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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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组织结构

WTO是属于WTO成员的,由成员国政府管理。所有重大的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共同作出的,或是由各国部长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会议上,或是由各国官员在日内瓦定期召开的会议上。WTO的决定通常是经过协商一致作出的。

在这方面,WTO不同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在WTO中,权利并没有授予董事会。虽然在定期举行的贸易政策审议中,秘书处可以提出一些分析性的评论,但秘书处对各国的政策没有影响。

如果说WTO的规则将纪律强加于各国政策之上,那就是指WTO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成员自己根据谈判议定的程序执行WTO规则,有时执行还包括采取贸易制裁。但这些制裁都是由有关成员国实施的,而不是WTO本身。这一点与其他机构十分不同,其他机构是不会允许各国这样做的。

通过协商一致在135个或更多的成员之间形成一项决定可能是很困难的。但这样做的主要优点是形成的决定更容易被所有成员接受。尽管困难很多,还是达成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协议。

1.WTO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

各国通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作出决定,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由全体WTO成员组成。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首届部长级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在日内瓦举行,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部长级会议可以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决定。

2.第二层:三种形式的总理事会

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日常工作由以下三个机构负责处理:

✍总理事会

✍争端解决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上述三个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建立WTO协议》规定,它们都是总理事会,只不过是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而已。三个机构都是由全体WTO成员组成的,向部长级会

议报告。

总理事会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它分别以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审议机构的形式召开会议,监督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并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

图1-3 WTO组织结构图

WTO全体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和委员会,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及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除外。

环境委员会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管理委员会

工作组:

加入WTO工作组

工作组:

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

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农产品委员会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

员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海关估价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

保障措施委员会

纺织品监督机构

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装船前检验工作组

委员会:

金融服务贸易委

员会

具体承诺委员会

工作组:

专业服务工作组

GATS规则工作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

委员会

政府采购委员会

图例

向总理事会(或下属机构)报

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将其活

动通知总理事会,尽管不是所

有WTO成员都签署了这些协

3.第三层:理事会及委员会

另外还有三个理事会,每个都处理不同的广泛的贸易领域,并向总理事会报告:

✍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服务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

上述三个理事会分别负责WTO处理各贸易领域协议或协定的工作。理事会仍由全体WTO成员组成,并设有下属机构。

另有6个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管理范围要小一些,因此被称为“委员会”,但它们仍由全体WTO成员组成。涉及的议题有:贸易与发展、环境、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行政事务。1996年12月举行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决定,建立新的工作组,分别负责投资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

还有两个下属机构负责诸边协议,定期向总理事会通知它们的活动。

4.第四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专家组

每一个较高层次的理事会都有下属机构。货物理事会有11个委员会处理具体议题(如农业、市场准入、补贴、反倾销措施等)。同样,这些委员会都由全体WTO成员组成。此外,纺织品监督机构也向货物理事会报告,该机构由1名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还有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服务理事会的下属机构有些变化。基础电信谈判于1997年2月结束,这意味着该谈判组的结束,至少是在2000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开始前是这样的。1997年末,金融服务谈判组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从理论上讲,海运服务谈判组仍然存在,但由于谈判现在已暂停直到2000年,该谈判组不大可能有什么活动。其他下属机构分别处理专业服务、GATS规则及具体承诺。

在总理事会一级,争端解决机构还有两个下属机构,即对争端进行裁决的争端解

决专家组,及处理上诉的上诉机构。

5.代表团团长

一般来讲,重要的突破很少是在正式机构中取得,在更高层次的理事会中可能性更小。通过协商一致而不进行投票,使非正式磋商在WTO内部、甚至在WTO之外,说服意见不同的成员达成协议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非正式会议与正式会议只差一步,同样也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如各国代表团团长的非正式会议。困难较大的问题要由少数国家通过讨论解决。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建立了所谓的“绿屋会议(Green Room Meetings)”制度,参加者是约40个对所讨论的具体问题非常感兴趣的国家。

有时,僵局只能在由2-4个国家组成的小圈子里才能被打破,有时是在这些国家国内自行举行的会议上。在市场准入谈判中,最终结果是由各国承诺组成的一揽子多边协议,而这些承诺是无数双边非正式讨价还价的结果。例如传统的关税谈判、服务贸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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