物进口海关公约》。除此之外,中国还加入了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WCO负责有关实施该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简介

世界海关组织认为,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繁荣的源动力,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和通过税收征管与贸易便利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911“事件以后,世界海关组织在一般意义上贸易便利化的基础上,特别针对贸易安全问题提出了指南,包括增强风险管理、应用高科技、国际合作等三个要素。2004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决定在上述指南基础上发展标准框架,2004年12月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采用了指南,初步形成了《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2005年6月在世界海关组织年会上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必须实现的最低标准而通过了该标准框架。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是世界海关组织于2005年6月召开的年会上通过,世界海关组织的大多数成员都签署了实施意向书,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此后,世界海关组织将继续研究实施的步骤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推动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执行“框架”有关规定。

该“框架”确定了一些原则和标准,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必须实现的最低标准。其宗旨是制定全球范围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标准,促进稳定性和预见性;形成对所有运输方式适用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增强海关应对21世纪挑战和机遇的作用、职能和能力;加强成

员海关之间合作,提高甄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以及通过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促进货物畅通无阻的流动。

“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授权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

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标准框架明确提出了海关监管应当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通过加强国际间海关以及海关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海关对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作业流程,使海关监管流程与企业作业流程充分融合,有效防范海关监管风险,通过优化海关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业务制度,调整作业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使海关监管顺应物流的客观规律,尽可能少地阻断正常物流。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具体而言,《框架》制定的目标价值共识体现在六个方面, 即: 制定全球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标准, 促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形成适用所有运输方式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 增强海关应对2l 世纪挑战和机遇的作用、职能和能力; 加强成员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甄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 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 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无缝流动。与此相联系, 《框架》的技术价值体现为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第一, 《框架》统一了对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货物电子信息的要求。这是《框架》力图超越各国海关的现行做法与措施并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的制度规范价值基础; 第二, 加入《框架》的成员承诺采用统一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对付货物安全方面的威胁。这是《框架》为形成标准统一性的管理范式价值基础; 第三, 《框架》要求根据进口国的合理请求, 出口国海关应基于可比的风险识别方法, 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 最好使用非侵入式查

验设备。这是《框架》要达到的加强成员海关之间合作的最低价值标准; 第四, 《框架》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最基本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这是《框架》要达到的加强成员海关与商界合作的最低价值标准。

《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Convention on Establishing a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是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所制定的公约,1952年11月4日生效。根据本公约成立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寻求联合的产物,也是各国海关事务国际化的必然发展。该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政府间国际海关组织。中国于1983年7月18日交存加入书,并于同日对我国生效。编辑本段公约的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保证各成员国关税制度的统一,研究与征税技术有关的关税规定的发展与改善;促进各国政府的合作,改进和协调海关的活动,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海关合作理事会有一套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它包括: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品目表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和过渡协调系统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只能在本公约确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秘书处是其常设机构,下属几个业务司负责协助相关的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由理事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有自己单独的财政预算,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交纳的会费、成员国和其他渠道的捐款。理事会是一个独立

的实体,不依附于任何国际组织。它虽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但与联合国及其主要的、附属的和专业的机构以及其国际组织建立联系,以充分保证其在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得到合作。理事会还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国际海关组织,提供场所和创造条件,并不办理具体海关业务,也尽量避免干预成员国海关的内部事务。自理事会成立以来,发挥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海关工作的方向、政策、制度、法令等方面;二是在海关业务的指导方面。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国际公约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准进口海关公约

《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报关单证册海关公约》(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ATA Carnet for the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ATA Convention),简称《ATA公约》或《ATA单证册》。ATA是法语Admission Temporaire与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第一个字母的连合组合,其意均为“临时准许进入”之意,或临时准予免税进入,通常称为“暂准进口”。1961年12月6日,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制定了《ATA公约》。1956年,曾通过了《关于暂时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册的海关公约》,简称《ECS单证册公约》,主要是商业货样暂时进口免税,海关凭货样报关单证册放行。鉴于这一公约的成功,1961年制订了《ATA公约》。《ATA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货样,还可适用于其他国际公约和缔约国国家条例的规定,现在《ATA公约》已代替了《ECS单证册公约》。便利实施货物暂时免税进口制度《ATA公约》目的是便利实施货物暂时免税进口制度,并使缔约各国的海关制度得到高度的协调和一致。由“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作为担保单位,简化各种临时进出口手续,以便为暂准进口提供最大便利。《ATA公约》主要内容是:1、ATA单证册制度。如,ATA公约的适用范围,实行ATA单证册的先决条件。2、ATA报关单证册的内容。如,一份单证册由若干个ATA 单证所组成,单证的数目依其所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3、ATA单证册的格式。ATA单证册格式曾多次修改。4、使用单证册的注意事项。《ATA单证册》为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国际海关文件,是有关货物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过境或临时免税进口又复出口的国际通用报关文件。

各缔约国应接受在该国境内有效和按公约规定条件核发和使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明,以代替本国的海关单证。ATA.报关单证册所开列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应获准免征进口税并免受任何禁止或限制进口,在出口时亦应给予相应的便利。是一个程序性的公约

《ATA公约》是一个程序性的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要加入《ATA公约》实施ATA公约单证册制度,必须同时加入《关于专业设备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或《关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事项中展出物品和需用物品的进口便利的海关公约》。此外,还可以加入其他的实体性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例如:《关于海员福利物品的海关公约》、《关于科学设备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关于教学用品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等。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简称《京都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41/42届年会上通过,1974年9月25日生效。1999年6月26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

《京都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一个国际文件,由主要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附约有30个,称为《京都公约附约》,供各国分别签署参加实施。每个附约涉及一项海关业务,附约中提出的“标准条款”为简化和协调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必须普遍实施的条款;“建议条款”为促进各国简化和

协调海关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可能广泛实施的条款,签署加入《京都公约》必须至少接受一个附约,并把该公约附约中的原则规定转换成本国立法加以实施。这些原则规定为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统一作出了规范,已经成为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做法。

《京都公约》的签订是基于海关合作理事会考虑到西方各贸易大国都已加入该组织,认为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和国际合作,能使各国从中得到利益,但由于各国海关制度的纷繁,阻碍国际贸易及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如将海关业务制度简化和协调,定能对发展国际贸易作出贡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国际性文件,并使各国付诸实践,从而逐步导致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

中国于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同时接受公约E.3和E.5附约,对E3附约中第2、3、20条标准条款及第11、13、15条建议条款和E5附约第11、35、36、37条建议条款提出保留。对于1999年《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中国于2000年6月15日委托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签署。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Convention on Temporary Admission),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因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而得名,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订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签署后,把1961年签署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报关单证册海关公约》作为附约A,附约B为《关

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为国际交往带来实际利益并确保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便利货物暂准进口活动。即采用标准格式的暂准进口单证作为带有国际担保的国际性海关文件可以在报关单证和担保方面为暂准进口手续提供便利。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有5章34条。第1章,总则;对“暂准进口”、“进口各税”、“担保”、“暂准进口单证”、“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人”等做了定义。第2章,公约范围。第3章,特别规定;对单证与担保、暂准进口单证、鉴别、复出口期限、暂准进口的转让、暂准进口的终止、其他可能的终止情况作了规定。第4章,杂则;对手续的简化、事先批准、最低便利、禁止和限制、违法行为、情报交换等事项作出规定。第5章,附则;对公约的加入、生效、退出、争议解决等程序性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暂准(时)进出口通关制度”

是指允许货物为特定使用目的进口或出口,在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损耗外),因而可暂予免纳或部分暂予免纳进出口各税的法律规定。

中国于1993年加入《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并分别接受有关附约。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本公约于1962年7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8月27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在澳门回归之前,中葡双方政府同意,将该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但因葡方未于1999年12月20日之前及时办理延伸手续,故本公约并未在澳门实际适用。)

公約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除为暂时进口国法规所许可者外,暂准进口货物在其享受根据本公约给予的便利期间不应:

甲.出借或以任何方式出租取酬;

乙.搬出活动事项的场所。(进口税的减免简化手续)

趣闻

3月至4月,位于冰岛南部的艾雅法拉火山连续爆发,喷发的大量火山灰导致欧洲大部分机场瘫痪,原定于3、4月抵沪的世博展品纷纷延误,打乱了世博场馆的布展计划。为了与火山灰抢时间,海关党员们站了出来,实施24小时不间断通关和查验服务。4月23日晚,价值超过4亿欧元的法国珍贵艺术品姗姗来迟,查验科科长汤新主动请缨领衔查验重任,白天,他徒步奔波于馆区,查地形、画草图,与馆方反复沟通,设计最佳查验方案,晚上,从展品进园区的第一秒起就陪护在侧,全程跟踪。米勒的《晚钟》、马勒的《阳台》、梵高的《阿尔的舞厅》、塞尚的《咖啡壶边的妇女》、博纳尔的《化妆间》、高更的《餐点》、罗丹的《青铜时代》,他和同事们一丝不苟地为每一件艺术珍品完成查验程序。

丹麦国宝“小美人鱼”是上海世博会上最受观众热捧的展品之一。为了这位远道而来的异国“贵客”顺利入境,从下飞机的第一个环节到进驻丹麦馆的最后装置,从水池的各个部件到“小美人鱼”主雕像,上海海关精心为其设计了通关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为了避免反复开箱可能造成的损害,上海海关把查验现场搬到小美人鱼布展安装场地,查验时间也同步调整到了晚间,实现了从进境到安装全过程的不落地和无停滞。

去过新加坡馆的游客一定会被屋顶花园那高雅逸致、香气迷人的兰花所吸引。夏兰的花期只有10天,加上运输环节,留给海关通关的时间屈指可数。海关专门设计哑铃型通关方案,将申报环节前置,在兰花启运前就启动报关程序,加强后续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口岸通关时间,实现了海关通关手续5分钟内办结,从而把兰花最美丽的一面留给了海内外的游客。

为了提高世博物资的通关效率,上海海关推出迎世博“八项服务承诺”,为世博会物资提供24小时不间断通关服务。同时,专门成立驻上海世博会园区监管服务中心,为世博物资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监管通关措施,实施“全天候”、“零距离”监管服务。上海世博会至今,没有一起针对海关的投诉,创下了世博史上“0投诉”的记录。

尤其应当针对实施《框架》的薄弱环节, 积极推进海关立法、管理模式、监管程序、信息政策等的改革与创新, 以追求尽快对《框架》规定的全面执行, 使中国海关能够适应这种新发展。

SA8000-2014标准

SA8000-2014标准I.目的与范围 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III. 定义 1.公司定义 2.员工定义 3.工人定义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 5.下级供应商定义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 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 9.青少年定义 10.童工定义 11.强迫和强制劳动 12.非法雇用定义 13.救济儿童定义 14.家庭工人定义 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 16.管理代表定义 17.工人组织定义 18.集体谈判定义 IV.社会责任要求 1.童工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3.健康与安全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歧视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8.报酬 9.管理系统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 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规(家庭工作) 全球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 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分包商的定义: 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供货商的供应链中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Removed_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1级1班傅阳 学号:222011303240034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 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 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 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海牙规则》 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 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海牙—维斯比规则》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 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 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 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3、《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 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 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202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20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代理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产品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 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 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 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 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 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国际劳工组织155号《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 上述第四条提到的政策,在对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有影响的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的物质要素(劳动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材料、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劳动过程)的设计、试验、选择、取代、装置、安排和维修。 2在劳动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劳动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机器、材料、劳动时间、劳动组织和劳动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3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补充训练,使其安全、卫生知识达到适当水平。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Article 2

房地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房地产销售补充协议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温晶寒注册编号:cd030071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详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或前),出卖人拟(或已)在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具体抵押事宣以实际为准,买受人对该抵押行为无异议,但该抵押行为不应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和权属证书的办理。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X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X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 、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X散热器】 (2 )分户采暖:【X燃气炉】 (3)采暖设备品牌:X: 2 、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X挤压聚苯板】【X发泡聚苯板】【“外墙内保温:保温砂浆】: (2 )内墙保温:【X石膏聚苯板】【XX】; 3、外墙:【X瓷砖】【X涂料】【X玻璃幕墙】【“涂料/面砖/石材】; 4、内墙:【X 涂料】【X壁纸】【"腻子】; 5、顶棚:【X石膏板吊顶】【X涂料】【"腻子】; 6、室内地面:【X大理石】【X花岗岩】【X水泥抹面】【X实木地板】浆】; 7 、门窗: ( 1 )外窗结构尺寸为: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 2 )开启方式为: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3)门窗型材:【X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X塑钢双玻璃】【“铝合金或塑钢窗】 8 、厨房: (1)地面:【X水泥抹面】【X瓷砖】【“水泥砂浆】; (2 )墙面:【X耐水腻子】【X瓷砖】【“水泥砂浆】; (3)顶棚:【X水泥抹面】【X石膏吊顶】【"混凝土结构】; (4 )厨具:X; 9 、卫生间: (1)地面:【X水泥抹面】【X瓷砖】【“水泥砂浆】; (2)墙面:【X耐水腻子】i X涂料】【X瓷砖】【“水泥砂浆】: (3)顶棚:【X水泥抹面】【X石膏吊顶】。【"混凝土结构】: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6695-68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 议书(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国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_____(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

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委托和代理 1.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_____(以下简称代理方)在_____地区范围内代理_____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7号令第一章第二款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 1.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 2.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为委托方填开按委托方指定运价销售的货运单,代理方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和运价收清一切款项后,方可填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1任务 0006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 ??Preamble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本公约个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界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 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 应不予考虑)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 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本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 购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再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by auction; ( 经由拍卖销售的)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领状的销售)

海外销售代理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海外销售代理合同简易版

海外销售代理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制造商:____ 地址:_______ 邮码:_______ 电话:_______ 代理方:_____ 地址:_______ 邮码:_______ 电话: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 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简称 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国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HT-2019-0103 合同编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

商业地产营销代理协议书

商业地产营销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现就 项目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商业地产营销代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的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市街号 三、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甲方项目进行商业营销策划、销售代理。 二、按甲方的委托内容和双方约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营销策划、广告宣 传、销售代理工作,以保证销售目标的实现。 三、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各自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合作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担任项目的商业地产营销代理的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根据工作的需要于年月日 前派驻人员到达项目所在地并开展工作。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商业顾问服务期限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 确定的开业期之前八个月止。 四、合作期满,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估,在评估 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约及续约的目标。 第四条: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在受托进行商业地产营销代理期间,根据项目营销、销售、 等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出人数不等的商业专家、销售顾问,对甲方的项目进行策划、营销、销售。 二、乙方在营销代理期间的主要职责: 1、项目的市场调查; 2、项目的整体策划及推广; 3、项目销售策略的制定; 4、项目销控策略的制定; 5、项目的定价策略的制定; 6、项目的推广策略的制定; 7、项目的广告及宣传; 8、项目的销售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概述 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 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大陆法和英美法 一、概述 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假设1. 乙公司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甲)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3.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一)代理的含义及类型 狭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其购进或售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立法趋势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 1998年《欧洲合同法原则》 1999年我国《合同法》 基本类型 (二)代理权的认定 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其结果有何差异? §被代理人的授权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 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时产生的代理权;如未追认,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 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 讨论案例 ?被告绍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两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2002年10月19日和26日“DSR”的船,运费预付。?2002年10月21日、23日,原告委托上海天鼎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派车从被告处将货物装箱并拖运至上海港区,产生费用人民币4800元。被告业务员在装箱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又委托上海航顺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报关,产生费用人民币295元。 ?货物出运后,被告收到了原告递交的两份已装船提单,证明货物已于2002年10月26日装船,航次名为HANJIN04W”,运费预付。 ?而货物实际上于2002年11月2日出运。该批货物出运后,于2002年11月11日因火灾而灭失。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公司按约履行了货运手续并代垫了相关运杂费,包括海洋运费5448美元,定额费、码头操作费人民币17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按被告的委托履行义务,原告擅自变更船期和垫付运费,无权主张代理费用;被告出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被告也不应承担支付垫付运费的责任。 参考结论: ?被告出具货运委托书委托爱尔思公司办理货运出口手续,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爱尔思公司安排货物于2002年10月26日出运,已违反了委托书的约定。然而,当原告安排集卡车队于2002年10月21日前去装货时,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又接受了原告转交的提单,应视为原、被告已就第一批货物的出运时间作了修改。 ?原告取得提单后交由被告应视为原告的代理义务已经完成,货物未能在提单载明的时间装船出运,是承运人的过错,故被告认为原告未尽代理职责的观点不成立,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讨代理费及垫付运费。 上海市高院 ?虽然一审判决后,印染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涉案货物已装船出运,爱尔思公司为此垫付了运费等有关费用。 ?印染公司没有明确授权爱尔思公司垫付运费,但爱尔思公司基于货运代理的行业惯例垫付运费,是为了印染公司的利益,并无不当。 案例 ?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批电子配件由武汉经上海运往香港,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 ?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基本案情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 ?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 索赔 ?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 ?承运人依照保函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货代抗辩理由 ?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中英文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International Agential proposal Agreement 甲方:XXXX 地址 乙方:XXXX 地址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Based on equality and mutual negotiations, both partners agree on this sales agential agreement. 第一条代理内容 1. The Contents of Agency 同意将下列产品瑞典CINIA TECH & TRADINGTECH公司(简称SSV)的产品及CINIA TECH & TRADINGTECH公司所代理的产品(简称产品)的代理权授予代 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中国大庆采油六厂。代理方式可由以下三种方式一: CINIA TECH & TRADINGTECH AB (Here with named as SSV) agrees to authorize an agential right of SSV’s product or agential product sales to (.The agent ) . The agent has the initiative right to sell within the region of daqing sixth oil extraction factory. One agential method is to be selected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means: 1-1 代理人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1-1 The agent signs the sales contract directly with the customer; 1-2 CINIA TECH & TRADING、代理人共同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1-2 CINIA TECH & TRADING and the agent sign sales contract simultaneously. 1-3 CINIA TECH & TRADING直接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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