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发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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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9-10

[作者简介]隋晶秋(1965-),女,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24卷 第2期2003年2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AR BI N UNI VERSITY

V ol.24 N o.2

Feb.2003 [文章编号]1004—5856(2003)02—0017—04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发展的认识

隋晶秋

(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与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摘 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地位和内容进行了比

较详细的阐述,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的分析,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真正的科学的结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又是不断发展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必将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学说,是一个包括人类文明一切领域的思想宝库,众所周知,其中包括大量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近半数论及或涉及法律问题。列宁著作中同样有大量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学说中提供了一个同先前法律学说有联系更有区别的新的法律思想体系,即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也就是以唯物史观、辩证法和阶级斗争学说同法律本质问题相联系的法律观,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包括多个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在内的宏大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整个宏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指导地位,是它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

主义的一个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法学,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共同创立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容是:11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同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有着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无论如何应该说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的事情,即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如果说在原始社会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的话,那也仅仅表现为习惯,而不是法。

法是随着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而产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内部经济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也就必然产生了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2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几乎同法本身一样古老,自从法这一社会现象产生以来,不同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于法的本质问题有不同的说明,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们曾对法的本质做过很多探索,并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但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解释都是脱离经济条件的,都抹杀了或没有体现出法的阶级性。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才对法的本质和概念作了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员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P268)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实质,而且也揭示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就是统治阶级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统治者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2](P378)

第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3](P98)第三,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定阶级的意志是由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既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能离开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要求而任意立法。否则,所制定的法也是无法实施的一纸空文,甚至还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31法的作用 法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正是基于这个目的才制定法,所以,法对统治阶级地位起着巨大的作

用。

第一,法具有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作用。

第二,法具有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作用。

第三,法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和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作用。

保护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所有制,是所有一切法的灵魂所在。也就是说任何阶级的法总是要改造和消灭已经过时的旧经济,保护和发展现时的经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只有坚决保护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才能使自己获得坚定巩固的基础,它的活动才会有力量和有意义,所以说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是法的重要作用之一。

科学文化的发展和建设,它既是建设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觉悟、文化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法在促进科学文化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法是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第四,法具有执行公共事务的作用。统治阶级为了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行有效的治理,巩固、稳定和维护其统治,就必须执行一些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马克思在讲到剥削阶级国家时说:“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和各种特殊职能”。[4](P432)为了执行这些公共事务,就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使全社会的人一体遵行。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来”。[5](P219)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

由于有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发展的。正如恩格斯说的:“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6](P460)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发展才能丰富和繁荣,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有强大的生命

81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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