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目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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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公司治理目标的定位

马继雷,男,山东济宁人,经济法硕士,从法院离职,目前旭阳集团法务,在《人民司法》发表《连带责任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困境与突破》;在《北京审判》发表《股东部分优先购买权之行使》;在《天津师大法学评论》发表《在利益相关者背景下公司治理目标的定位》;在《检察日报》法学院专刊上发表《理性考证:为自己腾飞插上翅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了《网络环境下法律信息的共享与保护》。

【摘要】

目前学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争议很大,对公司的治理目标更是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也有的学者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文认为基于公司的营利的特性,加上股东利益的特殊性,认为仍然要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公司所处的历史背景的变化,公司不能纯粹的为股东利益而存在,也应该兼顾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但不能否认股东的主导地位,公司治理的目标应是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

Benefits related to the context of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bjectives of the positioning

Majilei

Abstract :The current academic stakeholders on the highly controversial theory of the target company's management is no consensus, some scholars think that we should maximize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some scholars insist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we believe that based on the company's exploit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pecial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that still Ran to adhere to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However, as the company's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change, the company can not simply exist for the benefit of shareholders, should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other stakeholders, but we can not deny that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shareholders,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be the objective of the amendment is to maximize shareholder interests.

Keywords :Stakeholders, management objectives, maximizing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既然强调公司不仅是股东的公司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这样就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目标产生冲击,因为公司传统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建立在股东是公司的唯一“主人”这一前提之上的。而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国外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

共利益目标”。【1】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

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对公司治理目标的正确定位不仅十分迫切而且意义重大。现在各国学者或者强调仍然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坚持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 企业追求的目标应由“股东至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转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认为只有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 才能有力地促进企业长久地可持续发展, 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的增加。笔者认为矫枉不能过正,公司治理目标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背景下,应该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进行修正,要兼顾相关者的利益,但仍然要坚持股东的主导利益。本文把修正后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界定为公司的治理目标:兼顾相关者利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什么应该以此为公司治理目标?让我们首先弄清楚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不适宜性。

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一个很难实现的梦

笔者承认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客观性,确实需要保护相关者的利益,但不宜因此就把公司治理目标界定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公司的目标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

公司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小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经营收入。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企业就无法生存,营利是企业的生命与根本。”【2】笔者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尽可能的达到利润最大化,它具有一元性的而不是多元性的,这是公司这种组织存在的理由。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另外一种组织而不是公司了,真正的公司是不可能以利润以外的目标为其终极目标。一种事物,无论怎样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其本质要求,否则就只能停止发展或或者在扭曲的发展中灭亡。比如衣服的基本功能是帮人御寒防暑的,如果它的式样与面料违背了这一点,再时髦也会遭到淘汰。【3】

同时过多的目标也易导致目标的模糊,管理学上有个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手表定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特别是可能存在冲突的目标,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从而不能给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方向,企业的行为易陷于混乱。企业多重治理

【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版,第48页

【2】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页

【3】参见刘彦平:《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基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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